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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的税收问题浅谈 伯乐谷 中华英才网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的税收问题浅谈

    由于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的不一致。如财务根据投资比例占被投资单位的已经实现的利润数,记入“投资收益”,同时增加了长期投资。这时税法规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到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时,财务减少长期投资;而税法规定,需要根据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不存在税率差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此时,需要按双方的税差缴纳所得税。

    在企业处置长期投资时,如果根据净资产数进行转让,此时,转让价与长期投资的帐面值一样(不存在投资差额时),财务上不存在投资收益。税法上,是根据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计算成本的,不考虑投资以后,按权益法核算后增加的长期投资的金额,高于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作为转让所得全额缴纳所得税。此时,税务上不再考虑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税率问题,直接按被投资企业的税率征税。因此,在股权转让时,处理不当会额外增加企业的大量税收。

   企业可以采用下列的方式,规避转让时存在的按权益法核算已经记入投资收益部分的增值需要缴税的问题:

   1、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由被投资单位进行利润分配,同时,调减股权转让价格。这种方式,可能会遭到银行的反对。企业在借款时,如果与银行有不得分红的约定时,这种方式将不能使用。

   2、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由被投资单位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这样,因未减少公司的净资产,一般不会遭到银行的反对,同时,增加了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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