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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or总公司,销售员劳动关系到底归属何处?

某知名品牌的销售员小丽,4年从普通销售做到加盟店副店长,却在2013年年底被门店辞退。一直认为自己是为品牌集团工作的小丽心有不甘,与公司多次协商不成,经过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案情回放】

    2009年,小丽应聘到一个专卖某知名品牌鞋包的店铺做销售员,一干就是4年,一路从普通销售员做到了副店长。2013年年底,其所在门店领导通知她不要来上班了。小丽觉得就这样被辞退不甘心,她一直认为自己是为该品牌集团公司工作,因此找该公司讨说法,但对方觉得莫名其妙,他们从未招录过小丽。

    多次协商不成后小丽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从2009年至2013年与该品牌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仲裁并未支持小丽的诉求。小丽不服,提起诉讼。

    为了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小丽提供了如工资条复印件,门店胸卡、工作证、培训的笔记本、自己在门店的照片等证据。被告公司辩称公司的工资发放都是在电脑系统,没有书面工资条。而照片显示的门店确实存在,但只是公司的一个加盟店,属于个人工商户,自主经营,其招人、管理等都是独立的,与自己无关。只是为了品牌管理和维护,公司在证件和培训上会有一些统一安排,但胸卡之类的具体项目还是由加盟店自己掌握。

    青浦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到2013年期间,小丽的招工登记、社保缴纳都不是由该品牌集团公司实际进行。同时小丽所在门店的经营执照上明确为徐某经营的某服饰店,是个体工商户。因此,法院难以认定小丽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小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确认劳动关系除了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外,还有如用人单位的招聘通知、用工管理、工资发放等因素。本案中,小丽工作期间为其进行用工登记的有三家公司,没有被告公司,而为其缴纳社保的三家公司当中也没有被告,同时门店是个体经营性质,法院对小丽主张的与被告的劳动关系难以确认。此案提醒劳动者,在应聘入职时一定要明确用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在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过程中必须留意相对方是否与自己实际工作的用人单位一致,以防止纠纷发生时因无法确定适格的用工主体而面临败诉风险。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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