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起学法
案 例
2014年6月19日,徐某向庄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本人徐某借庄某人民币玖拾壹万圆整,小写合计人民币〈¥910000〉,于2014年公历12月前归还。如到期未能归还所借款项,愿以本人在浙江省安吉县某某号房产作为抵押,特此申明。2021年10月26日,庄某以通话方式向徐某催要借款,徐某在通话中说“我知道,那凭良心说,我真的不会去赖这个钱的…”“这个你放心姐,只要我能好点起来的话,我肯定不会去差这个钱”。2022年,庄某起诉徐某要求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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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 论
庄某要求徐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从正常情况看,庄某向徐某催讨借款发生在2011年10月份,归还日期是2014年公历12月底前,从2014年公历12月底后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到2021年10月份早就过了本案的诉讼时效。
本案诉讼时效未过的关键在于庄某提交的通话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本案案涉借条中虽载明借款需于2014年公历12月前归还,但徐某已在与庄某于2021年10月的通话记录中通过“我知道,那凭良心说,我真的不会去赖这个钱的…”“这个你放心姐,只要我能好点起来的话,我肯定不会去差这个钱”等话语表示愿意归还相应债务,故案涉债权的诉讼时效已于徐某表明同意履行时重新计算,徐某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故本案中庄某要求徐某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未过诉讼时效。
若本案的庄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经过后徐某仍愿意履行案涉债务,那么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徐某只要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将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结 论
综上所述,若债务过了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后,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愿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时重新计算;反之,若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愿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届满,不用履行债务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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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益农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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