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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份行政起诉书才知道 原来政府乱禁烟花是违法的

 

  

 

简讯:

 

据烟花业内人士提供的消息,201773日下午,花炮经营行业的钢铁战士--浙江永康喜来乐烟花公司王董事长拿起法律武器,将永康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值得所有人敬佩!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双方围绕2015年《永康市全面禁售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展开激烈答辩。庭审中,原告方律师涂四益有理有据有节的答辩,给被告方和旁听人员都上了一堂很好的法律教育课,特别是在场的烟花人,大家听后进一步坚定了维护自身权益、保护烟花民俗文化产业的信心和决心,并号召全体烟花行业人土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一定要打赢这场烟花民俗文化保卫战!

 

管家注意到,2017522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书》虽然不足千字,但言简意赅,逻辑严密,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充足,堪称一篇法律教材,值得每位公民、特别是政府工作人员好好学习。


看到这份行政起诉书,你就会懂得:为什么政府随意禁烟花是违法的。

 

在此将这篇《行政起诉书》提供给大家鉴赏:

 

行政起诉书

原告:永康市喜来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被告:永康市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永康市全面禁售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中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决定和相应的补偿决定;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9月8日,被告办公厅公开发布《永康市全面禁售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简称《禁售实施方案》),规定在全市行政辖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并对零售单位和批发单位的补助与奖励标准作出分别规定。《禁售实施方案》第四条特别规定:由于原告企业经营许可证未到期,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偿,补偿完成后安监部门上报注销原告的经营许可证。被告设立的临时机构永康市烟花爆竹全面禁止销售工作领导小组向原告送达了《禁售实施方案》并通知原告立即执行,但之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因经营许可证未到期的补偿金。工作领导小组在送达《禁售实施方案》时,没有向原告告知相应的救济权利即申请救济期限。

原告认为,《禁售实施方案》,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禁售实施方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禁售实施方案》是对特定人(对象为权限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批发单位,这些零售单位和批发单位的数量是确定的)设立特定义务(禁止销售)的具体行为,其中关于原告有权从市财政获得因经营许可证未到期的特别补偿金的规定,更是典型的具体决定。即使将《禁售实施方案》归为内部行政公文,由于《方案》公开和直接送达给原告,并已经由被告及相应部门直接执行,《方案》的外部法律效果,仍然不容否定。永康市范围内再无烟花爆竹的销售,就是《禁售实施方案》已被直接执行的证明。

二、《禁售实施方案》明显违法

被告缺乏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法定权限,被告决定禁售也没有提出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没有遵守法定程序,且构成滥用职权。《禁售实施方案》中的相应的补偿决定,内容不明确且明显不当。

综上,《禁售实施方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方案》依法应予撤销。现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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