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坐火车到衡阳,是要参加早已提前订好的一次重要开庭。入住酒店后,突然接到法官的电话,说很抱歉,这次庭审开不了。
我很惊讶:“为什么呢?我都这么千里迢迢过来了!”
“检察官说有事来不了。”
“开庭不是提前十天通知的吗?不跟公诉人协调好时间,也不会通知辩护人啊。”
“检察官说临时有事,我也没办法啊。”
“既然都来了,那我今天到法院去先跟您交流一下吧。”
“不好意思啊,卷太多了,我还没看完呢。”
我愕然。马上开庭了,检察官临阵有事也就算了,法官竟然没看完卷。哎,你们的时间是时间,我们律师的时间就不是时间啊。但也没办法,票定好了,只能在这里一日游再回了。
这样的经历,并不是个例。
成都的夏芳案,我被法院放过三次鸽子。每次都是到了成都,临时通知我延期开庭。额外的机票、酒店住宿费都得自个儿掏,更重要的是,来回至少两天的时间浪费了。说延期就延期,也不管你到了没有,法官能说一句“抱歉”,似乎都是天大的面子。
在司法程序中,时间之门的钥匙掌握在办案人员的手中,这是一条众所周知的潜规则。以下这些经历,应该是很多律师的共同体验吧:
1、等,等,等,是办案的三大守则。去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每天早上没开门就排队的律师蔚为壮观,不管酷暑严冬,在开门前一个小时以上排队才有会见的希望。如今有网上预约,可能有所改善了吧。
2、浪费不必要的时间,是家常便饭。在朝阳看守所会见,网上预约完了,比如约的上午十点,现场提交手续必须在九点以前,然后等上一个小时,领号,再等半个小时,犯罪嫌疑人才会被带出来。谈了半个小时,就会被催着结束。华罗庚的统筹方法没学过?
3、延长是常态。刑拘通常会把延长的时间都用尽,别管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还是多次作案,总有一个帽子适合你,37天拘留成常态。逮捕后的羁押,通常都不止两个月,用尽延长期限也成常态。审查起诉期间,基本上也会退补或延长。
4、你想找承办人的时间,大概率是无人接听或者此人不在。
5、时间对不同的人是不公平的。在某法院开庭,第一次法官迟到了一个小时,我们毫无怨言。第二次我们因堵车迟到了两分钟,被法官训斥不守时。
6、时间之门不会常打开。去某法庭交委托手续,打承办人的电话,永远没人接。于是驱车前往,上班时间,法官办公区大门有门禁,无论是打电话,叫人都不开门。等了一个小时,快到下班时,终于截住法官,提交材料。他再不出来,我以为他没在。
7、时间的主动权掌握在办案人员手上。简易程序的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数次去问何时起诉,就不告诉你。过节前趁你一个不注意,就悄悄地移送到法院,在你来不及提交委托手续时,法院就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开完庭了。这个时间差,打得措手不及!
8、“实报实销”已成常态,判决的刑期永远不会比关押时间短。
9、重大案件,审理时限太长,甚至超过刑期。比如株洲中院的某起涉及十多人的重大刑事案,一审用了三年,二审走了两年多,迟迟未判。开完庭后不断延期,据说要延期到2018年。只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似乎是没有次数限制的。生效判决未出,绝大多数被告人都已经在临时羁押的看守所里服完刑了。
10、羁押的时间越久,无罪的空间越小。比如吴正戈案,侦查羁押了一年多,至今未开庭审理,也不给取保候审。
伏尔泰说,最长的莫过于时间,因为它永远无穷尽,最短的也不莫过于时间,因为我们所有的计划都来不及完成。“时间就是生命,无端的空耗别人的时间,其实无异于谋财害命的。”这句话,确实是鲁迅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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