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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型保险营销员个税可否扣除展业成本

王战财税公益读书会2017年7月2日将在郑州举行

005标题:雇员型保险营销员个税可否扣除展业成本

【问题描述】保险营销员可以分为非雇员和雇员两大类。保险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雇员。根据销售提成,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40%的展业成本?97年的文件对保险营销员做了雇员和非雇员的区分,同时,对雇员佣金收入并入工资薪酬计算个税,对非雇员按劳务报酬计算个税。98年和2002年文件对非雇员规定佣金扣除10-15%和25%的展业成本,没有提到雇员扣除展业成本问题,这两个文件在2006年因扣除比例提高到40%,所以就作废了。但2006年这个文件并没有提到保险营销员是雇员还是非雇员,97年那个文件即区分雇员和非雇员规定还是有效的。是否可以理解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即雇员)保险销售提成扣除40%的展业成本后并入当月工资薪酬计算个税?

【解答】非雇员可以扣除40%,按照劳务报酬项目征税。雇员按照工资薪金征税,不存在扣除40%展业成本的问题。(中国财税浪子  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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