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除首次提取外,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只需提供借款凭证和还款凭证(还款对账单可不盖章;因银行系统升级不能打印的,由银行出具还款证明)。
八、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办理销户提取,账户已转入集中托管户的,由个人申请后办理销户提取;
已解散且多年断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退休或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核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本人需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曾为原职工)无误的,可由本人申请转入集中托管户后办理销户提取;仍有能力为职工补缴的欠缴单位职工退休的,可由单位先为其补缴后办理销户提取。
九、职工死亡提取,可不办理继承公证,由死亡职工单位开具继承权证明或担保证明,明确继承提取人,提供相关手续办理,提取资金转入单位账户。
十、转入集中托管户封存两年以上的提供转移通知单和身份证可办理销户提取,不再提供未就业证明;
户口在外地或迁到外地(保定市以外)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不转入集中托管户直接办理销户提取,也可转入集中托管户后办理销户提取。
十一、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因特殊情况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而致贫的缴存职工凭相关资料可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十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外地转移,只需提供转入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缴存证明、转出单位出具的转移凭证和职工身份证即可办理;
跨归集点转移只需提供转出单位出具的转移凭证和身份证;
集中托管户本地转移,只需提供转入单位出具的转移凭证和身份证。
集中托管户转移,除提供以上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个人申请和原转移通知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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