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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丨星瀚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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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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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国际间经济贸易纠纷的快捷手段,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中国当事人在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时最常关心的问题便是:外国仲裁裁决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我们将通过此文简要说明。

一、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有哪些法律渊源?

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简称“《纽约公约》”),目前已有150多个缔约国。1986年12月2日,中国决定加入《纽约公约》,并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

为了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除非有该公约所列举的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各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法院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这为日益增多的国际商事仲裁提供更多便利性。

我们罗列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主要法律渊源如下:

  • 《纽约公约》(1987/4/22生效):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和被申请地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4/10生效):为了促进《纽约公约》的顺利实施,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纽约公约》的适用规则,包括管辖、申请期限、承认和执行的审查标准等;

  • 《民事诉讼法》(1991/4/9生效):其中第二百六十九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8/28生效):为加强对地方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明确中国对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8/11/21生效):明确了中国法院依照《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

二、中国对《纽约公约》是否有保留内容?

事实上,中国在参加《纽约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声明和商事保留声明。中国的“互惠保留”是指:中国只承认在其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商事仲裁裁决(包括临时裁决)。国家间争端的仲裁裁决以及国家和私人间争端的仲裁裁决均不能依据《纽约公约》在我国获得承认和执行。

Tip:我国的保留条款强调:在我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关键是要求仲裁地在缔约国领土,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以及仲裁机构所在地。

三、《纽约公约》适用于香港吗?

适用。《纽约公约》自1977年起因英国政府而适用于香港。香港回归后,中国政府已经确认《纽约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

Tip: 值得区别的是,香港特区、澳门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并不适用《纽约公约》,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办理

四、什么情况下中国可以不予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是无法撤销的。但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且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形下,我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2款规定的情形,法院应予拒绝承认和执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仲裁协议是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签订的;仲裁协议依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无效的;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准据法,仲裁协议依照裁决地所在国法律属于无效的;

2、外国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收到关于指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不属于该当事人的情况,致使其未参加抗辩的。

3、裁决所处理的纠纷不属于约定的仲裁范围,或者不属于仲裁事项;或者裁决的部分内容超出仲裁范围,对超出仲裁范围的仲裁事项不予承认和执行;

4、仲裁机构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符的;或者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的;

5、仲裁裁决未发生效力;或经裁决地国家、或裁决所依据准据法国家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的仲裁裁决。

6、依据司法协助国法律仲裁事项属于不能仲裁的;或者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该国公共政策的,亦应拒绝承认和执行。

Tip: 从最高院近几年的判例来看,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主要是程序方面的瑕疵,数量最多的集中在“当事人未获书面通知,未能陈述意见或进行答辩”“仲裁机构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符的,或者双方没有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的”这两项。

而《纽约公约》第五条中较少被援引的则是“违反公共政策”这一项,在最高院以往的判例中,甚至连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并不必然构成“违反公共政策”。违背公共政策仅仅适用于“违背法律基本原则、侵犯国家主权、危及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较为严重的情形。迄今为止,援引该条款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较为典型的一例是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3464/MS/JB/JEM号仲裁裁决一案。该案中,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法院对该争议已有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做出了裁决,最高院认为,这一情形已经“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因此援引“违背公共政策”这一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五、承认和执行的申请期间如何计算?

当事人申请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为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过期将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

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只申请承认的,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承认与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

(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

总结
外国仲裁裁决可以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无法撤销,但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形下,我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实践中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仍主要为程序方面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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