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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案件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审委会各位委员:

受本案被告人陈x政近亲属的委托,受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陈x政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一案,一审阶段陈x政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予以参考。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从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看:被告人陈x政、武x贵等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及全国人大司法解释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根据法律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该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 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且是具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首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故意只限于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间接故意,由于该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无论是组织、领导、还是参加,都要求行为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了明确的认识后而积极实施,所以本罪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存在放任的情形。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汝检刑诉【2013】 395号起诉书中指控的却是“2000年以来,被告人武x贵通过个人恶名及家族势力,在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王寨村及其附近称王称霸,排斥异己,扶持被告人陈x政、武铅、常书峰等人为王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主要成员,操控王寨村基层组织,拉拢被告人张明亮为‘军师’,纠结被告人郭文强、余根定等人为己用,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武x贵、陈x政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明亮、常书峰、武铅、郭文强、万涛、等为骨干,以被告人余根定、武玉晓、武占国、武利海、杨红利、杨景及武秋成、武秋红、武新政(三人另案处理)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见根本没有具体的成立日期、成立地点,设立组织人,没有明确的设立行为,显然不具有直接故意。甚至陈x政由于与武x贵的女儿武秋红常年来感情不和,多次发生矛盾,进而与武x贵也存在隔阂,陈x政与武x贵也没有更多的交往,根本没有与武x贵共同设立组织黑社会组织的可能。检察机关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陈x政、武x贵是如何的组织、设立的黑社会组织,指控陈x政、武x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明显证据不足。

其次,该罪的成立以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要件, 对于组织、领导者而言,必然对自己组织、领导的组织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这个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才构成本罪,如果不是黑社会性质的,则不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必须首先要确定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这是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所谓组织,从广义上说,组织是指由诸多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系统。

从狭义上说,组织就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互相协作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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