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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发案第一弹:这份“僵尸”意见不靠谱

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

1999/10/21    行他(1999)2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闽执行字第35号《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大家可能会疑惑,骏哥怎么突然发了这样一个老文件。如果你阅读了本微信公共号在2017年4月18日发布的有关德发案的判决《最高法再审德发案  终于判了》,你就不会疑惑。此案引起了法务、财税等领域专业人士的普遍关注。在中国财税浪子组织的涉税争议微信群中大家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对其进一步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这就意味着只要是依法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省以下稽查局也是适格的税务机关。实务中,税务机关成立稽查局通常都会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比如,北京地税就在2013年就曾经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直属稽查机构设置的公告》,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党组研究,并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分局更名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其职能进行相应调整。成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将北京市第一、二、三、四稽查局的主要职责统一调整为:依法对责任区域内重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重大案件。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德发案判决书中明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了省以下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的法律地位,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广州税稽一局作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


在该案此前的审理阶段,原告方曾经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10月21日作出的《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行他[1999]25号)曾经明确“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原告就此要求否决广州税稽一局的意见。但是最高法对此意见并不接受,这是因为,1999年的请示针对的是2001年4月修订前的老征管法,老征管法并未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并明确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当然回复地税稽查分局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最高法院认为,1999年的这份答复是对2001年4月28日修订前原税收征管法的理解和适用,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该答复因解释的对象发生变化,因而对审判实践不再具有指导性。德发公司以该答复意见主张广州税稽一局不具有独立执法资格,无权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国财税浪子微信公号:最该法院已经裁判广州地税第一稽查局为适格主体,这一结论是依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做出的,对此我们并不怀疑。1999年的这份批复已经时过境迁,早就该清理作废,否则也不至于让当事人还要消耗这么多口舌加以讨论。你可能会埋怨纳税人胡搅蛮缠,但是毕竟你留着一个早该清理的老文件授人以权柄。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使是在审判机关内部也需要即时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大量过时过期文件的存在,严重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后续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还需要下点功夫,清理这些“僵尸文件”或者“僵尸司法解释”,避免这些“古董”文件影响当事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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