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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663號公告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1663號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桃院勤家寒102年度司繼字第1663號
本文:
主旨:公告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1663號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裁定如後附裁定正本。

股別: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663號
陳 報 人 洪秋香  住桃園縣龜山鄉文興路198號7樓之1
      呂韋儒  住同上
被 繼承人 呂天賜(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龜山鄉文興路19
                  8號7樓之1
上列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呂天賜(男;民國52年02月2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F12****584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龜山鄉文興路198 號
7 樓之1)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
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凡被繼承人呂天賜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陳報人即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陳報人即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
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陳報人即繼承人應向本院陳
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呂天賜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
  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3 個月以下,此觀民國98年 6
  月10日修正公佈之民法第1148條第2 項、第1156條第1 項、
  第1157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又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
  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
  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公示催告所定報明期間,自
  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30 條第
  4 項、第5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陳報意旨略以:陳報人分別為被繼承人呂天賜之配偶、
  子女,被繼承人嗣於民國102 年11月03日死亡,陳報人為其 
  法定繼承人,爰檢具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除戶謄本、陳報
  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清單、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100 及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納稅
  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
  、全國贈與資料清單等件為證,依上開規定陳報遺產清冊,
  並請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陳報人之陳報尚屬相符,其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
  應屬真實。爰依首揭規定為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如主文所示,並限期命陳
  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又依家事事件法第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示催告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繼承人
  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陳報人
  應注意依法辦理,附此敘明。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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