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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语音通话可以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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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语音信息保存在SD卡的/Tencent/MicroMsg/**/vioce2( “**”为最长的目录名)的目录下。

微信语音通话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微信语音通话必须满足4个条件才可定案。


【案情】原告鲁某与被告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相识,并通过微信聊天建立了朋友关系。因缺乏资金,被告徐某从20145月份开始向原告鲁某处借款,前后合计借款52700元。被告徐某未出具借条给原告鲁某。2014815日,被告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原告鲁某还款500元。2014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2700元及利息。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方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借给被告的款项为33500元。原告鲁某主张另有19200元借款以现金的形式直接交付给被告徐某,被告方予以否认。原告鲁某提供双方之间的微信语音录音记录。201485日,原告鲁某要求被告徐某归还借款52700元,被告徐某明确回复:我会去上班慢慢还你!从现在开始!”2014919日,被告徐某通过微信语音向原告承诺:如果工资到年底拿的话,年底拿两万给你,还有三万多到明年全部给你。被告徐某对该微信语音通信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虽然没有借条,但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没有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的具体数额。

原、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借款数额为33500元,可由双方提供的转账清单予以证实。通过双方的微信通信可知,原告鲁某向被告追要借款的过程中,被告徐某不但一直未对原告主张的52700元借款数额提出异议,且多次向原告承诺还款5万多元,并明确了还款期限,且实际归还了500元。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额为52700元。被告徐某仅还款500元,尚余52200元未还,应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责任。原告鲁某有权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鲁某借款52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判决之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本案所涉实际是微信语音通话能否作为法院定案证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与传统证据形式相较,电子数据有如下特征:一是其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实现精确复制,可以在虚拟世界里无限快速传播;二是在感知方式上必须借助电子设备;三是比传统证据形式更具稳定性和安全性,对于证据的修改、复制或删除,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识别。微信语音通话虽不属于《解释》列举的六种电子数据形式之一,但是其通过微信电子软件形成,既可以存储于手机之中,也可以通过微信、QQ等媒介在虚拟世界迅速传播,一旦形成便具有稳定性,符合电子数据的特征,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微信语音通话这种电子数据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根据证据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三性要求,一般必须满足4个条件:

第一,微信语音通话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因为微信注册是非实名制的,所以必须能够确定微信语音通话双方为本案当事人;

第三,微信通话时间确实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

第四,微信通话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本案原告提供的微信语音通话记录清楚地表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5万多元借款未予否认,并且明确了还款的期限,对这些通话内容被告并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故这些微信语音类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法官审理该案的定案证据。法官据此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来源:北京都嘉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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