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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综上所述认定:白河县交警大队对邱德成实施的公安交通检查行为,虽实体上并无不当,但因其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执法现场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故其程序违法。由于该检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依法确认违法。至于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采取强制措施。《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在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20/2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二)需要在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至少五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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