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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3000件案件处理看道交案件审理的困境及对策 | 庭前独角兽

引  言

随着崇明生态岛建设的推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交通设施建设的改进,崇明地区的汽车保有量迅猛增长,与此同时,交通事故已呈现高发态势,严重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直在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据较大比重,成为最重要的民事案件类型之一,因此,妥善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于维护受害人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文明交通、平安出行,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本文将重点梳理近五年来崇明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案件基本情况及特征、折射的问题及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旨在为此类纠纷化解及案件审理提供有益参考,并为创建文明城区、规范公众道路交通行为提供司法建议。


发布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特征

1.案件数量大、占比高,且受理、审结数量呈上升趋势

2013年-2017年,崇明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分别为1934件、2585件、3037件、2700件、2953件,五年内增长了52.7%,年均增长在10%以上。五年间,该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占比均在22%以上。审结案件数量分别为1976件、2513件、3016件、2752件、2924件,五年内增长了48%,年均增长9.6%。收、结案数量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2.案件调解难度大,且调解率呈现递减趋势

2013年-2017年,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调解与判决案件的比例分别为51.1%、89.8%、34.8%、25.4%、21.5%,对比判决案件数量,调解案件比例越来越少,调解难度增大。而判决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在审结的案件中比例不断增大。


3.上诉案件呈递增趋势,且上诉理由中重新鉴定占比高

2013年-2017年,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上诉数量分别为58件、54件、106件、154件、218件,上诉案件数量呈现递增趋势,五年内增长了275%,年均增长138%,远高于同期民事案件77.9%的增长率。上诉事由中,以2016年上诉的154件案件为考查样本,其中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125件、对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有异议的有38件(城镇标准与重新鉴定存在重合部分)、对具体赔偿项目有异议的有16件、对其他有异议的有5件,其中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占比为81.2%,重新鉴定成为最主要的上诉理由。


4.结案标的额呈上涨趋势,超出交强险限额案件量递增

随着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标准的逐渐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结案标的也呈现不断上涨趋势。以金额大于122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检验标准,案件数量每年递增,占全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比例呈逐渐增长态势。



折射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成为主要类型

近五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始终居高不下且逐年增加,其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成为主要类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路段交通设施不完备,特别是崇明广大农村地区交通设施不尽完备,通行条件不够完善。二是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车的普及,一些非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驾驶技术不高、对事故发生心存侥幸心理,导致机动车与非机动事故成为主要事故类型。三是交警部门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及处罚力度较轻,非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的情形较为常见。


2.部分道路监控设施不完善,事故责任认定难

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裁判的重要证据,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案件,法院也需根据事故事实认定责任,以此作为民事裁判的依据,而完善的道路监控设施从很大程度上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直接证据。从我院审理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案件来看,监控设施不完善或不在工作状态是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重要原因。


3.涉案外来人口多,城农标准适用难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重要赔偿项目,存在城镇和农村两种标准,适用标准的不同最终导致赔偿金额相差两倍之多。随着崇明经济的发展,外来务工人员增多,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为非本市户籍的案件增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一方面,由于各省市在户籍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例如部分省市要求统一将户口簿登记为居民家庭户,不再区分城镇与非城镇户籍,导致当事人在城农标准的适用问题上存在争议;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虽为农村户籍,但受伤前一年连续居住于城镇地区满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可参照适用城镇标准。司法实践中,部分外地户籍当事人为达到适用城镇标准赔偿的目的,利用目前流动人员管理不规范的漏洞,提供虚假的居住及工作证明,增加了案件的证据认定及城农标准适用难度。


4.赔偿总额渐涨,交强险保障功能减弱

随着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标准每年递增,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减弱,特别是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仅为10,000元、伤残赔偿金限额仅为110,000元,受害人一旦构成伤残,则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作用不明显。司法实践中,部分涉案机动车尤其是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投保意识较弱,未投保商业险,一旦受害人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则需要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于驾驶员个人经济能力有限,缺乏履行能力,致调解难度增大。


5.鉴定机构管理不规范,鉴定意见成为最主要争议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确定伤残系数的唯一依据,直接决定着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故而成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最主要的争论焦点和审理难点。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目前缺乏对鉴定机构统一管理的规范,交警部门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及保险公司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及统一的认识。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关于鉴定意见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鉴定程序方面,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通过交警部门委托鉴定系单方委托,程序不合法;二是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方面,当前上海存在很多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保险公司往往对其鉴定资质提出质疑;三是鉴定标准方面,保险公司认为鉴定机构在适用新旧标准时存在从重、从宽情形,伤残等级过高;四是鉴定时间方面,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鉴定时间过早,无法客观反映其真实伤情。

基于以上争议,保险公司与受害人很难对伤残赔偿达成一致,故申请重新鉴定,一旦法院未准许其重新鉴定,则保险公司往往以此为由提出上诉,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诉讼“黄牛”的出现使得鉴定市场更加紊乱,导致鉴定意见的伤残等级与受害人实际伤情存在较大出入,引起双方争议。


对策及建议

1.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事故隐患

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交警部门需继续加强交通执法,着重加大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尤其是加大对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超越停车线、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常见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罚力度,做到见违必究、零容忍执法。加强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驾驶员尤其是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出行意识,从源头上降低违法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概率。同时,加强驾驶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机动车车主特别是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投保交强险,提高侵权人的赔偿能力。


2.完善道路监控设施,建立完善监控视频存档制度

监控视频是事故责任认定的最直观证据,交警部门应加强道路监控设施管理。首先,合理设置道路监控设施,对事故多发地段及主要道路、主要路口等,应根据客观实际增设监控设备和安全措施;其次,定期维护道路监控设施。实践中,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原因多数并非没有监控,而是监控不在工作状态,因此,交警部门应加强对道路监控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维护检修,对损坏的监控设备及时修理更换;再次,建立完善监控视频存档制度,确保法院在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有争议时可调取事发监控录像,为认定事故责任提供有力证据。


3.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管理,规范村民自治组织证明权限

针对交通事故案件中虚假居住证明的问题,相关部门尤其是社区、街道、居委会等应加强对外来人口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完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核查及备案工作,确保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有效性。此外,行政部门应明确并规范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及居委会的证明权限,在出具居住证明时,应对辖区内居民的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同时,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过程中需继续加强对居住、工作证明等相关证据的审查力度,有力打击虚假证据。


4.适当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凸显交强险保障功能

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赔偿覆盖面及消费者支付能力,限额过低则无法起到保障作用,限额过高则导致保费大幅上涨,投保义务人难以承受。从我院审结的交通事故案件来看,赔偿总额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案件量逐年递增,且占比较高,交强险的保障功能减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适时调查相关数据,并根据分析结论及时上调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充分发挥交强险的损失填补及社会保障功能。


5.规范鉴定机构管理,确保鉴定意见真实客观

司法鉴定意见是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最大争议焦点。鉴定机构主管部门应规范鉴定程序,明确不同伤情的鉴定时机,严格审查委托单位资质;定期公开并及时更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同时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做到优者进、劣者出,对违规操作、失实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及时惩戒、淘汰,遏制鉴定市场的不正之风。对新旧鉴定标准的适用存在争议的,鉴定机构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相应指导,统一适用标准,避免出现针对同一伤情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不同鉴定意见的现象,确保鉴定程序合法合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减少当事人争议。


6.召开多方联席会议,畅通多部门沟通渠道

交通事故案件的妥善解决无疑是法院的法定职责,但要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还需要各部门的沟通协作。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委托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以及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组织交警部门、鉴定机构管理部门及保险公司等相关各方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沟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及争议焦点,使各部门在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形成统一意见,从源头上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减少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争议,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编辑 | 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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