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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与对策

题记:

最近几年,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或刑事案集中暴发,融投资失败波及的后果可以说是哀鸿遍野。回想起四年前本人湖南省首届金融与民间资本发展高峰论坛上企业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与对策》的演讲,当时台下不少听众踌躇满志的表情犹历历在目,而之后其中不少行业巨子由于漠视法律风险,已经轰然倒下,真令人唏嘘不已。

 

 


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与对策

——在湖南省首届金融与民间资本发展高峰论坛上的演讲(有删节)

 



尊敬的龙社长(《企业家日报》社社长)、各位领导、合位企业家朋友、先生们、女士们: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要和大家讨论的主题,刚才主持人已经和大家作了说明(《企业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与对策》)。相比刚才何老(注:指三一重工的前总裁、党委书记何真临先生)的挥洒自如的精彩演讲而言,我下面的演讲可能有点严肃而刻板。

 

一、风险与机遇并存——风正帆满下的暗礁

个人认为,我们可以从劳力、暴力、权力、谋术、财富和知识等竞争手段来对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进行划分人类可以划分为劳力社会、暴力社会、权力社会、谋术社会、财富社会和知识社会(在我著述《竞争与均衡理论视角下法的价值问题反思》一文中对这个问题有详尽的阐述)。中国正处于财富社会阶段。刚才何老说了一个很精辟的观点,叫“人才驱动资本”,说的正是知识对资本的作用。但当今财富社会,总的说来是人才追逐资本,为资本效力。未来社会,将是人才或者说知识主导资本,决定资本,也就是知识社会时代,但那是将来的事

当今的财富社会是一个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时代,是资本呼风唤雨的时代。与资本最密切的问题即是融投资问题,融投资问题也是财富社会经济领域最高端的经济问题。

“金融国十条”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关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改革方向,再到几天前即20131122日中国规范民间融资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大量的利好消息说明,民间资本的融通聚合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春天,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事物都有两面性,所谓“福兮祸所依”,与机遇并存的,是风险。不能因为中国的金融市场正越来越走向开放,便掉以轻心千万不可忘记法律这把达摩克利之剑始终高悬于我们的头顶之上。据最新报道,胡润百富榜从1999年创立至今,已经数十名富豪涉罪获刑。统计结果显示,其中涉及经济、金融类罪名,占75%。在民事损失方面栽跟斗的企业家那更加不胜枚举了。

因此,我们需时刻警惕风正帆满下的暗礁。

融资的方式和渠道是多种多样的,限于篇幅和时间,本次所论融资法律风险主要侧重于分析借贷关系这种主要融资领域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如下的部分直到结语前,仅记述演讲的提纲和点)

二、常见贷方法律风险防范及对策

(一)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1.混同借款主体,把负责人当公司,把公司当成是个人。

2.没有担保或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何物权没有生效或成立的风险。

3.随意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变更还款期限,导致保证期间先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

4.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甚至出现发包人与承包人相互串通),导致贷方对发包人的抵押权实际落空。

5.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期间的风险。

6.大额支付没有通过转账,而是以现金方式支付,且无在场的中间人作证。

7.继借协议不规范,没有说明基础事实,形同新产生的法律关系,且原始借据及其他相关凭据撕毁或弃失。

8.其他风险。比如轻信“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的担保公司。

(以上法律风险对非企业的自然人出借方同样存在)

(二)非法经营或不当行为的刑事责任风险(略)

 

三、常见借方融资法律风险与防范

这里讲的借方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刑事方面的法律风险。刑事方面的风险主要又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风险。

    要注意非法吸引公众存款(包括变相吸引公众存款与正常借贷或交易活动的区别。

民间集资防涉入非法集资犯罪对策:以书面宣单或会议的方式广而告之;二忌面对不特定多数的小散户进行集资;三忌虚构项目或转移资金用途;四忌以其他形式掩盖借贷关系,自以为穿上马甲便高枕无忧;五忌出现麻烦后“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授人以柄;六忌一厢情愿,从创业的良好愿望出发,自以为无犯罪动机,无视“成者王,败者寇”的残酷现实

   

四、常见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投资项目是否为法律和政策所允许。

.投资进去的产权或股份能否得到确认。

.控制、管理、监督这样一些投资人的权利是否可以得到一种切实的保护。

要避免如下五大禁忌:

一是以老板意志取代法律可行性论证;二是以高层会晤替代严谨的商业谈判;三以特事特办取代法律规则;四以敷衍了事替代尽职调查;五是被“觥筹交错”粉饰了“同床异梦”忌讳的是“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

(结语)

中国有一句俗语,叫“不入虎穴,焉得虎子”,对于还正在起步阶段摸爬滚打民营企业家而言,冒一定的风险或许是无奈之举,但对于已经具备一定的事业基础和财富基础的民营企业家而言,一定要循法而行,尽快实现从“游击队”到“正规军”的转变;对已经步入正规的民营企业,那么要用好法律这个东风,比如充分利用合法的融资工具,实现从“正规军”到“集团军”的跨越;对于已经是“集团军”的民营企业,但愿你们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稳健前行,成为战无不胜的“王牌军”。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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