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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部分发票将作废,处理不当小心成“背锅侠”!

发票在会计工作中占据了不可或缺的地位,无论是销售购进、记账、或是月报表都离不开它!每天我们都跟各种发票打交道,发票工作可以说是会计人的一道坎,不允许出现问题。

随着2017年出台的16号发票公告,一直到2018年也陆续有许多发票政策,7月1日起,将有部分发票取消,以重庆的4月份发布的发票政策通知为例(其他城市也有类似,请关注当地税务局政策):


向上滑动阅览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

普通发票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工作要求,我局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取消部分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普通发票的种类


  (一)取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3联手工百元版,规格:190mm×105mm)》;

  (二)取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41mm×177.8mm)》;

  (三)取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联平推电脑版,规格:190mm×101.6mm)》;

  (四)取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联卷式电脑版,规格:76mm×152.4mm)》。


  二、取消部分普通发票的时间安排


  自2018年6月1日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将停止供应上述4种普通发票,纳税人结存的上述4种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取消上述4种普通发票,纳税人不得再继续开具使用,并应当在2018年7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4种普通发票的验旧缴销手续。


  三、取消部分普通发票后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的票种


  2018年7月1日取消上述4种普通发票后,原使用该4种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10mm×139.7mm)、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联卷式电脑版,规格:76mm×177.8mm)或通用定额发票。


  特此通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8日 


对于各种发票报销规定,财务人必须熟知,一旦报销出错,财务人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或由财务人承担,所以会计小伙伴们必须学习到位。

以后遇到这7种发票要记得退回

别把自己变成“背锅侠”了


01.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别拿去报销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取得普通发票未填写税号不得报销入账。

02.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不能报销

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同时“简称”还得对,才算合规的发票。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不能收!


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一样,也是不合规发票;出现“*纸制品*+”服装”的这样的错误,也属于不合规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因此要求大家对税收分类编码表有一定掌握才行!

03.成品油发票没有这“三个字”不能报销

根据《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从2018年3月1日起: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成品油发票的票面左上角多了“成品油”三个字。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同时,相应的型号、单位也相应填写完整。

04.盖章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

认真检查是否存在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

小编建议: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上盖了一个章不清晰,建议作废重开。不管是否合理,但是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严一点还是不会有错的!

05.开具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的发票不能报销

购买办公物品的发票必须列明办公用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信息,也就是说,你购买的每一样办公用品必须全部体现在发票中,比如购买纸张、光盘、笔、本等,必须将这些商品详细的列示在发票上。

06.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不能报销

如果取得商品跟你开具的发票不一样,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二条规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07.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是否存在应该填写发票备注栏但是未填写的发票,如:取得的运输费发票、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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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艾财税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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