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财政部发布财税〔2017〕58号文: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之后,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同时,宣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
即废止了: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解读:
根据财税〔2017〕58号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之后,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此前,贴现业务仅以贴现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根据此次调整,改为按持有期,将大幅减少直贴银行的应交增值税。
同时,转贴现收入以前还作为同业往来收入免征增值税,新规将按照持有期收税,对于未来转贴现交易具有重大意义,未来则更需加强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否则可能越持有越亏损。
58号文带来什么改变
为理解58号文的带来的影响,票友君来理一理票据在这轮营改增中的税收变化情况:
1、票据业务从直转分离,到一体化!
原票据业务营改增被分为两部分:a)直贴业务,b)转贴业务;直贴业务归属到贷款服务,按照6%简易征收;转贴业务则规划到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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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号文后,直贴、转贴不再区分,全部按照持有期间利息收入计。有票友贴出了一个图片,可以比较好的现实这个期间的变化:
ps:16年前按照营业税机制,直贴作为贷款服务,期间的利息收入需要交税;但对于转贴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3条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是指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税收一体化,实现了谁持有谁交税!实现公平竞争,统一起跑线!
过往,所以的税都在直贴环节!加重了直贴的税负压力,比如我们按5%的贴现利率,1Y期限计算税负成本:
a)非三农直贴:
贴现价格=100/(1+5%)=95.2381
利息收入=100-95.2381=4.7619
增值税=利息收入*6%=4.7619*6%=28.57bp
按此贴现时的成本是28.57bp
简单算,即100*5%*6%=0.3%,即30bp没了
b)三农直贴:
精确算,14.29bp
简单算,100*5%*3%=0.15%,即15bp
这就存在很大的套利;规范的会计行在直贴业务上明显成本高,这也是部分行在直贴业务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58号文后,按持有期间利息收入税,直贴到转贴的期限长短有银行机构决定,这使得原本的套利空间不再!更多的大行会愿意加入到直贴行业!
3、有利促进直贴业务,减轻企业负担
按之前的政策,直贴时收取全部的增值税,这些税收大部分被转移到直贴的企业身上!如此,企业贴现成本上升较多,按上述计算,预估在20-30bp!
如果按照2016年电票的5.6万亿直贴额,如此企业需要增加11.2-16.8亿税负成本!
问题:持有期间利息收入怎么算?买卖差价要收税嘛?
按照58号文,增值税为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纳税!那么这里的问题是怎么计算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
如我们在买入的票据利率是6%,剩余期限是6个月,持有3个月后,以5%利率卖出了,这期间持有的利息收入是多少?
持有利息=(票面-贴现价格)*持有天数/365
按此=(100-100/(1.03))*3/12=0.7282
增值税为=0.7282*6%=0.0437,可见增值税为4.37bp
那么接下的问题是,3个月后卖出了,这期间有买卖价差,要征收税嘛?同比的债券是需要征收的!
下附原文: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业内的声音
普兰金融研究员指出,这一利好消息对票据直贴行来说,大幅降低税负支出,有利于各行营销票据承兑以及贴现业务;对贴现企业来说,直贴行直贴意愿增强,企业融资便利性上升,企业签发票据的积极性有可能上升。此外,对票据转贴行来说,增加税负支出,降低银行持票的意愿,提高票据交易的积极性。
“对票据业务税收整体而言,从贴现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到各交易银行按照持有期缴税,票据业务税收到底是增税还是减税也跟市场整体的利率走势有关。如果票据利率整体处于上涨态势,票据业务税收不降反涨,反之则更有利。”业内人士指出,而对票据市场发展来说,这有利于票据市场的长久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票据利率市场化,从过去的靠政策优势盈利(税收差异,科目差异等)转向根据对未来利率研判操作。
多家银行票据从业人士对此表达了兴奋之情。“这是票据人持续争取的结果。”一位股份制银行票据业务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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