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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限制

        近年企业并购、参股等商业活动风起云涌,大企业集团纷纷设立自己的子公司以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越来越多交易数额越来越大,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盈利能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通过企业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实现企业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实现企业集团整体战略目标。然而另一方面现实中大量不公平、不合法关联交易的存在,引发多问题有的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粉饰会计报表以达到特定经营目的有的控股公司利用上市公司融资套现,募股后通过关联交易将资金转移出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资产不当减少,侵害债权人利益,破坏交易安全有的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过分倚重关联企业的扶持,使上市公司的经营丧失市场独立性,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造成一定程度的市场垄断。而至关重要的是,如果任由不公平关联交易滋生、蔓延,势必会打击投资者信心,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限制。

一、什么是关联交易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关连交易”指:1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2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对某一家公司的权益的收购或变卖,而该被收购或变卖公司的主要股东或为获提名为该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控股股东、或为该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控股股东的联系人。

         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理解“交易”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正确认识关联交易的前提。“交易”是指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任何处理事务的行为,包括出售、租赁、借入、贷出、担保等活动,是一个比合同更宽泛的术语与上市公司具有某种“关联关系”关联的存在是关联交易发生前提所以,界定“关联人”范围重要。

         根据各国证券监管的规定,是否为关联人,应视“控制”“重大影响”的存在与否而定“控制”是指一方能够直接决定另一方的经济资源的处置;“重大影响”是指一方具有处置另一方经济资源的间接能力。判断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应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具体而言,关联人主要有两类,一类因占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持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股份,或是因合同关系、一致行动等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股东另一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联系人。

二、关联交易的种类

(一)公平公正的关联交易与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交易

        判断标准是一项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来说是否公平合理。因为关联人都有自利动机,在交易过程中有的关联人会滥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影响力,不按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司支付对价,从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判断一项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就要看关联交易是否遵循了市场竞争原则,是否符合正常或一般的商业惯例

(二)零星的关联交易、普通的关联交易重大的关联交易

         这种分类意义在于哪些关联交易需要上市公司即时披露哪些无须披露哪些关联交易需要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哪些需要股东大会批准?

(三)真实的关联交易与虚假的关联交易

         判断真实与虚假标准,一是否有真实的交易动机,二交易是否符合业常规。

三、不公平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及其限制

 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以下基本原则1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2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现代公司制度和基本原则有先天缺陷。例如,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通常表现公司所有权与公司经营权分离),减少了股东对公司经营过多的不当的干预,使职业经理人的专业化经营成为可能,但同时也使得公司股东远离其财产及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着股东财产,这使得内部人控制成为可能,而内部人控制极易损害股东利益。再如,“资本多数决”作为一种议事规则是公司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资本多数决”可能被滥用使大股东有机会利用资本优势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本多数决”等制度本身的缺陷是不公平关联交易发生的重要制度根源,规制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途径之一就是在必要时对这些制度作适当调整。

         在公司法上,董事被认为是公司的受托人因此,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一般认为,股东不负此义务。因为股份是一种财产,所以在投票表决时,股东只需要考虑他自己的利益。然而,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正当、合法利益为限,而控股股东的自利性及权利的本质特性都极易使其行为超越这一界限所以现在对控股股东施以诚信义务是西方国家保护附属公司及中小股东重要方式。

()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制度是防范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重要措施。上市公司参与的一些重大关联交易应经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把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作为一些重大关联交易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借此将关联交易信息公开,确保公司投资者知悉有关情况,以便作出正确投资决策进行有效监督

        鉴于股东大会的性质,要求所有的关联交易都由其批准,既不可行也无必要。所以,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只能是一些对上市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一般从两个方面判断:

         一是交易性质,即公司参与的关联交易的决策,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应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是交易规模。有些关联交易虽然每次交易量较小,但因次数频繁而使交易额累计规模巨大,虽不宜通过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但可由股东大会年终予以追认或年初预先授权。

(二)股东表决权排除

       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对一些非常重大的关联交易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有助于防范不公平关联交易,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表决权排除制度,只要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决议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利益冲突,不问其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不问其是否有可能在表决时赞成或反对该决议,一律剥夺其表决权;违反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投票一律无效。该股东虽就该项决议不得行使表决权,但其作为股东的地位并发生变化,其作为股东享有的其他股东权,如接受股东大会通知的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就该议案发表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等权利均不应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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