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算养老金违法
2014年我在天津市河西区人社局办理退休,发现养老金数额比我预算的少,就咨询并申请政务公开相关文件,之后我得知社保局计算退休养老金违法多多。我要披露,我们要团结起来共同维权。违法是;
1、计算缴费年限的方法违反了津劳局[2006]329号文件,文件规定“缴费年限以“年”作为计算单位,不满一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而社保局用电脑软件计算,把实际缴费年限(在计算平均工资指数的公式中是分母n)不满一年的月份虚加到一整年,把视同缴费年限(在计算全部平均工资指数的公式中是分子b)不满一年的月份减掉了,众所周知,分母越大、分子越小得数就越少。这虚加、虚减计算缴费年限的方法是双向损害退休人员的权益,不仅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文件规定。
2、违法计算转制科研院所职工过渡性养老金。2000年7月天津市72家科研院所按照《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开始参保。我单位是其中之一。津劳局[2000]277号《关于转制科研院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文件中开始写明为贯彻津政发【2000】25号和津劳局【2000】214号文件,实际上却违反上位法,第10条规定:转制院所参加企业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中的“过渡性养老金”要依据职工1997年12月底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注意不是转制前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1月至转制前,有条件的单位可参照规定的标准为职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本金(即政府不承担)。请看转制科研院所专项法规,津政发【2000】25号《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劳局【2000】214号《关于转制科研院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0】2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都规定科研院所转制以前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国家大法《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木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我单位是2000年7月转制,按津劳局[2000]277号文件第10条就减少了2.5年视同缴费年限的权益,损失了2.5年过渡性养老金待遇。社保局答辩《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是1998年1月1日实施,开始强制参保,所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按1997年12月31日前为界限。可见官方对法规有误解,条例实施前应理解为强制参保前,法律是与时俱进的,强制参保时间随着改革发展有所不同。老企业参保的时间一刀切在1997年12月31日之前,但并不适用条例实施前的事业单位。人社局因循守旧,对条例实施后科研院所转制参保的新企业生搬硬套不适用的老规定,是刻舟求剑之过。国家政策不会让晚参保的转制科研院所悲惨,所以有专项规定,天津市社保局违法!我不断信访、诉讼,2015年9月天津市人民政出台《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公式改善了,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可是72家2000年7月转制事业单位吃了大亏,这批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政策不如以前不参保的事业单位,不如以后参保的事业单位,甚至不如1998年1月1日参保的老企业,老企业参保前的视同缴费年限都能算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权益,而72家转制科研院所参保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能都算入,这不公平!违法!
3、津劳局[2006]329号新政策有欺骗,放大贫富差距,言而不实。
天津日报及官网曾大力宣传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额越多,养老金就越多。可是新政策以高高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分母计算平均工资指数,穷企业职工工资指数低于1,缴费年限越长越不利,拉低了“老人”参保前的水平,工资指数高于1,缴费年限越长越有利。缴费年限是拉大贫富杠杆的力臂。官方还以变幻莫测的手段调高计发月数值(是分母),把个人账户积累的缴费额相应的养老金摊薄了。我55岁退休的养老金竟然比按我50岁退休计算的养老金再调涨5年的数额还低,我多缴费5年,少收入5年数万元养老金,工龄更长,退休待遇却更少。总之穷人参保时间越长越不利。
人社部发[2010]79号《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全面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四、要对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抓紧清理现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
我行政诉讼河西区人社局,被告说其执行没错,文件是市局制定的,电脑软件是市局制作的。我撤诉,行政诉讼天津市人社局,法院驳回起诉,还说只能以办退休手续的区局为被告,可以一并请求审查相关法规。我再起诉河西区人社局,法官说重复诉讼不受理。举一反三,请刚退休人员把握半年行政诉讼时效维权,追加上级为被告。不能诉讼就信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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