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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烦,高校和科研院所搞技术转移到底怎么搞啊?

导读

如果你们问我,让中国成为新技术革命的中心我支不支持,我是支持的。但是这里面也需要千万科研人的努力,遗憾的是,作为科研人员的主战场,高校与科研院所好像有点,嗯你们懂得,也导致里面好多人吐槽技术转移,但是很多没有吐到点子上,本篇一起来深度讨(tu)论(cao)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




1
技术交易现在是什么情况?



高校与科研院所是知识创造中心,承担着基础研究、培育人才的重要职能,技术转移是技术行为转移到经济行为的过程,是高校、科研院所改革以及与产业化相结合的途经之一,是其实现“服务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


数据显示,201 4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8577亿元,比上年增长14.8%,其中高校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为315.14亿元,科研机构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为458.82亿元。与此同时,部分高校与科研院所通过深化改革,建立了高效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体系。虽然一些高校与科研院所在技术转移领域取得一定进展,但从总体上看,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呈现下降趋势,2014年高校与科研院所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分别比上年下降了4.36%和8.42%。这表明高校、科研院所参与研发和创新的积极性仍未得到充分调动。



2
有什么难搞的吗?



首先,技术转移双方对技术需求与供给的预期存在断层


由于大学、科研院所承担着社会基础研究的任务,对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相对不太关注,所以往往较少在进行基础研究的同时考虑未来产业化的情况;同时,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创新能力不够,对于大学和科研院所所产生成果的消化吸收能力不足,自身的小试、中试能力欠缺。因此,在进行技术转移的过程中,大学与科研院所的技术供给以实验室技术为主,没有经过样机、中试等阶段,其市场前景并不明朗。与此同时,企业对技术成果的需求以其产业化阶段、市场潜力为衡量标准,对技术的需求以经过中试环节、迅速商品化的技术为优先,对距离商品化较远、风险较大的技术投入持谨慎态度。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双方对技术需求与供给的预期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也就是说,你搞的不是我要的)


其次,高校现有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激励教师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是学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和评价还主要体现在承担课题、论文发表和获奖数量上,并以此作为教师上岗聘任、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能将成果转化情况纳入评价指标的高校目前仍是少数,且科技成果到商品化、产业化还有很长的过程,具有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很多高校教师目前仍热衷于申请项目、发表论文等,缺乏将成果进行产业化的积极性。二是横向课题按照纵向课题方式管理后,经费使用限制较多,不利于高校与企业开展合作。三是按现有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利于进行激励。

(意思是,想要马儿跑,又不给草)


第三,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育有待成熟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具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多为国有事业单位转化而来,部分机构体制难以理顺,其行为是非市场化的,因此向外扩展的动力不大,技术转移的实践、经验与能力也较为欠缺。对于部分民营中介机构而言,还没有能找到很好的盈利模式,资金问题是这类中介难以壮大的重要原因。各类服务机构力量分散,缺乏协同;服务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高端、个性化服务能力尤为欠缺,绝大部分服务机构的全球链接能力和功能远不能满足需要等。

(催化剂不是催化剂,是水)


第四,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


我国现有制度将职务成果定性为国有资产,不利于激发技术创造者将其产业化的积极性。虽然北京中关村、南京、武汉等地就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进行了有效尝试,2014年发布的《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也提出试点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但权力下放后由于实施细则尚不明确,同时还存在着科技成果定价难的问题,部分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心存顾虑,有观望心态,不敢自主决定处置科技成果。

(这个大家都懂的)



3
所以现在准备怎么搞啊?



对于加快促进我国高校及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我们认为,首先应开展“创业型大学”建设试点,借鉴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经验,组建既懂技术,又懂营销、法律的专业技术经理人团队,对学校的技术专利进行营销,代表学校和发明人全权与企业进行谈判。


同时,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将技术转移绩效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岗位的评聘条件之一。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免。鼓励高校教师离岗创业,一定时期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其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从相关收益中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归个人所有。


其次,要鼓励财政投入科研项目成果的转移和交易。要不断总结各地的试点经验,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与收益权,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并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对财政投入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的典型成功案例,要大力进行宣传,打消项目承担单位处置科技成果中的顾虑。


要利用财政性资金产生的科研成果,自项目验收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转化和实施的,强制进入技术交易场所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所取得的收入扣除交易成本之后的部分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三,要研究建立市场化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要改革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入股企业或转让时,针对成果的定价采用“低首付,高分成”或“实物期权法”等方式,政府可给予一定程度的资金补贴。鼓励高校针对初创期企业开展分阶段收费方式,即以“弹性股权方式”分阶段获取技术的收益,降低技术转移首付门槛,推动技术创业。


总而言之,促进我国高校与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对于加快我国创新创业意义重大,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障碍,以市场机制为导向的产学研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综合整理自高新技术产业导报、中国科技网,经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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