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在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期限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可能直接影响到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重要的期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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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示付款期限——10天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持票人必须在此期间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还可以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超过此期限,追索权失效。
3.商业承兑汇票再追索权期限——3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不行使,就会丧失。
4.延迟提示付款追索权期限——2年
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2年),持票人可以在做出说明后,仍然可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5.商业承兑汇票拒绝承兑期限——3日内
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6.商业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7.商业承兑汇票除权判决申请期限
商业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申请人自公告期满1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由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经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8.商业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申请有效期——3日内
丢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为帮助广大读者更全面地了解票据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武汉大鄂票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每日票据小知识”专栏。以问答的形式介绍票据业务相关知识与规则,希望能为广大读者开展票据实务工作、了解票据业务知识提供有价值的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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