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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为债务人所有时,债权人能否开走抵债?

  2018年8月8日上午在弥勒市法院内,昝某本是到弥勒市法院办理申请执行案件,却被执行干警扣留车辆并做出处罚决定?

  “本院在执行(2018)云2504执793号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案外人昝某扣留本院正在执行的云GDM389号涉案车辆,且拒不交出该车辆,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对昝某罚款人民币20000元,限三日之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日,口头或者书面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案情回顾: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原是夫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中华牌云GDM389号轿车一辆由原告谢某享有,该车辆所欠贷款由原告谢某自己负责偿还,由被告李某于2018年6月20日前把该车辆交由原告谢某管理使用。但在该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后被告李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在判决规定时限内将车辆交由谢某使用。谢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该案件于7月3日立案执行,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当中经过询问被执行人李某得知,由于李某自己欠第三人昝某外债且一直未偿还,昝某便将本院正在执行属于谢某的云GDM389号涉案车辆开走抵债。后经弥勒市法院查明,该案件标的物确被昝某控制,于7月20日市法院联系第三人昝某到院进行谈话笔录,告知昝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将车辆交由本院归还车辆所有人谢某,且通过释法析理的方式告知昝某与李某之间债务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昝某表示会配合法院执行,保证于次日12时将车辆交到市法院,但次日昝某并未出现归还车辆。期间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电话与昝某进行联且多次上门找寻均未果,李某也多次打电话也联系不上昝某,与执行干警们玩起了“躲猫猫”。

  直至8月8日上午11时50分,昝某到院进行李某所欠债务的执行申请。经执行干警询问,昝某仍未将涉案车辆开至法院,于7月20日作出承诺次日归还涉案标的至今未履行协助义务且多次联系未果,态度极其恶劣,严重妨碍弥勒市法院执行工作,故市法院对其进行罚款20000元处罚,并责令其当日内将车辆开至弥勒市法院归还车辆所有人。截止下午13时30分完整移交中华牌云GDM389号轿车一辆、车钥匙一把,该案件顺利执结。

  昝某原为受害的债权人,但因其不理智、不合法的索债行为,开走本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车辆,不仅未能维护其合法债权,反因私自占有他人财物且拒不归还,成了对他人权益的侵害者而遭受法律的惩罚。

  那车辆为债务人实际所有时,债权人能否开走他人车辆抵债呢?

  如果经双方当事人约定达成协议的(最好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那法律是允许的。但是,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私自或者强制开走他人车辆时,那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当你的合法债权受侵害,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你需要做的是积极收集保存证据,主动找对方协商还款事宜,在协商无果后,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弥勒法院 姜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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