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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就是自首吗?2019年《刑法》:不一定!还是要看这2点!

通过一些影视作品,或一些新闻报道,我们对“投案自首”这个词并不陌生,它经常用于规劝犯罪嫌疑人自主的到相关部门承认自己的错误,然后争取从轻处理。但很多人有所不知的是“投案”和“自首”,实际上是两个概念,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但并不代表着这就是自首。“主动投案是不是自首”到底重不重要?实际上能不能被算做是自首是很重要的,在司法实际中这从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量刑。

“自首”这是一个法律名词,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相关规定:罪犯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完全供述自己的罪行,叫做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住处、拘留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自动投案则是指本人自愿到相关机关说明自己的某些错误,可能是违纪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避重就轻,没有交代犯罪事实。也就是说,主动投案并非等于是自首,自首的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主动投案只是自首的前提条件,在相关机关已经调查清全部案情后再表示自己愿意自首,是没用的。

从法律定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要素:一是如实供诉,二是完全供述。隐瞒部分犯罪事实、包庇某些犯罪同伙、捏造或扭曲犯罪实情等,都不构成自首。并不像大家想的那样,到相关机关投案,表示某某事是自己做的就一定可以被算作自首,从而得到自首在量刑方面的好处。

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罪犯,犯罪情节较轻的,酌情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犯罪较重的罪犯,只要自首对警方有所帮助(比如抓捕到更大的犯罪团体,或减少社会损失)且自身认错态度良好,可以戴罪立功,酌情减免刑罚。

所以说主动投案并不等同于自首,自首是要满足一定要求的,还有时间节点需要注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罪犯总有一天会被缉拿归案。无论是故意犯案,还是过失犯案,都不要存有侥幸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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