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票收入,补充申报有风险,会计不注意,就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新浪
2018-07-11 22:35
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补充申报了该公司2017年1-10月的未开票收入,该公司称,在销售货物时,有些客户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以防客户在申报纳税后又提出补开发票的要求,所以该公司在销售当月未开具这部分的发票,也未确认这部分的收入。
该公司在2017年12月确定客户不需要开具发票后,才在2017年12月统一对这部分销售收入作未开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未认定该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补充申报的未开票收入虽然不是偷税,但该有限公司还是为此缴纳了滞纳金。所以有这样情况的企业要注意,应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确认实际收入并申报纳税,包括当月应确认的未开票收入。
如果纳税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如果公司账外隐瞒部分销售收入、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并造成了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也属于偷税。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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