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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成了高危行业,怕是你的一厢情愿吧?




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于是,有偿代为担任群主,成了一种商机。




哪里有商机,哪里就有保险。于是,群主安全责任险---保险业新品上市。



哪里有纠纷,怎会少了律师?于是,会见关押群主,成了一项新兴代理。



真的这么夸张?真的这么高危?细看那篇《群主被抓》列举的案例,案例一是群主在自己微信群公开辱骂交警执法,涉嫌违反了《治安处罚法》(该案据说正在行政复议中,暂缓执行中);案例二是微信群主作为公务员,对群里公开鼓动上街游行的言论,违反了政治纪律;案例三是微信群主对群内每天有人发表淫秽视频收费广告不管不问,违反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例四是微信群主建立微信群专门从事红包赌博活动,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网络空间本不是法外之地,即使没有《规定》,以上四个案例,也是违反各自规范的行为,四个群主的受处罚,根本与出台《规定》与否无关。


作为一名法律人,尤其是法律公众号,应该告诉大家,到底群主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而不是起个人人自危的标题,借助国家出台新规之际,哗众取宠的凑齐几个多年以来的案例,用含糊其辞的法律解释,牵强附会。


首先,看看QQ群、微信群的性质,其本质上就是一个网络公共交流平台。群内跟其他互联网任何平台一样,群内成员都可以自由发表言论、发布共享资源。群内成员作为互联网上一员,是自己发表言论、共享资源的第一责任人。


其次,各QQ群、微信群的运营商,才具备网络互动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应对登记注册人员的信息进行后台审核,并完善侵权投诉申诉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处理平台内的违规行为。


各个群主只是QQ、微信大平台下小型群体的组织者、管理者,根本不具有真实审查全员身份的权力和条件,也不具备有偿营利经营下的谨慎管理义务,只有有限的成员审查权和管理权,因此,按照权责一致的法治原则,群主承担的责任也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





群主有权和有责规范群聊行为,维持群聊长期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违规内容,应予制止、警告,直至将该群员移除群聊。但也应看到,群主具有其特殊属性,其一般是无偿的,对群员发言无预见性,也无责时时刻刻紧盯群内言论情况,故那篇《群主被抓》案例后列举的群主法律责任解释,存在多处法律错误。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连带民事责任?


有媒体报道,称群主如不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笔者不敢苟同。


民事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群员与群主不可能约定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是否构成法定连带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在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群员行为由群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下,只能看民法关于连带责任的一般规定,即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可见,群主与群员言论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除非群主将群员的侵权言论予以确认并再次传播。


共同治安处罚?


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笔者也不敢苟同。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践中,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表现为策划者、组织者,参与者等 ,按照各自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群主对于群员何种发言提前不知,事后无权删除,何来形成“共同实施”之说?


共同刑事责任?


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笔者也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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