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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鹿特丹时代”还需慎行_港航评论_中国国际海运网

进入“鹿特丹时代”还需慎行

2009-11-16   作者:赵鹿军

  9月23日,备受关注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鹿特丹规则》)在荷兰鹿特丹如期举行了签字仪式。《鹿特丹规则》将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而这“有可能好心办了坏事。”


  《鹿特丹规则》几乎是彻底颠覆了现行的国际海运交货法律制度而新建的一套法律体系。仅就《鹿特丹规则》本身而言,其本身存在着诸多问题。条文解读存在歧义,定义不明确。例如对“某当局和其他第三方”的界定上,“规则”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特别是无单放货这一颠覆性的改变,将会在诸多方面造成不利影响,而国际贸易领域将会成为新公约无单放货规定调整的‘重灾户’。施行不完善、不稳健的《鹿特丹规则》如“危舰下水”,定会遇见可预知的危险。


  同时,《鹿特丹规则》更会对中国产生巨大影响。


  以我国目前的出口商品种类来看,轻工产品任占主导地位。而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出口商品的结构上优于我国,这会造成国外利用“规则”限制我国贸易发展。对于中国当前的贸易额,我们看到的不应仅仅是数字,更应关注数字背后的“软实力”,我们是否有合理的贸易结构、是否有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能力、是否有应对危机的措施等等问题仍未解决。


  因此,不仅是公约本身,同时,对它实施的外部环境深表担忧。


  对此问题的解决,我认为上策是不加入《鹿特丹规则》。在充分论证研究的基础上,从“规则”中吸取精华(例如,加重承运人责任),完善我国的海商法,以保证与国际主体接轨。解决的下策是加入,但需要看其生效后的运行情况而定。


  无论加入与否,我们都要时刻关注“规则”生效时间及其发展情况,做好应对的预案,必要时可设定专门机构对《鹿特丹规则》进行研究,以保证我国的贸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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