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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香艳日记门”2010年12月
本报讯 1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韩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韩峰作为“日记门”当事人曾在今年年初引发网络关注。

  法院表示,对检察机关追缴并扣押及被告人韩峰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9.5万元,被告人韩峰受贿犯罪所得的一套商品房(约3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拍卖。

  今年年初,互联网流传“日记门”事件,当事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韩峰与他人发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和不正当经济往来在网络引起众多关注。

  3月份,韩峰涉嫌受贿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9月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峰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刑事诉讼。 (新华)

  [报网互动]广西"日记门"当事人因受贿罪被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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