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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是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律政悦读公众号第28篇文章

/赵玉来律师

在刑法中,所谓的“赃”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又包括物品)。《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上述的规定包含了处理赃款、赃物问题的几种常见形式:追缴、责令退赔、没收、退赃。其中,前三种方式是司法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其结果仅影响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降低;退赃是属于被告人的主动行为,既关系到被害人的损失能否挽回,也能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一般而言案发后,赃款、赃物仍在被告人控制之下时,就会产生追缴和退赃的相关问题。如果案发后,赃款、赃物已经不复存在,那么在此后会产生责令退赔和退赔的问题。退赃、退赔常见于侵犯财产类或其他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之犯罪中。
退赃、退赔的行为既关系到被害人的损失能否挽回,又关系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会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与座谈会纪要均体现了将退赃、退赔行为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退赃、退赔已成为审理案件的法官裁判时通常考虑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这种做法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被害人的损失的挽回。第二,有助于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降低其人身危险性。第三,有利于修复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有效地缓解、化解矛盾和对立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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