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门囚徒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经被认定成为自然之债,就丧失了法律强制力保护,虽然在法律上抵押权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但就抵押权而言,随着案涉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成为自然之债,客观上从属于主债权的抵押权也丧失了法律强制力的保护,继续维持抵押登记的存在,就丧失其合法的依据。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沈阳有限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355号】
信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关于“涉案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成为自然之债,丧失法律强制力保护,客观上从属于主债权的抵押权也丧失了法律强制力的保护;由于本案的主债权和抵押权都不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继续维持抵押登记的存在,就丧失其合法的依据。且影响抵押财产的效能发挥等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主债权成为自然之债后,抵押权是否应予解除?
最高院认为:关于案涉抵押权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抵押权作为一种从权利,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其效力状态应依附于主权利。本案中,案涉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经被认定成为自然之债,就丧失了法律强制力保护,虽然在法律上抵押权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但就本案的抵押权而言,随着案涉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成为自然之债,客观上从属于主债权的抵押权也丧失了法律强制力的保护。综上,二审认定案涉的主债权和抵押权都不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继续维持抵押登记的存在,就丧失其合法的依据,且影响抵押财产的效能发挥,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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