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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丨梁军离职后,寒武纪凭什么收回他价值7亿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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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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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离职回购

2022年3月15日,“AI芯片第一股”寒武纪(688256)发布《寒武纪: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称核心技术人员梁军先生(CTO)因与公司存在分歧,已于2022年2月10日离职。公告如下:

寒武纪: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梁军先生因与公司存在分歧,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梁军先生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近日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离职后,梁军先生将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

    梁军先生并未直接持有寒武纪股份,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东北京艾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额共计5.26415万元,占北京艾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总额的37.60%。根据梁军先生于公司上市前签署的股权激励相关《持股计划》等文件约定,梁军先生持有的前述出资额应按照实缴成本加算年利率5.00%利息的回购价格进行转让,具体以梁军先生签署的转让相关文件为准。另外,根据公司于2020年12 月29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授予梁军先生1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寒武纪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梁军先生离职后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8万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招股说明书》记载,梁军先生曾在华为工作多年,后于2017年加入寒武纪,任首席技术官,系寒武纪的核心技术人员。同时,寒武纪在2017年到2018年间与华为有了深度合作,根据寒武纪招股说明书的记载,2017年和2018年两年中,华为一家的营收占比高达98%。此外,梁军先生任职期间曾参与研究并申请发明专利 138 项、PCT10项,其在寒武纪发展中的地位不言而喻。

回到梁军先生离职事件本身,寒武纪作为典型的科创型企业,如其他科创类企业一样,在高薪之外,寒武纪也采取了长期激励手段——股权激励,以期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绑定,形成利益共同体。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寒武纪的股权激励实施情况以及梁军先生的持股情况。

01

寒武纪的股权激励

根据招股说明书记载,寒武纪上市前一共实施了五次股权激励,分别为2017年4月、2017年10月、2018年12月、2019年9月和2019年12月。公司股权激励平台为艾溪合伙和艾加溪合伙,共计授予了10.87%的股权,而行权价格均为1元/股的原始价格。

上市后的寒武纪在2020年11月和2021年7月分别实施了2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1)2020年度共计向496名员工授予了5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全部员工的58%;(2)2021年度共计向649名员工授予了800万限制性股票,占公司全部员工的51.18%。两次授予价格均参考公司发行价,价格为65元每股。

寒武纪股权激励结构图

02

梁军先生的持股情况

上市前持有的激励股份

离职公告显示,梁军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上市前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而持有的,根据寒武纪上市招股说明书的记载,寒武纪的股东北京艾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是其股权激励平台,梁军先生于寒武纪上市前在艾溪科技的出资额共计5.26415万元,占艾溪科技出资额总额的37.60%,占寒武纪股份的2.88%;如果按照寒武纪现在市值240亿计算的话,梁军先生这部分所持股份的价值为7个亿左右。

上市后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梁军先生所持的另一部分寒武纪股份为“限制性股票”,又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是在寒武纪上市后,于2020年实施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给梁军先生的“股份”,共计10万股。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梁军先生在第一个归属期内,由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评价结果仅有“3”,原本2万股的可归属数量只获授80%得到1.6万股。其余8万股尚未归属,按照约定一旦离职该部分未归属的股权立即作废。

2020年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

离职后的股权处置

据此,梁军先生此次离职,按照股权激励相关约定,他必须放弃以下两部分的股权:

1、根据离职公告的记载“根据梁军先生于公司上市前签署的股权激励相关《持股计划》等文件约定,梁军先生持有的前述出资额应按照实缴成本加算年利率5.00%利息的回购价格进行转让”。也就是说,梁军先生离职后,无法带走这部分股票,价值近7亿的股票将由寒武纪以不到10万元(出资额5.26415万元×年息5%×持股年限)的价格进行回购。

由此可见,扣除梁军先生最初购买的出资5.2万余元,其获得的收益仅为持股期间这几年的利息。

2、根据寒武纪2022年1月11日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记载,梁军先生的归属数量为1.6万股;但根据2022年2月10日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记载,梁军先生的归属数量为0。

根据离职公告记载,梁军先生“离职后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8万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由此可见,梁军先生名下仅有1.6万股限制性股票可由其支配处置,当然,该等股票的处置亦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03

寒武纪收回股权的依据

针对上市前股权

寒武纪招股说明书记载: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对于持股主体服务期限的要求,亦不存在分期行权或类似的安排。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不存在未授予或未行权的情况。公司股权激励平台包括艾溪合伙和艾加溪合伙,艾溪合伙持股主体的范围包括截至持股计划生效之日与寒武纪或其下属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除实际控制人陈天石外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为38人,未遵循“闭环原则”;艾加溪合伙持股主体的范围包括截至持股计划生效之日与寒武纪或其下属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穿透计算的权益持有人为203人。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艾加溪合伙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艾加溪合伙遵循“闭环原则”【备注:详见《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17号】。

『法务部』未检索到寒武纪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招股说明书亦未就激励计划下员工离职后的股权处理问题进行详细披露,寒武纪上市前采用的股权激励工具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寒武纪与激励对象的股权授予协议中,肯定有类似于“离职后激励对象所持出资额应按照实缴成本加算年利率5.00%利息的回购价格进行转让”的约定。在梁军先生辞职后,寒武纪正是以此为依据,要求其按照实缴成本加算年利率5.00%利息的回购价格将所持股份进行转让。

针对上市后股权

离职公告显示,梁军先生还持有寒武纪上市后于2020年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1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寒武纪: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记载,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寒武纪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中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定义为:“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中对于“归属”的定义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根据寒武纪的《激励计划》,梁军先生被授予了10万股限制性股票,行权价格为65元/股。但授予不等于归属,只有满足归属条件,才能将前述股票逐批登记至梁军先生账户内。《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梁军先生选择主动辞职的话,他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作废失效。根据《离职公告》的记载,梁军先生离职后“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8万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04

案例启示

『法务部』一直强调,股权激励确实是企业留住核心员工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宝”,特别是在科创类企业之中。对于企业或创始股东而言,实施股权激励犹如“放风筝”,务必做到收放自如。股权授予激励对象相对容易,无非是选定合适的对象后以合理的方式授予股权;一旦将股权授予激励对象,特别是在激励对象行权获得该股权之后,激励对象即对该股权享有至高无上的“物权”,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剥夺。如果出现员工离职,特别是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况,其所持公司股权该如何处置,这是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之初就必须事先想好的,绝不能等到离职出现后再去处理。

从寒武纪的操作案例中,『法务部』总结以下经验:

1、不管采取什么样的股权授予方式,在授予时即须与激励对象签署书面协议,就激励对象离职时的股权处置方案作出事先约定。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对已行权的股权进行回购,未行权的股权则自动作废。回购主体可能为公司或创始股东,回购价格则视激励对象离职的不同情形(区分是否善意),设定不同的计算方式。

2、对于激励对象离职时股权的处理,不宜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应当区分已行权和未行权的部分。已行权部分归属于离职员工,通常以回购方式处理,未行权部分则可约定作废处理。

3、与激励对象关于离职回购的内容务必清晰明确可执行。法律角度而言,股权回购就是股权转让,最重要的是股权转让的对象和价格,一旦这两个因素明确,一般即不会有太大的实施障碍。特别是回购价格,一般也会区分员工离职原因,而设定不同的价格计算方式,以体现公平原则下的不同处理方式。

4、须特别关注实践中部分激励计划中存在的“闭环原则”。在我们处理的一些案例中,特别是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实操中,对于持股平台(一般为有限合伙)中的持股一般都会设置“闭环原则”,一旦出现离职员工需要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形,都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有限合伙的份额来实现,在“闭环原则”之下,谁来受让一定要明确清晰,否则极易产生无人接盘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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