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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容易获得机构LP的投资? – 从ILPA 3.0说起(IV)

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机构有限合伙人协会(Institutional Limited Partners Association, “ILPA”)于2019年6月发布了其最新指引,ILPA准则3.0版本。该最新稿准则在前两稿基础之上,进一步扩展了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长期存在的核心问题的探讨(例如关键人士条款、LP投资咨询委员会职责、管理人的信义义务等等),并添加了对近年来新出现问题之操作建议(例如费用的披露、信贷工具的使用、跟投/共同投资、GP主导的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这些修改旨在最大限度维护有限合伙人利益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行业其他参与主体的权益,以实现行业的长远发展。


我们将以IPLA准则3.0为起点,结合近期本团队对境外机构投资人的深入理解和观察,定期分享我们的一些理解。总体来说,ILPA准则所提出的建议围绕着ILPA认为有效建立私募股权基金关系的三大纲领性原则——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协同一致性、基金治理的合理性、以及透明性,我们也将以此为顺序进行分享。敬请期待!

系列第一篇如何更容易获得机构LP的投资?– 从ILPA3.0说起(I)、第二篇如何更容易获得机构LP的投资—— 从ILPA3.0说起(II)和第三篇如何更容易获得机构LP的投资?– 从ILPA 3.0说起(III)已于近期发布,欢迎感兴趣的朋友浏览阅读。

基金治理的合理性之“基金的投资管理”

近几年基金投资工具的使用越来越频繁,管理团队在积累一定经验之后同时管理多支基金的情况也不再罕见,为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因此产生的利益冲突,ILPA3.0着重墨描述了在设计基金投资工具架构、投资机会分配等方面所建议采取的策略。

投资工具:

解读:

解读1:替代投资载体通常是在基金一部分LP因法律、税务等原因无法参与某类项目投资的情况下,将其他可以参与投资的LP归集起来,通过该替代投资载体进行投资的情况,因此替代投资载体的LP一般也是基金的LP。对平行投资载体而言,通常是在基金设立之初为特定类型投资人(例如US investor)而设置,平行投资载体参与基金的所有项目投资。虽然平行投资载体的LP在法律层面并不持有基金权益,但实际上应被视为基金整体架构的投资人,因此通常在LPA中明确约定,平行投资载体的LP与基金主体的LP一同参加LPAC和LP大会会议,合并计算投票情况。

解读2:LPA中一般会约定,GP可以根据LP的授权(power of attorney)代表LP签署投资工具的相关文件,无需LP的进一步行动。但从保护LP知情权、以及确保投资工具相关安排符合LPA约定的角度,ILPA3.0建议GP应提前向LP提供投资工具的相关文件,并给予LP足够时间审阅。

END

联系人

杨帆
合伙人,北京
电话:+86 10 8588 4525
电邮:melody.yang@simmons-simmons.com

王玉莹 
资深律师,北京
电话:+86 10 8588 4545
电邮:yuying.wang@simmons-simmon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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