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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黎永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6日晚,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洪因贩卖毒品“K粉”价格产生矛盾,双方约定在阳山县某镇某村委会某小学进行斗殴。2012年5月7日凌晨2时许,张某洪纠集张某房、彭某明和张某俊(均另案处理),携带砍刀两把和印有“中国消防枪”字样的枪型物一支先去到某小学。黎某某则纠集潘某国、李某海、刘某雄、陈某就、唐某杏(均另案处理)等人,黎某某并向唐某志借到两支自制火药枪,回自己家中拿了水果刀、九环刀、弹簧刀各一把,其中黎某某和潘某国各持一支火药枪,黎某某还随身携带一把弹簧刀,唐某杏、刘某雄、陈某就各持一把刀具,驾驶摩托车随后到达某小学。双方在小学门前的公路碰面后,潘某国立即使用其所持自制火药枪对天开了一枪,随后双方人员持刀枪对峙。后在李某海的提议下,由黎某某与张某洪两人单独打斗。两人在打斗过程中,黎某某受轻微伤后,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向张某洪的右上腹部、左胸部等部位多刀,致张某洪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侦查人员起获了作案工具自制火药枪二支、印有“中国消防枪”字样的枪型物一支、弹簧刀一把。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报案人张某彬陈述,2012年5月7日2时15分许,我从阳山县城回某镇时接到张某房的来电,说张某洪被人用刀刺伤,并说是某村委会榕树脚村的“大富贵”用刀刺伤的,张某洪已经到了某卫生院抢救,我听到后就赶去医院,看见张某洪被刺伤右腹部位置,接着就报警。
2、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平面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阳山县某镇县道某路段,中心现场位于该路段南面某公交站东侧与路北面某小学之间长30m之间路上。在某公交站亭东侧10m公路边缘有一处7×4m垃圾堆,垃圾堆西北边缘有长38cm、宽10cm的黑色布质刀套一只及26cm长的塑料男拖鞋一双,该处北1.2m的公路上有紧挨着的长35cm、宽8cm的黑色带斑纹的布质刀套一只及黑塑料壳手表一只;两刀套之间的路面上有一处65×50cm的不规则的滴状血迹,手表东面50cm的路上有一处斜向路中间的7m长、30cm宽的滴状血迹带;垃圾堆西面10m的公共汽车某站亭内陆上,有两只相距1m的“红枚王”牌子的香烟蒂,对向的公路中间又见同样的香烟蒂一只,对向北路边又见“五叶神”香烟蒂一只及“红枚王”香烟蒂2只;公交站亭往西某村委会方向17米的路边草丛中有白色塑料弹杯一只,弹杯对向的公路北面、某小学校门口东面5m的路边,有“王老吉”饮料空纸盒一只。上述相关物品及血迹均被提取。
3、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1)2012年5月7日,侦查人员在阳山县某某镇某村委会旧卫生站三楼阁楼提取到张某文持有的枪形物品两支。
(2)2012年5月21日,侦查人员在阳山县某某镇某村委会某某村背后竹林旁水沟里提取到张某房持有的一支黑色塑料枪柄、银白色不锈钢枪管、全长约18CM、口径约3.5CM并且印有“中国消防枪”字样的枪型物。
(3)2012年5月10日,侦查人员在佛山市禅城区某镇某旧区某街某巷某号某房抓获黎某某时,在其住处的行李袋内提取到一把长约20CM、单刃尖头、蓝黑色刀柄的弹簧刀一把。
4、鉴定结论
(1)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阳)公(司)鉴(法尸)字(2012)0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张某洪全身多处创口,其中右上腹部创口,与其相应肝肾脏及肝右静脉破裂,腹腔内积血约2500ml,结合死者出现了尸斑浅淡、球睑结膜苍白、皱缩等脏器呈失血性改变,分析张某洪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致伤工具为有一定长度、刃宽约2.5cm、刃厚约0.2cm的单刃锐器。鉴定结论:张某洪系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致伤肝肾脏组织及肝右静脉等处,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司)鉴(DNA)字(2012)09021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某洪血样的基因分型与其父亲张记全、母亲黎受变血样的基因分型符合亲生关系。
(3)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阳)公(司)鉴(法活)字(2012)0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实,黎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4)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司)鉴(DNA)字(2012)05005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现场1号位地上可疑斑迹、5号位地上可疑斑迹,受害人张某洪左手指甲、右手指甲,带有可疑斑迹的弹簧小刀检材的基因分型与受害人张某洪肋软骨的基因分型一致;现场6号位地上烟蒂检材的基因分型与彭某明血样滤纸检材的基因分型一致;现场7号位地上烟蒂检材的基因分型与张某房血样滤纸检材的基因分型一致。
(5)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司)鉴(痕)字(2012)05001号痕迹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在阳山县某镇某村委会旧卫生站三楼阁楼提取的2支自制仿12号猎枪,均具备枪支性能,具有正常发射能力。
(6)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司)鉴(痕)字(2012)05006号痕迹检验证实,送检的在阳山县某镇某村委会某村后小水沟里提取的枪型物品不为枪支。
5、证人证言
(1)潘某国证言,2012年5月6日22时许,黎某某打我电话约我到“阿佬”家一起玩。之后我和弟弟潘文华去到阳山县某镇某村委会某村“阿佬”家,见到黎某某(绰号“大富贵”)、李某海、阿猪、“阿佬”等人在“阿佬”家,我们在“阿佬”一楼的大厅吸食“K粉”,后来李某海接到一个电话,对我们说阿洪要打“大富贵”,我就问是谁?并接过电话来听了一下,知道对方是张某洪,张某洪要求黎某某接电话,我就把手机递给了黎某某,后黎某某和张某洪二人在电话中就吵了起来,大意是张某洪要约黎某某打架。双方在电话吵了几分钟,黎某某就挂了电话,我们继续在“阿佬”家玩,不久张某洪又多次打电话到李某海和黎某某的手机找黎某某,黎某某接到电话后,又和张某洪吵了起来,吵了几分钟,黎某某就挂机,后张某洪又继续打了几个电话来烦。后黎某某对我说:“搭我回我家拿东西(打架的工具)。”我就驾驶我的摩托车搭载黎某某到他家,黎某某从他的家中拿出一个淡黄色的呈圆柱形的带拉链的包放在我的摩托车上,之后我们一同回“阿佬”家,到了“阿佬”家旁的一个草坪的时候,黎某某叫我停车,他下车将那个包藏匿在草坪处。我们回到“阿佬”家继续和李某海他们玩,期间张某洪又分别打李某海、黎某某的手机叫黎某某到某小学处打架,他在那里等黎某某。后黎某某叫我打电话叫唐某杏过来,五分钟后,唐某杏一个人驾驶摩托车来到“阿佬”家,黎某某告诉唐某杏张某洪要打他。后我们继续在“阿佬”家玩了一会,黎某某出了门口打电话,不久黎某某回来当着大家的面对我说:“你搭载我上岩口拿上那把枪,张某洪那方应该是有散弹枪的,怕不够他们打。”我就搭着黎某某去到某镇某村“黑志”家中拿枪,但没找到“黑志”,只有一个女子在家,黎某某又打电话给“黑志”问他的枪放在哪里?“黑志”说枪和子弹都放在他家杂物房的柜台处,那名女子就将枪和五发子弹拿出来给了黎某某。拿到枪后我们回到“阿佬”家门口,李某海、唐某杏他们听到摩托车声就走出门口,黎某某就到之前藏包的草坪处取出从他家拿出来的那个淡黄色的包,拉开拉链拿出了一把刀交给“阿猪”,一把刀交给唐某杏,一把刀交给“阿就”,一把枪和一颗子弹交给了我,而他自己就拿着从“阿志”家借来的枪当着我们的面上了子弹,拿在手中。准备妥当后,我们就驾驶三辆摩托车前往某小学,到了某村委会附近的时候,我就用黎某某给我的子弹装进枪里面去,枪就一直提在我的左手。到达阳山县某镇某村委会某小学附近,我们停下车,看到张某洪、张某俊、张某房和一个七拱的年轻人手里都拿着工具向我们冲过来,在他们距离我们还有10米远时,我就用黎某某给我的自制散弹枪对天开了一枪,他们听到枪声后就没有冲过来了。然后我和黎某某、唐某杏等持刀枪走到张某洪等人面前,当时我拿着枪叫张某洪他们别动,张某洪挺起胸膛说:“朝我这里开枪啊!”黎某某对张某洪说:“我和你无怨无仇,为何要打我?”张某洪就说想找口饭吃都不给,而黎某某说:“你现在是不是想垄断来做?”后他们二人又争吵了起来。黎某某就对张某洪说:“你想群挑还是单挑?”唐某杏说:“你们二人单挑吧!”张某洪和黎某某答应了单挑,黎某某把他拿着的枪交给了我,我们就退后几步,黎某某和张某洪二人就开始拳打脚踢打了起来,打了二分钟许,我看到有一辆白色小汽车由某方向往打斗的地方过来,我以为是警察来了就想着把枪藏起来,但过后发现不是警车,我又跑出来,接着“阿筐”开摩托车搭载一个女子也同样由某方向来到小学门口停下车,紧接着我就看到黎某某捂住眼睛往小学门口方向跑过来上了“阿筐”的摩托车,接着“阿筐”开车往某某方向走了,其余人也跑过来上了两辆摩托车跟着走了。而三吉小汽车也开向小学方向,我还听到车上有人大声叫“追”,后我们驾驶摩托车到了七拱岩口村路段,黎某某对我们说:“我用刀捅到张某洪了,都不知道张某洪是生是死?”并说他被张某洪打伤的眼睛很痛,要去治疗一下。
潘某国对多组每组12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唐某志就是“黑志”,是他借了一支火药枪及五颗子弹给黎某某,同时还辨认出参与斗殴的李某海、唐某杏、黎某某、陈某就、彭某明、张某俊、张某洪、张某房、刘某雄、冯某财等人,其中,是李某海建议黎某某和张某洪两人单挑,而黎某某在打斗中用刀捅中张某洪致张某洪死亡。
(3)李某海证言,2012年5月7日凌晨1时许,我开摩托车从“阿佬”家回到自家门口,“大富贵”打电话给我,说他和张某洪约定在某小学那里打架,叫我回去“阿佬”家和他们一起过去某小学,我答应了,接着我又一个人开摩托车前往“阿佬”家,途中,张某洪也打电话给我说:“大富贵呢?不是说在某小学打架吗?怎么不见人的。”我说他们还在“阿佬”家,张某洪说他们就在小学那里等着,接着就挂电话了。当我去到“阿佬”家时,看到“大富贵”、潘某国、唐某杏、胡某懂、“阿就”、陈某瑜、“阿佬”、还有一个深坑的男青年已经在“阿佬”家门口集中好了,其中“大富贵”和潘某国两人各拿着一支火药枪,而唐某杏和“阿就”两人各拿了一把砍刀,其他人是否拿有工具我没注意,我见到“大富贵”后告诉他张某洪刚才打电话给我说在某小学那里等着,“大富贵”听后说我们现在就下去,接着他上了我摩托车叫我开车去小学,刚开始我说不去,但“大富贵”说你回家也是顺路,我就同意了。接着我开摩托车搭载“大富贵”,潘某国、唐某杏、胡某懂、“阿就”、陈某瑜、还有那个深坑的男青年分乘两辆摩托车一起前往小学。我开车去到小学门口时,看到张某洪、张某俊、“阿房”、还有那个七拱的男青年四人在小学前方约几十米的候车亭旁边,于是我停下车,而唐某杏开摩托车搭载潘某国在我前面停下车,停车后“大富贵”和潘某国马上下车,而且潘某国下车后还持火药枪朝天开了一枪,然后其余的人就跟着“大富贵”、潘某国跑到张某洪等人面前,“大富贵”、潘某国用枪指着张某洪等人,叫他们别动,动就开枪,我在小学门口停好车后也跑了过去,看到张某洪挺起胸膛说:“要就开枪啊,朝我这里开枪啊!”我见他们要打起来的样子,就站到张某洪和“大富贵”中间,问双方为什么要打架?张某洪就说想找口饭吃都不给,而“大富贵”说你现在是不是想垄断来做,我当时劝他们双方说,都是一个地方的人不要打了,但他们双方都说今晚一定要打,后来我说既然你们一定要打,双方又都有刀、枪,打起来肯定会伤得很严重,不如你们两人赤手空拳单挑,他们两人听后都同意。接着我就不管他们往小学门口方向走了几步,就听到后面有打斗的声音,我回头看到张某洪和“大富贵”两人互相拳打脚踢打了起来,其余的人围成一堆,接着他们是怎么打的我就不清楚。后我就看到“大富贵”捂住眼睛往小学门口方向跑过来上了“阿筐”的摩托车,接着“阿筐”开车往某方向走,其余人也跑过来上了两辆摩托车跟着走。“大富贵”和张某洪两人在打斗中均受伤,“大富贵”右眼被打肿,我还听“大富贵”说他用弹簧刀捅了张某洪的肚子位置,后来不知道谁打电话给“大富贵”说张某洪不治身亡。
李某海对多组每组12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参与聚众斗殴的潘某国、唐某杏、黎某某、彭某明、张某俊、张某洪、张某房、刘某雄等人,在打架过程中张某洪被黎某某用刀捅死。
(4)唐某杏证言:2012年5月7日凌晨1时许,我跟着黎某某、潘某国、李某海等人一起由某往某小学方向行驶,去到某小学门口时,我们看到张某洪、张某俊、“阿房”、还有那个七拱男子从对面慢慢走过来,接着我看到“阿猪”开车放慢了速度准备停车,我开车超过他那辆车时看到潘某国持火药枪朝天开了一枪,之后我停下车,看到“大富贵”、潘某国持枪冲上去指着张某洪等人叫他们别动,其余的人也跟着走了上去,我自己也停好车拿着刀走了过去,走过去后我听到潘某国问张某洪怎么老表都打,而张某洪也说“打呀,开枪打我呀!”后来李某海走过去问张某洪想怎么样?张某洪说怎么样就怎么样?后来李某海提议“大富贵”和张某洪两人单挑解决,而“大富贵”和张某洪两人也都同意,我们双方听他们两人都同意单挑,就分散在周围让他们两人单挑,我刚退后几步,就看到两人打起来,他们两人互相推打,然后双方又抱着摔到地上打,我看他们从水泥路面滚到路边的垃圾堆那边,这时有一辆小汽车从某街方向来到现场对面公路边停下,而且小汽车的司机下车去和“阿房”说话,当我再看“大富贵”和张某洪时,看到两人已经分开在垃圾堆旁站了起来,接着“大富贵”突然捂住他的右眼往小学方向跑去,而张某洪则紧接着倒了下地,接着他又马上爬了起来从地上拿起一把刀,他弯腰拿刀时我看到从他身上掉了一支枪出来,当他又去捡枪的时候我害怕他用枪打过来,于是马上跑上我的摩托车,然后调头往新圩方向开去,我方其余的人也纷纷上车离开现场了。“大富贵”的右眼被打肿,手部有擦伤,“大富贵”说张某洪被他用弹簧刀捅了两刀。2012年5月7日4时许,“阿筐”打电话给“大富贵”说张某洪死了。
唐某杏对多组每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进行辨认,指认出参与聚众斗殴的彭某明、黎某某、张某俊、张某洪、张某房,刘某雄、陈某就、潘某国、李某海等人,在打架过程中张某洪被黎某某用刀捅死。
(5)刘某雄(阿猪)证言,2012年5月6日21时许,我与潘某国等人去到阳山县某镇某村委会某村的“阿佬”家玩,后来我与黎某某、潘某国、李某海等人还在“阿佬”家吸食K粉,期间,我听到张某洪最少打了两次电话给“大富贵”,要找“大富贵”打架。后来“大富贵”对我们在场的人说一起去打架。7日凌晨1时许,我就拿了一把约60CM长的水果刀,“大富贵”持一支约50CM长的自制单管散弹枪,潘某国持一支约50CM长的自制单管散弹枪,唐某杏、“阿就”各持一把约70CM长的水果刀,分别乘坐三辆摩托车去阳山县某镇某村委会某小学,我们刚到某村委会附近,刚见到张某洪等人,潘某国先开了一枪,跟着我们去到张某洪等人所处的位置,双方还在那里争吵,具体吵什么我记不清楚,后来双方决定由“大富贵”与张某洪单挑,于是“大富贵”与张某洪将他们手中所持的工具交给旁边的人,跟着他们就开始扭打,扭打过程中,双方都跌倒在地,后来张某洪先起了身,“大富贵”跟着起来后冲上去对着张某洪的腹部打了两下,接着叫我们其他人走了。后来我们驾乘摩托车回到了某村委会某村,我才听“大富贵”说他刚才用刀捅了两刀张某洪。
刘某雄对多组每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进行辨认,指认出参与聚众斗殴的潘某国、唐某杏、黎某某、彭某明、张某俊、张某洪、张某房、陈某就等人。
(6)陈某就证言,2012年5月7日零时许,我接到潘某国电话,他叫我上某村委会某村,当时他没有跟我说什么事,于是我就与一起吃宵夜的胡某懂、陈某瑜同坐一辆摩托车去到某村村边,当时潘某国、李某海、“大富贵”、“阿猪”等人已在那里,接着我们跟上述人员去了某村“阿佬”家中,并在其家中吸食了“K粉”。后来“大富贵”说有人约他去某小学打架,当时我不知道是谁要与“大富贵”打架。后来我拿了把刀也跟着“大富贵”他们上了摩托车,一共六人(“大富贵”、潘某国、李某海、唐某杏、“阿猪”与我)一同前往某小学,在见到对方人员时,潘某国还用其所持枪支鸣天枪,估计是用来威吓住对方,跟着我们去到对方所处的位置(某小学对面候车亭旁),我见到对方是我认识的张某俊、张某房、张某洪等人,于是我就带着手中所持的刀走远一点,回到我们停摩托车的地方。后来我听到“大富贵”与张某洪说要单挑,接着就见他们开始扭打在一起。“大富贵”与张某洪刚打了一阵,某街方向有车辆驶来,我还没有看清楚是什么车,“大富贵”就叫我们走了。后我才听“大富贵”说他用刀捅了两刀张某洪。
陈某就对多组每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进行辨认,指认出参与聚众斗殴的黎某某、李某海、潘某国、唐某杏、彭某明、张某俊、张某洪、张某房、刘某雄等人。
(7)张某房证言,2012年5月7日凌晨1时30分许,因为张某洪与“大富贵”两人打电话约好在某镇某小学打架,于是我打电话叫陈某遥驾驶他的小汽车搭载我和张某洪、张某俊、彭某明去到某小学斜对面的候车亭准备和“大富贵”一方打架,等了大约十分钟,“大富贵”等人分乘三辆摩托车来到,他们离我们还有十多米远时,潘某国用火药枪朝天开了一枪,我和张某俊听到枪声就立即往某街方向跑,刚跑了几米,向后看到张某洪和彭某明已经被“大富贵”和潘某国两人用枪指着,于是我又慢慢往回走,看到张某洪和彭某明背对垃圾堆站着,而“大富贵”和潘某国则站在他们的面前用枪指着他们,唐某杏、刘某雄、“阿就”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四人持刀站在“大富贵”和潘某国后面的旁边,李某海没有拿工具站在“大富贵”旁边,但是“大富贵”、潘某国和张某洪争吵起来,接着李某海问张某洪想单挑还是群挑,张某洪说单挑,李某海就叫张某洪和“大富贵”两人单挑,他们也同意了,然后两人开始互相用拳脚打了起来,没多久我朋友陈某遥驾驶他的小汽车从某街方向来到现场,因为我们当时不知道是谁来了,所以张某洪和“大富贵”两人就分开站了起来,当陈某遥下车后,“大富贵”突然往某方向叫“你们还不下来!”我听后往那边走去,看到那边其实没有人,后再看向“大富贵”和张某洪那边时,看到“大富贵”用一把刀捅了一刀张某洪的右腹部,然后“大富贵”马上往某小学方向逃跑,他们一方的其余人也跟着慢慢散去。张某洪用手捂住腹部慢慢走出公路,衣服和手都看到有血,我看他已经站不稳了,就马上和张某俊去扶他,然后我叫我朋友陈某遥开车掉头,将他送到医院。
张某房对多组每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进行辨认,指认出参与聚众斗殴的李某海、唐某杏、潘某国、黎某某、刘某雄等人,其中是黎某某用刀刺伤张某洪。
(8)张某俊证言,证实在2012年5月6日22时许,其与张某洪一起玩时,见到张某洪接了两个电话,后来张某洪说“大富贵”找他到某小学门口打架,之后与张某洪一同去到某小学对面公交车站。见到“大富贵”、潘某国各持一把枪,李某海、唐某杏、“阿就”、“阿猪”拿着砍刀来到,后“大富贵”与张某洪两人单挑,打了几个回合后,“大富贵”被张某洪打到蹲在地上,张某洪停手后,“大富贵”从右裤腰拔出一把20多厘米长的匕首,刺向张某洪右腹部,之后逃离现场。后张某洪被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张某俊对多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进行辨认,指认出参与聚众斗殴的刘某雄、唐某杏、李某海、潘某国、黎某某等人,其中是黎某某用刀刺伤张某洪。
(9)彭某明证言,2012年5月7日0时许,我和张某洪、张某房、张某俊四人在某镇某桥聊天,他们想要喝啤酒就给了我钱让我去买酒,喝完一支啤酒后,张某洪就打电话给“大富贵”,在电话中张某洪和“大富贵”吵了起来,具体吵什么我也不清楚,后来张某洪对我们说“大富贵”在某小学前面想找他打架,叫我们一起去看看。接着,我们徒步走到某小学前某公交站台那里,约十多二十分钟后,“大富贵”和六七个人驾驶三辆女装摩托车向我们驶来,最右侧的那辆摩托车上的人持一支散弹枪朝天上开了一枪,“大富贵”“金海”等七八个人下了车冲向我们,当时“大富贵”双手持一支较长散弹枪指着张某洪,另一名男子也是手持着一支散弹枪指着我,而其他和“大富贵”一起来的人各持一把开山刀指着张某房和张某俊,金海说你想单挑还是群殴,我们就说单挑。然后“大富贵”把手中的枪和手表、手机交给和他一起来的一名男子,和张某洪就打起来,打了一会儿突然“大富贵”跑了,接着张某房就打电话给他朋友“阿遥”,叫他开车过来接张某洪去医院,我们扶张某洪上车,后我转身看到张某洪肚子右侧在流血。我就问他肚子是怎么伤的?他说是被“大富贵”用刀捅伤的。我们把张某洪送到医院后就通知了他家里人,由于伤势过重,我们打120急救电话,由张某洪的家属送他去阳山县人民医院抢救,4时许,张某洪的家属说抢救无效死亡了。“大富贵”等人离开时枪和刀都带走了,那两支枪有一支枪身较长的,有一支枪身较短,两支枪都是散弹枪,钢刀有五把,长七、八十厘米,单刃,呈银白色。
(10)张某文证言,2012年5月7日6时许,我还在阳山县某镇某街的棉胎店二楼的房间睡觉,听到有人在窗外很大声的喊我的名字,我起身看到李某海、“大富贵”、“阿国”、“杏仔“在我家楼下,说要把他们驾驶来的两辆摩托车推进我家,我就说今天赶集放不下,后叫李某海驾车送我到某镇某处取回我正在维修的车牌号为粤AJG***的银色面包车,李某海让我找个地方给他休息,“杏仔”说要充电,打开摩托车坐盖时,看见有一个浅黄色的袋子,里面装的什么我就不知道。我当时留意到“大富贵”的右眼部位淤青,左手肘处有擦伤的痕迹,我就问“大富贵”是不是被人打伤了,他说是驾驶摩托车跌伤的,然后我就驾车到某镇小学旁买了早餐跟他们一起吃,李某海再次说让我找地方给他休息和放车,我就想起我朋友黄某甫在某中学门口对面有一栋房子没有居住,我就找到黄某甫说我有朋友过来玩,想借你的房子放车,黄某甫答应了,并交给我他房子的钥匙,李某海他们就来到一楼的大厅处,我拿了些凉席和枕头给他们后就回家了,后来李某海说让我帮他租车去佛山百花广场,迟点还钱给我,我就帮他们租车,拿了2000元给了“大富贵”,租了辆粤RBQ***的面包车送他们去。后来公安机关在我提供给李某海等人落脚的地方扣押了两辆二轮摩托车,两把自制散弹枪。
(11)唐某楚证言证实,在2012年5月9日晚,应唐某杏与其弟弟唐川运的要求,开车从佛山送唐某杏回阳山自首,并听唐某杏讲了与“大富贵”等人在阳山某镇与人打架打死人的事情。
(12)黄某平证言,2012年5月7日12时52分,我接到一名男子用号码136********打来的电话,问我租车去佛山多少钱,我问他要去佛山那里,他说暂时还不知道,又说要到今晚的19时才出发,到时再打电话给我。到了13时29分,该男子又用136********打我手机,说现在就要去佛山市的百花广场,问我要多少钱,谈好900元的价钱之后,我就打电话给我儿子黄某立叫他开车去,当时他们开着有一辆遮挡住号牌的瑞风面包车来到,车上下来四、五名男子,确定他们就是租车的人后,我还问为什么自己有车还要租车,他们说该瑞风车是没有手续的,接着瑞风车上除了司机外的其余几名男子都上了我的粤RBQ***面包车,我还问车费由谁给,瑞风车的司机叫车上的男子给了我900元车费,我儿子黄文立就驾驶车搭载那些男青年前往佛山市。我当时看到其中一个男青年的右眼眉肿了,我还问了瑞风面包车司机,他说是男青年昨晚上来某镇时开摩托车跌跤摔的,那司机还说他们是阳山的,那些男青年家住佛山,现在回去。
(13)貌某导证言,2012年5月6日17时到7日上午8时是我和护士严某萍在某卫生院值班,7日凌晨2时10分许,卫生院的急诊电话响起,打开急诊门后我看到有一个受伤的男子躺在铁门外,另有两个男子扶着她,有一个男子用手捂着他的右上腹部,有很多血渗出来,伤者脸色苍白,神志迷糊,我跟护士及那些送伤者来的男子把伤者送进急救室抢救,经体表检查,我发现伤者的右上腹部有一个约5×5公分的刺伤口,其他的伤口就没有发现,我和护士张某萍就用大纱布和大绷带包扎止血,以及输液补液、观察生命体征并治疗等急救措施,同时呼叫阳山120救治;经初步处理,伤者的伤情不断恶化,约2时45分许120急救车来到时,伤者已经神志不清,但呼吸和心跳仍然存在,后来伤者就由120急救车送去阳山县某医院救治。我知道伤者叫张某洪,是某镇某村委会人,其他就不清楚。
(14)严某萍证言,2012年5月7日2时10分许,有一名叫张某洪的男子被三、四名男子抬到我们阳山县某卫生院治疗,后转到阳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时张某洪到某卫生院时,其神智是清醒的,但帮其处理伤口后,他就慢慢的开始昏迷了,张某洪被几名男子送来时说他是被人捅伤的,身体的右上腹部被捅伤,伤口大概5×5×7CM。
(15)陈某瑜证言证实,2012年5月7日凌晨1时许,见到李某海、潘某国、唐某杏、“大富贵”、陈某就及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出去,还听到有人拿枪,约20分钟后他们回到“阿佬”家,听“大富贵”说他用刀捅了对方两刀。
(16)唐某志证言,2012年5月6日23时40分许,“大富贵”用手机打电话给我,问我有无刀或钢管说要打架,当时我回答他说刀及钢管都在阳山县城,要的话就出来拿,开始“大富贵”说他开车去拿的,过了约半个小时,我问他去到阳山没有,他说太远了又问我有无枪,我回答有,说在我家里但我不在家,要就得去我家拿。到了1时许“大富贵”打电话说到了我家楼下,我就让我女朋友开门给他,并告知他枪放在我家二楼杂物房的一张书桌下的一个小盒子里放着。并告诉她另外有3、4发猎枪弹(12号弹)放在杂物房隔壁房的书桌抽屉处,叫她一齐拿给“大富贵”。后来“大富贵”打电话告诉我说已经拿到枪及猎枪弹了,后来我又告诉他枪的使用方法后就没有联系了。枪是一支带轮转的自制单管散弹枪,转轮有五个装弹孔,约40CM长,全铁质。
(17)陈某遥证言,2012年5月6日21时30分,我开车经过阳山县某镇某桥头看见张某房、张某洪、张某俊、彭某明等人在桥头喝啤酒,我当时和他们打招呼回到家中。到5月7日凌晨零时15分许,我接到张某房电话叫我到他家中玩,我就开车来到某镇张某房家中玩,当时张某洪、张某俊、彭某明都在张某房家中,期间张某洪接到一个电话,说什么我不清楚,之后张某洪叫我开车载他们到某镇某小学,到后他们下了车,当时我见现场没有其他人,我就开车离开现场到某镇某大街某网吧上网。到当日1时30分许,我接到张某房电话,他说张某洪受伤了,叫我开车载他到医院治疗,我开车来到某镇某小学,看到现场的人员散去,当时张某洪用手按住右边腹部位置,他的右腹部伤口位置在流血,他自己上了我的车,张某房,张某俊,彭某明也上了车,之后我将他们送到某镇卫生院。
6、书证材料
(1)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环市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阳山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侦查到黎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某镇某旧区某街某巷某号某房,2012年5月10日19时30分许到该所要求协助抓捕黎某某。该所于是派干警汇同阳山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将黎某某抓获。并在黎某某身上起获弹簧刀一把。
(2)阳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黎某某、被害人张某洪出生时间、住址等基本情况。黎某某是成年人,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阳山分公司打印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黎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张某洪之间的通话情况。
7、被告人黎某某多次供述,2012年5月6日20时许,我和李某海一起去到某村委会某“阿佬”家玩,去到后,李某海拿出“K粉”和“阿佬”一起在大厅里吸食,我则打电话给潘某国和“阿猪”,叫他们也上来“阿佬”家陪我玩。不久后,潘某国打电话给我,说叫几个女子一起上来玩,我说没关系。后来由“阿猪”开摩托车搭了三个女子来到“阿佬”家,潘某国和“卷毛”也紧接着来到了。李某海倒出几包“K粉”供他们吸食,我自己也吸食了几条,李某海后来出去“阿佬”屋背的赌场赌博,我们其余的人就在“阿佬”家聊天。大约到了21时许,李某海回来看到“K粉”已经吸食完了,他又从身上拿出一些倒在碟子上吸食,不久后我去士多店买香口胶,回来时看到潘某国在接电话,他说了几分钟电话后,将手机交给我,我问潘某国对方是谁,他说是“阿房”,我接过手机后问对方是谁,对方说是“阿房”,我问他什么事,他就说“K粉”的事,叫潘某国卖“K粉”要以100元每克的价钱,我说这些事不是你说了算的,各做各的,你没有理由要别人以什么价钱卖,“阿房”说都是为了大家赚钱,要统一价钱,我又对他说如果潘某国买了几两“K粉”放着,现在全部卖给你,你要不要?“阿房”听后就说“大富贵”你说话是行,我回答他“你说行就行吧!”我将手机还给潘某国后刚坐下,李某海又接到电话,我听他在电话中说“阿洪,‘大富贵’是我罩的,动他等于动我!”潘某国抢过李某海的手机,又与对方说“老表,‘大富贵’是我兄弟,动他也等于动我!”他们吵了几句后,我听到他们这样说,知道是张某洪说想打我,于是我叫潘某国让我听电话,我接过电话后问张某洪为什么要打我,他说就是要打我,也没有说原因,他还问我在哪里,是不是在家,他要上来找我,我说我不在家,又问他为什么要打我?他一直都说就是要打我,又不说原因,我当时一直都没有和他吵,最后和他说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当我走出门口后,张某洪又直接打我手机,说无论如何今晚要打我、骂我之类的话,我听他这样说也发火了,对他说你要打就打吧!听完电话后我对潘某国说今晚我可能要被人打了,我要先回家去拿刀。接着我就开潘某国的摩托车回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把九环刀,还有拿了一把弹簧刀放到裤袋里,当我拿刀返回到某后,看到赌场那边很吵,“阿猪”搂住李某海回来,我将刀放回“阿佬”家后走出门口问什么事?他们说李某海去扫了赌场的台,我还听李某海说这个赌场他也要一份,不然的话就不要开了,我们将李某海劝回家后赌场的人也散了,不久后“阿就”、胡某懂、陈某瑜三人来到“阿佬”家,那时我才知道他们是因为之前李某海差点和赌场的人打起来时,潘某国叫他们上来帮忙的。接着张某洪又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家,他说他在某,要上来找我,我叫他别上来了,在某等我。因为我想着要和张某洪打架,于是我就叫潘某国打电话叫唐某杏上来帮忙,我还叫潘某国打电话给“阿筐”,潘某国打通电话后我对“阿筐”说因为“K粉”的事“阿房”对潘某国有意见,现在张某洪要打我,“阿筐”听后就说他回来,接着叫“阿佬”出阳山接他。接着我又打电话给七拱的“老K”问他借刀,但“老K”说刀在阳山他弟弟那里放,叫我上七拱拿枪,于是我和潘某国一起去某镇拿枪,去到某地时“老K”的老婆已经在路边等着我们了,她交给我们一个蛇皮袋,里面装有两支枪及五发子弹,拿到枪后我们又回到“阿佬”家,当时已经是23时许了。回“阿佬”家后我看到李某海不知道去了哪里,我就打电话给他说枪已经拿回来了,叫他回来,他说等会才回来,接着我们将子弹装入枪里,其中单发那支是潘某国装的,而五发那支是潘某国和唐某杏装的。之后我叫上潘某国、“阿猪”、“阿就”、唐某杏拿好枪支和刀具在“阿佬”家门口等,等了一会张某洪就打电话来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某地,他说他在某小学等了我很久了,我说我马上到。我接着打电话问李某海在哪里?为什么还不回来,他说在“崩牙新”的士多店里,我问他有没有看到张某洪在某小学那里,他说没有,我说我们准备下去了,叫他回来。没多久李某海就一个人开摩托车回到“阿佬”家门口,他问为什么还不去,我说要等“阿筐”,李某海说人还不够吗?不用等了!于是我坐上李某海的摩托车,其余的人分乘两辆摩托车一起去到阳山县某镇某村委会某小学门口,看见张某洪、张某俊、“阿房”、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共四个人在公交车站旁站着,我看到其中张某洪拿着一支枪和一把刀,而那个我不认识的男子也拿着一把刀,我们还没有停车,潘某国就对天开了一枪,接着我们在离张某洪等人几米远的地方停下车,然后我和潘某国下车上前去拿枪指着张某洪,我问张某洪是不是想打我,他说是,接着他用客家话对潘某国说“老表都要开枪!”潘某国就说我是他兄弟,他们吵了几句后,张某洪又对唐某杏说“关你什么事!”他们两人也吵了几句。后来李某海过来用客家话对张某洪说“阿洪,大富贵是我罩的,你怎么吃得下我?”张某洪也对李某海说“你就吃得下我么?”他们说了几句后李某海就叫我和张某洪两个人单挑,我们也同意,接着我将手表和枪交给潘某国拿,张某洪也放下刀和枪,然后我们两人互相冲向对方,我冲过去想推张某洪时被他抓住我的头发,一拳打中我的右眼,接着张某洪抓住我的头发对我一扯,我站不稳摔到地上,但同时我也用手抓住张某洪的衣服把他也摔到地上,张某洪抓住我的头发把我按在地上打了几拳我的右眼和头部,而我也用手去掐住他的脖子,并且用力推开他,结果我们两人一起从公路面滚到了公路边,之后我们两人都从地上爬起来,那时张某洪依然还抓住我的头发,我伸手去想去掐他的脖子将他按回到地上,但被他一脚踹到我的肚子上,我站不稳又摔倒在地上,当我从地上爬起来时,我想到自己打不过张某洪,而且我没有惹他就要打我,于是我爬起来后立即拿出插在牛仔裤袋里的弹簧刀,然后跑到张某洪身边,张某洪当时转过身好像想在地上拿什么东西,我趁他转身冲到他身边,按下弹簧刀的按钮,将刀刃弹出,然后一刀捅入张某洪的腹部,张某洪被我捅中后用手推了一下我肩部,我抽出弹簧刀,又捅了一刀他的腹部。接着我就立即转身逃走了,一边跑时我还一边对潘某国他们说我捅了人,快点走,我跑到差不多到小学门口时,唐某杏开摩托车来到我身边,我立即跳上他的摩托车,然后逃离了现场。后我们叫了一辆面包车下了佛山,2012年5月10日,我去了我女朋友李某珠的出租屋,19时许,我被公安机关抓获。
黎某某对多组每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进行辨认,指认出唐某志,从他家中取的枪,以及参与聚众斗殴的张某俊、张某洪、张某房、刘某雄、陈某就、潘某国、唐某杏、李某海等人。
黎某某对7把不同类型的刀具进行辨认,指认出2012年5月10日在佛山市禅城区某镇某旧区某街某巷某号某房内行李袋内提取到的刀具即是其捅伤张某洪所使用的刀具。
黎某某对10支不同类型的枪支进行辨认,指认出2012年5月7日在阳山县某镇联坝村委会旧卫生站三楼阁楼提取到的两支枪支即是聚众斗殴时潘某国和其两人携带的枪支。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辩证、质证,且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吻合、印证,证实被告人黎某某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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