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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储备林项目财务测算中相关税费处理的初步研究

作者:大岳咨询 陈思义 陈粟

国家储备林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国家储备林是指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林、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森林。

实施国储林项目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举措,保障国家木材安全的重要途径。国家相关部委为此颁发了一系列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篇幅有限,在此仅选取部分政策文件)。

从2015年开始,国家林业局以国家储备林建设为突破口,于2015年12月17日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共同推进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合作协议》;于2016年6月22日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订了《全面支持林业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6年11月18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168号);2016年1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

2017年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资本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40号)。

上述政策的出台与推行,对于国家储备林项目打包运作、以PPP模式实施、后期向金融机构争取贷款等多方面均给予了支持。

除上述政策支持以外,国家储备林涉及到的相关科目还可以依照国家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笔者发现,在一些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项目各参与方对林业项目税收管理考虑方式的不同,出现了多种处理方式。为此,本文将分几种不同情况讨论国家储备林项目中相关税费的处理。

情况一:统一不计算税费

在部分国家储备林项目中,税费处理按林业产出物及其衍生品统一处理,即项目中的所有税,无论增值税进项税额还是销项税额,以及附加税、所得税等均统一不进行计算。

情况二:按照一般项目纳税

在部分国家储备林项目中,税费处理按一般项目处理,即将建设期的一类费、二类费等正常计算进项税额,运营期的收入与成本也正常计算进项税以及销项税,同时企业正常缴纳所得税,不享受任何免征福利。

情况三:根据政策文件,某些科目可以免征增值税;无文件依据的,按照正常税率纳税

1、增值税:

①建设期相关税费计算问题

(一) 一类费中更新造林费不计算增值税,其他如林区配套设施等按照正常增值税率进行征收。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二) 二类费中,除林木赎买+林权流转免征增值税以外,其他费用如第三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等一律按照正常增值税率进行征收。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 预备费按照正常增值税率进行征收。

②运营期相关税费计算问题

(一) 针对收入:

a.木材收入、林下经济等属于农产品均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b.碳汇收入

现暂无文件规定其是否免税或者具体增值税率多少,因此暂且按下不表。

c.森林康养旅游、酒店开发等衍生或附加收入

按照正常税率缴纳增值税。

d.将林地部分空间出租给农户用于生产农产品的租金收入免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e.政府给予的补贴

按照正常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 针对成本:

a.农药、化肥等材料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b.人工伐木费、维修费属农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c.运输费、其他管理费、销售费用均按照正常税率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若企业涉及康养旅游、酒店经营等非农业收入,则不能视为纯粹的农业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额时,应在收入项中扣除农业项目后再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按照正常税率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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