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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后如何确认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问:土地增值税规定,对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应该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我省普通住宅标准由原来的140平方调整为144平方。请问,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政策调整之前销售的住房是否应当按照最新标准确认普通住宅应税收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住房标准完善税收征管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该文件同时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之前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仍按鄂地税发〔2005〕103号规定标准执行。”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普通住宅应税收入时,属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住房仍执行原有政策即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以下,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的住房仍计入非普通住房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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