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3)银行业投资学习之二

                  风继续吹 整理

 

关键词: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金融租赁公司

 

资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

   所谓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是指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额;同时,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的构成,应该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所需资本的具体目的。1987年12月西方十二国通过了“资本充足性协议”。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二是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粗线条地确定资产风险权重;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流动性风险(liquidityrisk)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我们说一个银行具有流动性,一般是指该银行可以在任何时候以合理的价格得到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其客户随时提取资金的要求。银行的流动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资产的流动性,二是负债的流动性。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以较低的成本适时获得所需资金的能力。当银行的流动性面临不确定性时,便产生了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来源于两个方面:负债方和资产方。由负债方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源于商业银行很难在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变现资产或者被迫以较高成本融入资金来满足负债持有人即时提取现金的需求;资产方引起的流动性风险是指表外业务的贷款承诺。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即资金的主要来源有存款、同业拆借、央行存款、从国际货币市场借款和发行金融债券等,其中具有短期性质的存款占了绝大部分比重;而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运用于贷款、贴现、证券投资、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等,其中贷款业务在商业银行资产构成中占了绝对比重,而这些贷款以盈利性较高的中长期贷款为主。在这种资产负债结构下,当市场发生突然变动,客户大量提取额度的情况下,如果其它要素不变,银行便很难在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将其资产变现而满足其流动性需求,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因为银行流动性保持是一个在时间上连续的过程,现期的资产来源和运用会影响未来的流动性需求和供给,靠短期拆借来维持流动性只能产生恶性循环。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巴塞尔委员会在1997年发布的《利率风险管理原则》中将利率风险定义为:利率变化使商业银行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背离,使其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成本,从而使商业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指原本投资于固定利率的金融工具,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能导致其价格下跌的风险。
  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有:浮动利率存单、期货、利率选择权、利率交换、利率上限。
  利率风险是银行的主要金融风险之一,由于影响利率变动的因素很多,利率变动更加难以预测,银行日常管理的重点之一就是怎样控制利率风险。利率风险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对自身的存款结构进行管理,以及运用一些新的金融工具来规避风险或设法从风险种受益。
  利率风险及其分类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利率风险分为重新定价风险、基差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和选择权风险四类。
  1、重新定价风险
  重新定价风险是最主要的利率风险,它产生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项目头寸重新定价时间(对浮动利率而言)和到期日(对固定利率而言)的不匹配。通常把某一时间段内对利率敏感的资产和对利率敏感的负债之间的差额称为“重新定价缺口”。只要该缺口不为零,则利率变动时,会使银行面临利率风险。
   2、基差风险
  当一般利率水平的变化引起不同种类的金融工具的利率发生程度不等的变动时,银行就会面临基差风险。即使银行资产和负债的重新定价时间相同,但是只要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的调整幅度不完全一致,银行就会面临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目前贷款所依据的基准利率一般都是中央银行所公布的利率,因此,基差风险比较小,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特别是与国际接轨后,我国商业银行因业务需要,可能会以LIBOR为参考,到时产生的基差风险也将相应增加。
  3、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曲线是将各种期限债券的收益率连接起来而得到的一条曲线,当银行的存贷款利率都以国库券收益率为基准来制定时,由于收益曲线的意外位移或斜率的突然变化而对银行净利差收入和资产内在价值造成的不利影响就是收益曲线风险。收益曲线的斜率会随着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而发生变化,使收益曲线呈现出不同的形状。正收益曲线一般表示长期债券的收益率高于短期债券的收益率,这时没有收益率曲线风险;而负收益率曲线则表示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低于短期债券的收益率,这时有收益率曲线风险。根据中国国债信息网公布的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商业银行2004年底持有的国债面值已经超过3万亿元。如此大的国债余额在负收益率曲线情况下,收益率曲线风险非常大。
  4、选择权风险
  选择权风险是指利率变化时,银行客户行使隐含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业务中的期权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即在客户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和提前支取存款的潜在选择中产生的利率风险。
  影响市场利率变动的几点因素
  1.宏观经济环境。
  当经济发展处于增长阶段时,投资的机会增多,对可贷资金的需求增大,利率上升;反之,当经济发展低靡,社会处于萧条时期时,投资意愿减少,自然对于可贷资金的需求量减小,市场利率一般较低。
  2.央行的政策。
  一般来说,当央行扩大货币供给量时,可贷资金供给总量将增加,供大于求,自然利率会随之下降;反之,央行实行紧缩式的货币政策,减少货币供给,可贷资金供不应求,利率会随之上升。
  3. 价格水平。
  市场利率为实际利率与通货膨胀率之和。当价格水平上升时,市场利率也相应提高,否则实际利率可能为负值。同时,由于价格上升,公众的存款意愿将下降而工商企业的贷款需求上升,贷款需求大于贷款供给所导致的存贷不平衡必然导致利率上升。
  4. 股票和债券市场。
  如果证券市场处于上升时期,市场利率将上升;反之利率相对而言也降低。
  5. 国际经济形势。
  一国经济参数的变动,特别是汇率、利率的变动也会影响到其它国家利率的波动。自然,国际证券市场的涨跌也会对国际银行业务所面对的利率产生风险。
  资金缺口是一个与时间长短相关的概念。缺口数值的大小与正负都依赖于计划期的长短,这是因为资产或负债的利率调整期限决定了利率调整是否与计划期内利率相关。
  除了上面谈到的资金缺口指标外,还可以用利率敏感比率(Interest Rate SensitiveRatio)来衡量银行的利率风险。近年来,银行经营管理人员逐渐采用动态的利率敏感资产和利率敏感负债的缺口方法,方法之一便是“持续期缺口分析”。
两种利率风险度量模型概述
1、敏感性缺口
  银行把在某一时期内到期或需要重新确定利率的资产和负债称为利率敏感性资产或负债。二者之差即为重新定价缺口 (RepricingGAP)或资金缺口(FundingGAP)。正的重新定价缺口使银行面临利率下降的风险,负的重新定价缺口使银行面临利率上升的风险,当缺口为零时,利率变动不会影响银行的净利差收入。它对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利率变动的层次具有针对性,并依据银行资产负债在央行基准利率变动时所遭受的利率冲击的程度不同建立了不同的计量方法。
2、存续期缺口模型
  存续期模型反映了在市场利率变动时,银行资产与负债净值的变动。它是以现金流量的相对现值为相权数,计量出的资产(或负债)中每次现金流量距离到期的加权平均期限,反映了现金流的时间价值。在存续期缺口模型中,有上点需要引起重视,就是债券的价格-收益率曲线的凸线性(Convexity)。由于凸效应的存在,当利率下降幅度较大时,该模型低估债券价格的上涨幅度;而当利率上升幅度较大时,又高估证券价格的下跌幅度。这使得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人员能够利用资产与负债组合的凸效应来规避利率风险。理想的资产负债组合应该是资产的组合的凸性大于负债组合的凸性。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companies)
  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是租赁设备的物主,通过提供租赁设备而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是: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期内,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并要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向租赁公司交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贷价(即象征性的租赁物件残值),双方即可办理租赁物件的产权转移手续。
  至此,租赁物件即正式归承租人所有,称为“留购”;或者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赁。由于租赁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在负债方面我国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等,作为长期资金来源渠道;在资金运用方面,限定主要从事金融租赁及其相关业务。这样,金融租赁公司成为兼有融资、投资和促销多种功能,以金融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长远来看,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同样有着广阔前景。

   金融租赁和其他方式的租赁还有不同的地方就是它的广泛性。一般经营性租赁公司没有融资租赁的经营权,有些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没有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经营权,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全部含盖,属于大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
  (一)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
  (1)直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直租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
  (a)在直接购买式直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出租";"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b)在委托购买式直租中,用户企业所指定的标的物不是由金融租赁公司自行购买、而是由金融租赁公司委托别的法人企业购买。这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委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其代理人的该法人机构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该法人机构则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该法人机构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指定,也可以由用户企业指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同直接购买式直租相同。
  (2)转租赁是指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称转租人。第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在转租赁中,租赁物由第一出租人按照最终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最终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购买方式同直租一样,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也可以是委托购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是转租赁中的第一出租人。这时,作为转租人的法人机构无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是转租赁中的转租人。这时,如果第一出租人是境内法人机构,则后者必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承租人有以出租人的身份向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转让自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权利。
  (3)回租是指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4)回转租是回租和转租赁的结合,即,金融租赁公司购买了用户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后不是直接出租给该用户企业,而是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另一企业法人,由后者通过同该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
  (二)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有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类。
  (1)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各家租赁公司同作为牵头人的租赁公司订立体现资金信托关系的联合租赁协议。牵头人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2)杠杆租赁是指某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大部分租赁融资是由其它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对承办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公司无追索权,同时,这些金融机构则按所提供的资金在该项目的租赁融资额中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租赁公司同这些金融机构订立无追索权的银团贷款协议。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三)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物或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是一个或多个法人机构提供的信托财产。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委托人的这些法人机构订立由后者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合同。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全部归委托人,租赁公司则依据该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由委托人支付的报酬。该信托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管辖。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金融租赁公司如何应对“钱荒”
中小企业的融资良方
融资租赁行业与“资产荒”格局
有关现代货币银行学的话题
渤海租赁埋头“去金化”:从买买买到卖卖卖的转变
【干货精选】同业融资和同业投资八类业务详细列举( 附同存历史梳理与流动性影响分析)by孙海波、刘诚燃...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