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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近日,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与劳动者姚某均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裁决,先后分别向黎城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受理后,决定将两案并案审理,那么,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如何确定呢?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上述做法虽然解决了先起诉一方的诉讼地位,但对于后起诉一方却始终未能明确其诉讼地位。如果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是被告,按《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不存在审理被告诉讼请求的情况,后起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如果将后起诉的一方也列为原告,就会出现两个原告,而没有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基本结构。对后起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解决,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如果后起诉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构成反诉的,就将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反诉原告,先行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就列为反诉被告;如果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没有构成反诉,也可以作为两个独立的案件分别立案,分别审理或合并审理,根据当事人在各个案件中的起诉情况确定诉讼地位;如果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及节约审判资源,也可以将双方当事人相互作为原告、被告,合并审理。但要对劳动争议诉讼中诸多情况下的诉讼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仅靠有限的条文难以穷尽实践中的种种情况。所以,司法解释仅对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明确为原告,对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何确定诉讼地位,则由受案的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由于上述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于上述情况又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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