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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联交所关联交易规定的理解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05187501010jpg.html
相比国内A股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香港联交所对关联交易规定的范围比A股更广,监管更为复杂。现根据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相关规定,就H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联人士的范围
关联人士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指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行政总裁(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含发起人),以及上述主体的联系人及推定联系人。
“主要股东”是指有权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管理层股东(仅适用于创业板公司)(有权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5%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实际上有能力指导或影响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的人士)
联系人如为公司主要指:  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该公司及/或上述所指的其他公司(见第1项)合并控制的公司;  该公司本身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即指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  受托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称受托人权益);  受托人所控制的公司的控股公司,以及此等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推定联系人主要指:推定联系人是指就有关交易,相关人士或实体与关联人达成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的行为,因上述行为被香港联交所认定为有关联的关联人士或实体。
对非全资附属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非全资附属公司可能因第①、②、③类关联人士的联系人或推定联系人而成为关联人士。如一个非全资附属公司的大股东(10%或以上)纯粹因担任该附属公司的董事及/或大股东而成为关联人士,该非全资附属公司不被视为大股东的联系人(即不成为关联人士)。
二、关联交易的内容
与上述人士进行交易均为关联交易,内容上包括“资本性质的交易”和“收益性质的交易”。
1、关联交易的具体范围主要有:
收购或出售资产(包括视同出售)
交易涉及有关购入/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的选择权
融资租赁安排
经营租赁或分租安排
成立合营实体的协议或安排
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就贷款提供保证或作出担保)
发行新证券*
提供或接受服务*
共享服务*(如共享中央计算机系统、共享秘书服务等)
提供(购入)原材料、半制成品及制成品
2、关联交易的分类。在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关联交易可分为完全豁免的关联交易、部分豁免的关联交易和没有豁免的关联交易
完全豁免的关联交易
集团内部交易:上市发行人与非全资附属公司之间、或上市发行人的全资附属公司之间达成的交易;上市发行人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与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或该非全资附属公司旗下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除了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除外)向关联人士发行新证券外,上市发行人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关联交易,且每项百分比率低于0.1% ;或交易对象仅因与发行人旗下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有关系,且交易每项百分比率低于1% ;交易每项百分比率低于5%,而总代价也低于100万港元。(例外:该项豁免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除外)向关联人士发行新证券,而适用下条发行新证券规定)
符合一定条件下的发行新证券。
符合一定条件下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在香港联交所向关联人士购回本身证券,或根据《股份购回守则》作出的全面收购建议(关联人士明知则不适用)。
董事服务合约
消费品或消费服务。在日常业务中,上市发行人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和关联人士购买或出售一定条件下的消费品或消费服务。
共用行政管理服务。上市发行人与关联人士之间依公平合理的原则,按成本共用行政管理服务,如秘书服务、法律服务。
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进行的交易。除了需要按一般商务条款及附属公司关联交易证券或资产的代价比率低于10%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l  该人士仅因其与发行人旗下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有关系。
l  有关联的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最近三个财政年度盈利及收益每年均少于10%。
l  于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盈利及收益少于5%。
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的交易。
符合条件的持续关联交易。与关联人持续进行消费品或消费服务、共用行政管理服务、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的交易及或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的交易的。
一定条件下,上市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为关联人士或与关联人士共同持股的公司利益提供财务资助(如每项百分比率低于0.01%等条件)。
部分豁免的关联交易
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的低于5%;或等于25%,而总代价低于1000万港元的关联交易。
符合条件的持续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且每项交易每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计算,低于5%;或低于25%,且每年代价低于1000万港元的。
一定条件下,上市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为关联人士或与关联人士共同持股的公司利益提供财务资助(如每项关联交易每期百分比率低于5%等条件)。
一定条件下的地产收购关联行为。
没有豁免的关联交易
除完全豁免、部分豁免及交易所的酌情豁免以外的关联交易,均为没有豁免的关联交易。
交易所的酌情权。
香港联交所有权酌情分别给予关联交易以全部豁免、部分豁免。
三、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概要
关联交易的审批和披露因交易的类别分别有不同的要求。完全豁免关联交易将可获免遵守《上市规则》所载的所有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而部分豁免关联交易主要可获免独立股东批准程序。具体审批及披露内容如下:
(一)审批
协议期限的规定
订立最高全年上限的规定
股东批准全年上限
持续申报年报规定
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审阅
会计师年度确认
完全豁免的关联交易
不用
不用
不用
不用
不用
不用
部分豁免的关联交易
需要
需要
不用
需要
需要
需要
没有豁免的关联交易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二)披露完全豁免的关联交易只需要订立书面协议即可,无需履行其他披露义务;而部分豁免的关联交易除独立股东批准程序予以豁免外,其他披露义务仍需履行;没有豁免的关联交易则必须严格履行披露义务。具体披露要求请见下图:
公告规定
独立股东
批准
披露申报规定
订立书面协议
通知交易所
刊登公告
向股东发通函
股东批准
年报申报与披露
提交董事会会议记录
完全豁免的关联交易
需要
不用
不用
不用
不用
不用
不用
部分豁免的关联交易
需要
需要
需要
不用
不用
需要
需要
没有豁免的关联交易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四、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法律后果
上市发行人如果违反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相关规定,联交所将对上市公司及有关董事进行处罚。主要处罚措施为:非公开谴责、公开声明予以指责、公开谴责、向监管机构举报违规者、中止或取消公司的上市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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