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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言了大半年的,新三板挂牌门槛降低,终于落地了。
修订的是新三板的挂牌指引,重要程度就相当于IPO的上市条件!!
此次修订之前,新三板挂牌有三个核心文件: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2013年6月发布)
内容为对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5年9月发布)
内容包括:子公司、环保、持续经营能力、财务规范性、实际控制人变更与主要业务转型等方面。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6年9月发布)
内容包括:挂牌负面清单、国有股权设置批复、资金占用、涉军企事业单位等方面。
此次把《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把两个《解答》的内容整合放进去了,相应的两个《解答》也就废止了。
所以,如果要对比差异的话,应该是新《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和修订前的《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两个《解答》一块对比,而不能单独对比《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对比来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报表、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董监高任职资格、财务规范、信息披露等。
其中两条要求变化最大:
1、新规要求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也就是必须先完成股改,再确定申报基准日再申报,不能把两个基准日合一了,增加了审计费用和挂牌时间。
2、取消了挂牌的负面清单,只是要求两年累计1,000万收入,不限制行业和利润均可挂牌。
原来只有科技创新行业才能享受两年累计1,000万收入的优惠。
非科技创新行业要求营业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绝大部分行业的收入平均水平1亿元以上),并且不能连续亏损,从而把很多企业挡在了门外了。
逐条分析规定变化内容如下:
原要求: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新要求: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变化解析:不利变化。原来可以股改基准日申报,之后7个月挂牌。新规两个基准日,两次审计,增加费用和两个月左右时间。
原要求:无持续经营能力情形包括:
(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
(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
(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
(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另外,对新三板设定负面清单:
(一)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累计少于1000万元,但因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
(二)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三)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连续亏损,但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的除外;
(四)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
新要求:
1.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2.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
3.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万元。
4.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股。
变化解析:整体有利变化。
1、降低了挂牌门槛,所有行业都是两年累计1,000万营业收入即可,取消行业限制和盈利要求,降低收入要求。
2、增加了股本至少500万元的最低要求,影响不大。
原要求: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新要求:公司依法……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三会一层”运行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建立全面完整的公司治理制度。
变化解析:无影响。原来已在执行,只是明确要求制定公司章程、 “三会一层”运行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原要求: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新要求:公司现任……,且不应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24个月内……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变化解析:不利变化。增加了董监高股转系统认定不合适的限制、司法或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限制。
原要求: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视为财务不规范: 1.报告期内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且需要修改申报报表……
新要求: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不规范:①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导致重要会计政策适用不当或财务报表列报错误且影响重大,需要修改申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变化解析:无影响。只是细化了要求,实践中已执行。
原要求:对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公司业务的要求披露其业务情况。
新要求:无
变化解析:无影响。
降低了信息披露要求,但实践中还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继续要求披露。
原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的,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及本解答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挂牌。
新要求:无
变化解析:无影响。
实践中已形成惯例。实际控制人变更不影响挂牌。主要业务转型要有业务连续性,否则无法挂牌。
原规定:涉军企事业单位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除符合挂牌准入条件外,还应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新规定:无
变化解析:无影响。实践中,还会遵循《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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