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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可以有

邓学平 时评作者

自上个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 〔2016〕311号”文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后,有媒体以“最高法发布案例: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为题进行跟进报道。甚至有人将此指导性案例与王宝强、马蓉离婚案结合起来,认为是最高法对“宝马案”的间接回应。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可见,“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不过是早已有之的明文规定。

问题在于,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转移财产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大多数只是判决略微少分、略加惩罚,真正判决“净身出户”的几乎没有。现实中,一方恶意转移财产都是背着另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但在诉讼过程中,却需要另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举证不能,那么一方转移的财产就不能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诚信、抱有恶意的一方反而能轻易获利。《婚姻法》立法时正是考虑到了一方转移财产给对方造成的举证困难和利益损害,才规定了“少分或不分”这一惩罚性分配机制。

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往往结合时下的社会热点和审判中的争议焦点,直接体现了最高法院的价值取向,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均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照作用,这个步子还可以迈得更大些。这个案例只是在鼓励各级法院可以勇敢的判决“少分”,尚未激活“不分”的条文规定,在力度上还可以进一步加强。期待最高法早日发布“离婚转移财产被判净身出户”的指导性案例,这样的案例更需要最高法的背书和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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