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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信托、基金、券商资管牌照价值大起底!

写在前面

资管新规之后,从当前的资管细则体系看,各类资管产品面临的监管细则处境大相径庭。

——银行理财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是全面开始执行资管新规,对旧规则进行颠覆性更改。

——私募基金当前尚未发布任何规则,而且并未完全按照资管新规执行,只是基金业协会备案口径有部分遵从了资管新规要求。

——到目前为止,信托尚无实质性的执行细则。8月虽然下发了一个信托部函37号文,但笔者认为该文件更多是一种表态,而并不是执行文件;具体只是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家族信托和公益信托可以不适用资管新规。所以至今,信托产品关于200人口径、非标口径和比例要求、哪些财产权信托要执行哪些不要、期限匹配和净值管理等方面,仍然比较模糊。


本文纲要

一、理财子公司法律关系定位和牌照价值

二、理财、信托、券商资管、基子、私募基金13个维度大PK



一、理财子公司法律关系定位和牌照价值


(一)理财子公司诞生历程

2018年12月2日,期待已久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终于发布了正式稿。银行理财子公司将主要由原来的银行资产管理部(理财事业部)转化而来。理财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1.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2.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3.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

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目前,已经有20家商业银行申请公告成立理财子公司,分别如下图所示:


(二)竞争还是合作?


显然,鉴于原有银行理财的体量和规模,理财子公司自诞生之日起就注定备受瞩目——俨然可以以行业老大的姿态正式加入资管PK。此前,理财和其他资管产品的差异还比较明显:理财主要优势在资金端,资产端除利率债和非标之外,也是和其他资管机构合作为主。未来理财子公司和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公司将既有合作也有竞争。

相比于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信托公司,理财子公司在资金实力、母行支持力度等诸多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在债券固收这个领域,对其他资管类型势将构成一定竞争压力。当然,公募基金和一些大型私募基金在证券行业尤其权益类深耕多年,在激励制度和投研体系上更有优势。此外,公募基金税收优势仍在(但是对个人投资者没有意义)。

和信托相比,理财子公司劣势是无法通过产品直接发放贷款,无法作为ABS载体的管理人,而且信托产品中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财产权信徒为主)和财产权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其他类型资管计划尚无法开展此类业务。大资管时代,各个细分子领域未来的竞争合作业态仍然值得探索,规则制度层面仍然有一些小的细节需要拉平口径防止新的套利空间。

对于很多资产规模在2000-10000亿区间的中小银行而言,理财子公司的牌照价值非常大。行内董事会是否决定成立理财子公司,除了一般的盈亏平衡点分析,更多需要从整体战略的角度思考。未来5-10年金融板块的布局,可能是一些机构更为优先的考虑因素。因此我们经常提及理财子公司的牌照价值这个概念。但机构也必须明清楚地意识到,这个牌照并非是万能牌照,更不能说理财子公司 = 信托 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


(三)信托 ≠ 信托公司≠ 信托行业

在搞清楚什么是“信托法律关系”之前,首先必须能够正确地辨析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公司、信托行业这三个概念。

  • 信托:“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和制度安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进行了明确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是“信托”最根本的法律制度。

  • 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国内没有针对信托行业的法律,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7年颁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

  • 信托行业:不再专指信托公司。过去,我们可以理解我国的信托业务由信托公司专营。但2010年之后,随着资管业务的融合和开放到来,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都逐渐开始从事类信托业务,其业务形式与信托业务相似度较高,只是适用法律关系不同,所谓的类信托业务仍然是委托代理关系。

不能否认的是,近年来,其他各类资管产品向信托法律关系靠拢的趋势日臻明显。比如:

  • 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适用信托法;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参照信托法制定;

  •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在新闻稿和答记者问中说明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

  • 银保监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说明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信托业的内涵早已经不仅仅指信托公司。信托法律关系已经不是信托公司的专利,而可以被广泛运用于各类资管机构,所以信托行业不等同于信托公司业,未来将包含各种资管机构。只是部分信托业务比如财产权信托,慈善信托等当前仍然是信托公司独有的业务类型,其他资管机构暂时无法染指。



(四)信托法律关系 ≠ 发放信托公司牌照

资管新规后,根据监管要求,已经有很多家银行宣布准备设立理财子公司,针对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大体比较认可的是类似于公募业务 私募业务,那么也就意味着很类似于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

这种形式在证监会体系下,也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做法,如公募基金 基金子公司,或者券商资管 公募基金业务(如果不受一参一控限制)。银行理财子公司只是不再设立孙公司,而是将公募理财和私募理财放在同一个法人框架下而已。


1.银行理财子公司与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存在本质区别

银行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不应理解为理财子公司具有信托牌照、可开展信托业务。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2号),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与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存在不同。比如:

  •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能开展财产权信托(设立SPV)、动产或不动产信托、慈善信托等业务;

  • 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

  • 在自有资金运用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自有资金不能开展贷款、租赁等业务等等。

  • 与基金子公司相比,理财子公司主要从事资管业务,也不能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2.理财子公司的成立对银信合作会有一定的影响

2019年-2020年,将会有一部分理财子公司先行成立,一旦理财子公司运作起来之后,肯定会使银信合作通道业务受到挤压。

未来理财子公司可以开证券账户,独立运用资金,需要信托公司提供通道服务的需求减少。但由于理财子公司不能放贷,银信非标的通道业务可能还可以继续。

而且,对于没有能力设立理财子公司的商业银行而言,银信合作的通道业务仍然有其存在价值。



二、理财、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13个维度大PK

显然,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已经在很多方面统一了监管口径,比如结构化产品杠杆比例,公募和私募划分(同一管理人多个私募产品投资于同一融资项目向上穿透合并计算人数),净值化管理,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门槛,非标投资严格执行期限匹配,严格禁止多层嵌套等等,基本消除了差异化空间。

但是,这种趋势并不等于各类资管牌照可以混同对待,更不能认为理财子公司是万能牌照。


(一)资管新规用范围

总的来说,所有资管业务都应该适用资管新规。

但从目前的各类产品实际运行结果看,各个资管子领域的执行参差不齐。私募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发布,信托细则尚未发布(只有一个通知)。银行理财(包括事业部和理财子公司的所有产品)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管计划适用范围最彻底。

这里尤以信托为例:对于具体的适用范围,从资管新规的征求阶段开始到限制,关于信托的特殊性以及哪些需要纳入资管新规范围进行规范,争议一直很大。

目前来看以下两类信托不适用:

(1)根据《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公益信托、家族信托明确不适用资管新规,并明确定义什么是家族信托:

  • 首先委托人必须是单一个人或单个家庭,传统的集合资金信托不符合家族信托定义;

  • 其次家族信托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

  • 不得为纯自益信托,受益人必须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

  • 兼具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职能,不能仅仅为了理财,也就是家族信托可以是纯资金信托,只要加入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教育、公益慈善等实务管理元素即可;

(2)根据资管新规,资管计划只覆盖了资金信托,所以财产权信托没有被纳入资管新规规范的范畴。信托函37号进一步明确,以财产权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需要适用资管新规。但问题是,该文件并没有说明到底哪些行为是“以财产权名义”。


(二)贷款发放资格

这一条非常关键,银行业内高度关注的话题就是银行理财子公司私募产品能否发放贷款,此前其实有过极少数的几单试点。但这次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子公司从事贷款发放业务,没有留任何余地。

信托的贷款发放依据是:

(1)1995年版本的《贷款通则》(银发[1995]217号)明确贷款人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后来更名整改为信托公司)。

(2)银监会2007年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2号):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机构类型比如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都不具备贷款发放资质。当然券商可以做场内股票质押,从业务实质上将有点接近于特殊类型的贷款。保险资管开展的不动产和基础设施债权融资计划也接近于贷款。

笔者总体认为这个做法也比较合适,只是信托作为唯一的例外,这个领域优势突出。当然从资管回归本源的角度看,贷款也的确未必合适。

至于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的区分,大致可以简单理解为财富管理是聚焦客户财富规划和资产配置,整个资产类别需要足够丰富,不仅仅是配置资管产品,还包括保险,存款,外汇,甚至不动产投资建议,应该需要跨行业,跨国界,广视角为客户财富保值增值提供服务和咨询。目前,商业银行的零售和私行部相对更具逐步发展为财富管理行业的领军者的潜力。

但过去几十年中,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在国内实际上是混同。银行理财和信托都未对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做严格区分。尤其非标资产,多数自产自销直通式将客户导流到自己直接生产的资产(实际是财富管理、资产管理、投行合体)。

资产管理更多应是聚焦在资产的筛选,风控,交易。同时,资产本身的形成则更多应该是在投行和商业银行。比如债券和股票的形成分别为债券承销商和股票承销商的事情,ABS形成也是承销商和SPV合成,应收账款及其受益权形成也多数依赖于保理公司和第三方服务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形成依赖于承兑行贴现行等。国内尤其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没有严格区分的情况下,资管机构本身不应该直接负责金融资产的创造,否则容易产生利益冲突。


(三)ABS业务格局

企业ABS发展初期,选择了券商专项资管计划作为SPV载体,后来在审核制向备案制改革过程中,将专项资管计划替换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场所包括场内的上交所、深交所和场外的报价系统、新三板、柜台市场等,明确券商资管和公募基金子公司可以作为计划管理人。

初期理论界对于专项资管计划或资产支持计划(本质是一样的)是否适用信托法律关系和是否可真正实现破产隔离有争议,目前也未有定论,但从业务实际来看,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牢牢把握住这个市场,早已不再理会这个小的法律不确定性。

实际上券商内部,不仅是资管部门在做ABS业务,投行部门和固收部门都在做这块业务,只不过最后报批备案需要资管部门来报,所以在券商内部,ABS业务是既合作又竞争的局面,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业界一直争论不休的另一个话题“ABS到底是投行业务还是资管业务”。

目前,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的主战场还是企业ABS,部分券商可以作为ABN的联席承销商。

信托参与ABS方面,可以说四大类ABS(信贷、企业、ABN和保险)都有参与的角色。当前主流是信托作为信贷ABS和ABN的发行机构,设立特殊目的信托计划(财产权信托)并以此发行分层证券,信托计划天然的破产隔离效果使信托在这两类ABS中具有无可争议的优势。今年初以来又有信托公司陆续取得了ABN的承销商资格,角色又多了一个。在企业ABS和保险ABS中,信托的主要角色是作为通道构造合格的基础资产“信托受益权”,将一些难以特定化的底层资产转化为信托受益权,通常模式是设立一个过桥的资金信托,也有少量是财产权信托,最终的效果都是作为双SPV之一构造合格底层资产。

后来银登中心的信贷资产流转也仅局限于信托作为SPV实现信贷资产转让的载体。而当前有迹象表明,信托可能会进一步深度参与企业ABS市场,华能贵诚信托作为管理人的某一企业ABS项目已于近期处于“已反馈”状态,挂牌场所为上交所,最终大概率为首单以信托公司作为管理人的企业ABS项目。不管SPV载体是资产支持计划还是信托计划,信托参与企业ABS都更深入了一步。

从整体来看,参与ABS是信托业务转型的一大方向,参与的角色越来越多。

银行理财子公司方面,从子公司管理办法看,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尚不能设立任何SPV作为参与ABS或信贷资产流转的载体。

总的来说,目前券商和信托在ABS业务中占据优势,基金子、保险资管和理财子公司优势不大,无论今后ABS偏投行化发展还是偏资管发展,券商和信托都占据主动地位。


(四)股东准入门槛



2018年4月27日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强化了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从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方面明确了企业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具体条件。

主要门槛包括要求企业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原则上需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等相关行业监管要求,并且要求公司治理规范、架构清晰及有金融专业人才等。


(五)衍生品业务范围仍差距明显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仍然继承了此前银行理财的很多特征,从衍生品的业务范围看,未来可能还需要细化,仅从当前的管理办法判断,子公司的衍生品业务可能主要聚焦在外汇业务、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

而公募基金参与的衍生品业务更多聚焦在期货交易所市场,具体业务包括估值期货和国债期货,规则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3号)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7号)。

当然未来为拉平监管口径,上述两个交易场所相应业务能否向公募银行理财和私募银行理财开放,仍然有待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双重监管审批。


(六)非标业务差异明显

除了前面提及的信托贷款也属于非标业务的一种,其他类型的非标当前仍然是差异非常明显。


1.指标层面

理财子公司、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的非标业务主要就是不能超过总的子公司理财业务35%的比例。

信托目前的非标业务限制尚不明确,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任何比例的限制性规定,甚至从信托角度出发,哪些属于非标也不明确。当然这里可能也是因为央行起草的《标准化债权认定标准》到现在都没有发布。


2.相互投资层面

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都不能发行产品投资信托贷款,但可以作为财产权信托受益人(即作为资产证券化的SPV),也可以投资底层为收受益权类的信托计划(因为证监会禁止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外的收受益权,所以通过信托间接投是否穿透仍然有待确定);

信托和理财子公司目前尚没有这个限制,理财子公司只是禁止同一家管理人不同产品之间的嵌套。


3.单一集中度控制层面

证监会设置了双25%的要求,尤其是同一个证券期货业管理人发行的所有集合类资管计划产品投资于同一笔资产不超过该资产的25%;对于非标资产而言,同一笔资产认定标准是同一个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所有非标融资。

目前,理财子公司和信托尚无这种类似单一集中度要求。信托目前两个指标分别为:银信合作类业务中,融资类信托不超过总的银信合作余额的30%;集合类信托的信托贷款不超过信托业务的30%;但这两项指标都局限性更高一些,银信合作的30%有特殊应用场景,尽管融资类信托口径非常接近于“非标债权的概念”;后面集合类信托的信托贷款30%不适用于单一信托,而且有而不适用于除信托贷款以外的其他类型非标业务(比如底层资产为收受益权的,买入返售,明股实债等)。


(七)净资本消耗对比

净资本要求虽然从业务层面不会直接体现,但却是各类资管计划最核心的差异,当前因为资管业务净资本压力比较大的机构类型主要是基金子公司,其次是信托,券商资管业务(不论是母公司证券公司还是子公司本身)相对而言净资本充足,几乎没有净资本压力。

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压力如何当前尚不清楚,如果效仿信托和基金子公司,当前的大行100亿的净资本肯定不够,如果参考公募基金和券商资管,则当前各家银行公告披露的注册资本足够。


1.信托

目前,信托存在净资本要求、信托风险保障金要求、风险补偿金要求三重指标。

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以及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的风险控制指标。

风险要素计算如下表:

总体而言信托公司的净资本要求比较高,尤其是股权和非标类净资本消耗非常明显。当前比较大型的信托公司净资本普遍在100亿以上,但净资本相关的监管指标仍然接近监管红线。对信托公司而言,事物类信托(多数通道)净资本消耗最少。和基金子公司的净资本规则比较类似,对标准化资产的投资净资本消耗普遍比较少。

信托业务除了消耗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外,还需要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缴纳信托保障金,尽管目前看大部分缴纳模式都是由投资人资金缴纳,不纳入信托财产,也不需要信托公司用固有资金缴纳,但实际上从整个资管业务产业链看,仍然是增加信托业务运营成本,和其他资管类型横向比较,属于信托额外经营成本。


2.基金子公司

因为基金子公司专户业务投资范围极为宽泛,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所以其专户业务发展非常快。

正是由于基金子公司专户业务在以“通道业务”为核心的各类风险问题开始显露,所以2016年12月的正式发布的基金子公司新规增加了净资本约束,要求专户子公司业务应持续符合下列风控指标:

  • 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 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 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 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20%。

此外,还要求专户子公司应按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

从净资本的扣除比例来看,非常严格。新规后基金专户子公司如果再做非标通道业务,收取0.8%的净资本计提的规模,如果是结构化,还要额外收取1%的风险系数。

此外,2016年新政之后,专户子公司投资范围也同样受到约束,主要体现在几方面:

(1)严格禁止同业竞争的环境下,意味着如果基金母公司如果有专户业务,那么子公司就不能投资母公司专户覆盖的范围,主要是场内的标准化产品。

(2)其次净资本的严格约束,意味着子公司会谨慎开展非标债权类业务,以及高资本消耗型业务。

(3)严格规范资金池业务,尤其是对银行系公募基金的子公司。

截至2018年10月,79家基金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合计约282亿元,相比新规之前2016年的全行业63.48亿的注册资本规模有着显著增加。

从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量分布来看,目前仅有12家基金子公司注册资本尚不足1亿元,有8家基金子公司达到或超过 10亿注册资本。 

从目前基金子公司主要几块业务看,ABS、通道类业务、部分非标业务,都对净资本形成消耗。

股权类业务目前开展比较少,而且很多基金公司也是通过PE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而不是通过专户子公司开展。关于基金子公司更加详细的讨论参考笔者团队此前文章《基金子公司如今何去何从?【附79家基子大盘点】》。


3.券商资管

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除计提以上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外,还应当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具体的计提比例为资管业务净收入的15%。

2018年2月,为进一步防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业务潜在的风险,在资管业务参与该项业务时,对风险准备做了加计的处理,即各类资管计划在原计提的基础上加计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风险控制指标最近一次调整在近期缓解民营流动性的举措中体现,主要的调整和资管业务最为紧密的是自营资金投资相关资管计划减半计提市场风险准备。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券商资管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资管部门对上面这些净资本并不敏感,不敏感原因主要有两点:

  • 券商的资管业务对券商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净资本系数相对温和,系数普遍较低;

  • 券商母公司的净资本相对比较雄厚,有3家证券公司净资本在1000亿以上,净资本消耗最快的业务是信用类业务(股票质押和两融业务)。


4.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子公司未来业务如何消耗资本尚不清楚,笔者此前的建议是公募业务参考公募基金,但公募理财投非标例外,需要制定更加严格净资本消耗规则。

私募业务净资本规则可以参考证券公司资管业务(更宽松)或者基金子公司净资本规则(更严)。总体而言,过往的净资本监管思路是监管为了应付未来可能存在的刚性兑付而强加给金融机构的一项约束,但雄厚净资本的金融机构从事资管业务,承担高额净资本的成本,未必符合代客理财业务的本源,往往倒逼金融机构走向保守的投资风格和刚兑文化。

所以资管新规打破刚兑加净值化转型思路下,净资本安排应该是走向轻型化,或者和未来的监管评级挂钩,对不同监管评级的理财子公司设置不同的净资本系数,原则上监管评级越高的机构净资本消耗越少,体现风险指标对实质性风险敏感性原则。


5.第三方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

第三方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非持牌金融机构,所以总体并不需要净资本准入,一般而言1000万足够,也有很多100万注册资本的机构。

后续发行产品也没有净资本要求,所以在净资本监管这个领域,私募基金处于绝对优势。


(八)关联交易层面


1.信托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不同信托财产之间不得进行交易主要是防止利益输送,但不同信托计划之间可以进行份额购买也就是可以进行产品嵌套。不得投资同一项目主要防止两种情形,如果是同一时间不同信托计划投资同一项目,有可能是为了规避50人信托计划自然人上限的要求。

同样信托计划不得和信托固有资金进行交易,防止利益输送。

此外对结构化信托,银监会还有额外限制性规定,主要是禁止关联方(股东、本信托公司从业人员、同一管理人其他信托产品)作为结构化信托的劣后投资人,防止利益输送。


2.理财产品

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表述: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于本公司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本公司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整体上银保监会主要是防范关联交易最核心的风险:利益输送。也就是并不会对某种类型的关联交易一刀切,但如果违反公允的原则,保留后续监管处罚措施。所以理财产品理论上可以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一般是母行)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也可以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的非标融资。换句话说允许自融,但需要公允价格。

子公司管理办法也允许自营资金和理财资金关联交易,允许同一个管理人不同产品之间的关联交易,同样需要保持公允原则。


3.证监体系

证监会的规则体系对于关联交易,进行了全新的统一规范,明确原则上不得为关联方提供非标融资,这条是红线;但是允许投资关联方发行和承销的证券,口径基本上和银保监会一致,只是非标层面更加严格一些。除此之外,对于投资顾问部分,也进行了关联交易项下的限制。

对于投资顾问的限制,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允许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这一限制采取了部分限制的方法,重点防范因第三方主体的介入最终将资管计划异化为劣后方的通道,引发利益输送或者规避监管约束等情形。

在严格约束资管计划投资关联方非标资产的基础上,按照疏堵结合的区别监管思路,证监会针对专业投资者识别风险和承受风险能力的不同,进一步对该类机构参与的特定资管计划投资关联方的非标资产做了豁免制度设计。

对于单一资管计划,进一步明确了禁止性的关联交易安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参与本公司管理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对于前述主体及其自营资金参与集合资管计划的,也做出了强化监测、防范利益输送情形的具体安排。


(九)投顾资质要求

信托基本自成一体,银行理财和证券期货私募资管类似。


1.信托

根据《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

  • 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 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 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2.证监体系

证监会当前阶段对于资管计划投资顾问原则上以规则明确列举的机构为主,其前提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具体的机构范围主要包括持牌的经营资管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从事私募资管业务的相关主体、符合规则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当前能够为资管计划提供投资顾问的持牌金融机构主要有:开展资管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有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除前述列举机构外,其他暂不列入投顾范围,尤其暂时没有将信托纳入投顾范围。


3.理财子公司

从目前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看,银保监会对理财子公司投顾的要求基本和证监会一致:

  • 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

  • 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具体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

需要注意理财子公司投顾没有排除信托。

总体而言,理财子公司和证券期货经营私募资管计划的投顾范围基本一致(证监会暂时把信托排除在外),信托计划的投顾目前是自成一体,规则体系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差异非常大。


(十)禁止性投资范围

除了资管新规规定的资管行业统一的一些规则外,本文主要总结各类资管的个性化规则。此外,关于非标的差异,本文之前已经重点展开,此处不再赘述。

1.信托

信托产品不得进行正回购,这是信托特有的禁止性要求。

《中国银监会办公室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受让业务。不得向不满足432条件的房地产发放贷款,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贷款等。

此外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可以投资本公司发行结合信托计划(而且没有比例上限),但是信托财产不能和固有财产之间进行交易。


2.理财子公司
  • 子公司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母公司和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收受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主要股东ABS劣后(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是资管新规要求因此各类资管产品都需要遵守);

  • 同一个理财子公司管理人发行的不同产品之间不能嵌套,这在信托公司层面是允许的,很多TOT就是同一家信托不同信托产品的嵌套。

  • 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和证监会的要求一致基本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 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相比而言比信托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更加严格。

  • 关于理财子公司的业绩报酬暂时没有出台细则,预计后续会持续发布更详细的规则。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管计划

不得投资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的收受益权;

  • 券商下设的各私募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下设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子公司以投资非标资产为主,同时亦可涉及上市公司部分并购重组相关的投资业务。

  • 防范通道业务方面设置了更加严格的约束:禁止资管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但允许管理人指定第三方合格投顾提供投资建议。

  • 除FOF外,同一管理人不同资管计划之间不能嵌套。

  • 公募的业绩报酬相关规范预计2019年会出台,私募的浮动业绩报酬最高不超过超额收益的60%。

  • 募集期不超过60天,PE的募集期放款到12个月。

  • 自有资金可以跟投管理人发行的资管计划,但是不超过该集合资管计划的20%。

  • 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得进行证券买入委托或期货买入卖出委托;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得进行证券卖出委托(其他资管计划开户日间可以买空卖空,证监会在这个细节规定上是最严格的)。


(十一)公募基金税收优势:暂无法超越

公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是10年来整个税收体系为了激励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占比,优化投资者结构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但该政策仅仅给了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上仅仅指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其他资管计划,即便公募性质的银行理财仍然无法享受下面的税收优惠。这类差异化政策短期无法改变。

当然目前对于投资收益因为税收征管力度问题,对于个人投资者本身影响不大,毕竟个人投资者购买资管产品收入申报所得税比例不高。但未来随着征管力度加强,差距也会逐步体现;增值税部分公募基金免税优势凸显,尽管增值税比例不高,针对应税收入部分3%简易征收(资管增值税管理人层面缴纳)。

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托管要求
1.信托

《信托法》并未提及“托管人”这个一概念,但是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则明确要求“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

根据该办法,保管人的主要职责与资管行业经常所提及的“托管人”高度重合:

  • 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 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 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2.理财子公司

理财子公司成立最大背景之一就是要求银行理财实现第三方独立托管,对于股份制和国有大行而言,第三方独立托管最主要的途径就是成立子公司,然后托管到母行。目前银保监会的要求肯定是所有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必须托管。

而且当前监管的托管要求细化到每个产品独立一个托管户,在中债登、中证登、上清所开户也是一个产品对应一个证券帐户。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产品独立运行、估值、核算、托管、开户。

尽管这样的要求并不符合国际上通行做法,但监管国内此前通过共享托管户和证券帐户的形式,实现不同理财产品之间头寸共享,产品之间转仓和换仓频繁,收益调节非常平常;非常不利于打破刚兑和真正的净值化转型。


3.证监体系资管计划

证监会对于两类资管计划的托管要求做了差异化安排,对于单一资管计划根据投向的不同也做了区别监管要求,总体按照业务的特点实施差异化监管。

资管计划涉及托管要求的,对于托管机构明确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总结看除了投资标准化资产的单一资管计划外,其他资管计划均需要强制托管。


(十三)核心能力对比

资产管理的核心是按合同约定为客户的资产进行管理,以客户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目前的大资管时代,银行理财(含子公司)、券商资管(含子公司)、公募基金、基金子、私募基金、信托、保险资管等各方混战,各方核心能力都在哪里,理财子公司是否占尽天时地利?


1.券商资管

券商资管的人才储备充足、销售渠道较强,一二级市场联动也不错,从理论上来说券商资管应该打造出核心的传统投资能力和另类资产投资能力,但实际上这些年来券商资管主要在做通道业务,以股票质押和非标通道为主。没有发挥研究部门和投行部门的联动优势,二级市场传统权益投资能力集中在券商自营,资管的权益投资做得并不好。如果没有资产证券化的历史机遇,券商资管的处境会比较尴尬。

目前来看,除了要继续强化在ABS方面的专业优势,传统的权益投资也要下决心深耕,并朝着公募化发展,甚至可以内部组建研究团队,这是券商资管最最传统的投资能力。另外,与投行部门协同开发差异化的一级半市场资产,也是券商的独有竞争力。


2.公募基金及基子

公募基金的核心能力就是传统的权益投资和固收投资,组织体系、投研体系、合规体系和运营都很完善,法律地位明确,继续保持投资管理能力即可在资管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基金子原有的优势是投资范围极广,通道费便宜,但在目前去通道的大势下比较尴尬。虽然有ABS业务可以做,但比起券商,无论是承揽、承做还是承销,都不具有核心竞争力,未来的核心竞争力在哪,目前还不明朗。


3.保险资管

保险资管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对保险资金需求的深刻理解,母公司资金来源的稳定,在固定收益投资方面也不弱,整体来看自成体系,与其他主体竞争不大。


4.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找资产的能力,二级市场一两万亿的规模,大头还是在一级市场,股权投资目前还属于新兴领域,大浪淘沙过后,核心还是募投管退。


5.信托

整顿后的信托业务,目前也是摸索阶段,虽然有信托法做支撑,投资范围极广,可以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产品形式也很多样,但目前缺乏核心竞争力。

似乎正是因为各行各业都可以涉足,所谓万能通道导致组织架构和核心资产管理能力都还未形成,除了可以作为放款通道外,政信类、证券类、房地产类等业务做的还是信贷业务。

在去通道去嵌套背景下,以后银信合作和证信合作可能会收缩并趋于平稳,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和资产证券化等是目前转型的方向,信托未来核心竞争力在于差异化发展,在某个领域深耕,才能避免与理财子公司正面竞争。

另外,想要强调的一点是,资管的核心是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去做资产配置,目前信托的资金信托大多是融资人驱动,也就是先有了项目需求,再去发产品募集委托人的资金,这更多的满足融资人的需求,信托计划的管理费本质也是融资人承担,那么这一点与资管的内涵似乎有偏差,从委托人收费才能真正代表投资者利益。目前公募和私募在这一点做的比较好,ABS业务也做得不好。


6.银行理财

可以预见的是,理财子公司的资金来源是成本最低的,募集能力也最强,投资范围极广。但在短时间内,理财的投资能力主要是在固定收益领域,权益投资能力的积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虽然理财子公司未来在现金类产品方面可能对公募货币基金造成实质性影响,但公募的核心优势是在权益投资,货币基金的量大,但管理费远比不上权益基金。短期内理财不会对做权益投资的资管机构构成大的威胁,或者说在资产端都不对其他机构有实质性威胁,因为理财子公司的资金端已优势明显,在这样的环境下比较难培育出资产端能力很强的团队。换句话说,如果理财子公司资金端和资产端都占据绝对优势,其他机构的小伙伴就没有活干了,但这显然不太可能,各家都要靠专业化挖掘优质资产这样核心的能力吃饭。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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