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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车辆违法记录才能通过年检?湖南省高院裁定:车管所违法

长沙市民在车辆进行年检时,除了需要经过车辆安全检测之后,还需要消除车辆相关的违法记录,交管部门才能够核发车辆的年检证明。这是很多市民已经熟知的车辆年检程序。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相关规定机动车申请年检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然而,我国《道路安全法》第 13 条规定,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

市民唐先生早在 2014 年进行年检时,就认为交管部门将 ' 消除违章 ' 作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作为捆绑条件这一做法不合法,两度起诉长沙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

在最近的一次起诉中,一审、二审均败诉,唐先生申诉至湖南省高院,继而作出裁定:由高院提审。近日,湖南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此前的一、二审判决,认定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以唐先生车辆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

消除车辆违法记录才能年检通过?市民两度起诉车管所

长沙市民唐先生是一名律师,2010 年他购买了一台机动车,最初几年按照规定前往车管所办理年检手续。

2016 年 12 月 20 日,唐先生向车管所在长沙市兴腾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的业务办理窗口,递交了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查验表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长沙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等材料,申请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车管所工作人员以该车辆有违章行为未处理,不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唐嵩的申请,并口头告知唐嵩在受理其申请前必须将该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自 201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 月 17 日,车辆共有 4 次造章记录未处理。2016 年 12 月 26 日,唐先生向车管所去函要求核发读检验合格标志,车管所回函仍以相同的理由子以拒绝。

唐先生认为车管所此举违法,遂将车管所起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

实际上,这已经不是唐先生第一次因为年检事宜起诉车管所。早在 2014 年,他就因为同样的原因起诉了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此案一审、二审唐先生均败诉。

唐先生方委托的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罗秋林表示,在二审败诉后,由于他和当事人均忙于工作,没有向湖南省高院提起申诉。

到了 2016 年 12 月,唐先生再次到车管所申请年检,依旧遭遇同样的情形,遂再次起诉车管所。

律师:部门规章与法律冲突,应遵循 ' 法律优先 ' 原则

' 车辆安全性能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关联,交管部门不得将辆车进行捆绑,其实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法律关系。' 罗秋林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相关规定机动车申请年检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罗秋林说,道路安全法是法律,属于上位法,而《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公安部部门规章,是下位法,应当遵循法律优先的原则。

2017 年 7 月,在此案一审后,岳麓区法院驳回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记者在该案一审判决书看到,岳麓区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并未设立新的行政许可事项,只是对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这一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程序上的具体规定,符合道路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与该法第十三条的原则性规定并无冲突。

另一方面,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打印,按照该平台的设计,若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时,则无法打印出检验合格标志。在唐先生未处理完交通违法记录前要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由于受应用平台管理系统的限制,车管所客观上也无法办理。

唐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院,2017 年 10 月,长沙市中院维持原判。唐先生再次向湖南省高院进行申诉,湖南省高院于 2018 年 4 月裁定此案由湖南省高院提审。

早在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发布《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其中援引道路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答复 ' 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罗秋林说,在湖南省内,此前就已经有湘潭、张家界车主也曾起诉辖区交警支队车管所,后也胜诉。' 就在同一个省份内,同样的情形,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我认为是不正常的。' 罗秋林说。

湖南省高院:行政效率的提高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

12 月 1 日,唐先生收到了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撒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和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确认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唐先生车辆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

湖南省高院在判决书中解释道,只要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贵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本案中,唐先生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 车管所依法应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已有法律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车管所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附加条件,违反了 ' 法律优先 ' 的原则。

同时,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车辆驾驶人,而非机动车,其目的是惩戒和警示、避免违法驾驶行为的再次发生。车辆年检的对象是车辆本身,其目的是及时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惠、减少因车辆本身的状况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来件,两者对象不一驶,造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

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从 2013 年至 2017 年,交警部门以未处理交通违章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判决文书公布的有 44 起,其中有 24 起法院判交警车管部门限期 ' 履行法定职责 ',另有 20 起法院驳回了车主诉求。也有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不应将交通违法记录处理和年检挂钩。

长沙交警系统一民警表示,遵从湖南省高院的判决,但目前交警系统执行的是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不可能单独搞一套系统。实际上,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处理违法记录也是每一个车主的义务,公安部门此举也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也有相关人士指出,如果每个车主都可以不消除违法记录取得年检合格标志,势必造成车主对违法行为的不重视,造成更大的道路安全隐患。

罗秋林说,这种说法并没有相关数据的支撑,核发车辆合格标志是行政许可行为,对驾驶人违法行为处罚是一种处罚权力,两者不能进行捆绑,针对交通违法人员,交警部门理应按照程序将处罚结果送达违法人员,如果违法人员拒不接受处罚结果,应当交由法院强制执行。' 随着法治越来越健全,强制执行对违法人员的威慑力已经越来越大了。' 罗秋林说。

对于此问题,湖南省高院在判决书中也阐述到,车管所要求先行处理交通进法行为才核发车辆合格标志,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亦隐含了对交通秩序的遵守和对个人生命的尊重。但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 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故,于行政机关,行政效率的提高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但即便如此, 因违法驾驶行为可能导致的潜在巨大风险,亦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是驾驶人员和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故,对于违法驾驶行为应全力避免,一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理应接受相应处罚。因此,较之对未消除违法驾驶记录的车辆拒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行为的合法性,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有什么同样经济和高效的办法,能替代现行的行政管理方式 ; 共同探寻符合我国实际的替代办法,在自由与效率、秩序甚至是生命之间寻求到一种平衡,才更是和我们每一位公 民息息相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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