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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减负”新规:不得增加法定外证明材料、严禁强制诉前调解

今后,当事人去法院立案,只要有法定的立案材料,不用再提供居住证明、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等各种证明材料了。7月4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规范全省法院的立案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省高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登记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法院立案审核时,不得让当事人提交法定外的证明材料。

《意见》提出,审核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不得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外增加立案证明材料。这意味着,原告不用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能够证明在受诉法院辖区居住的,不用再提供居住证明。当事人持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能够查询到裁判文书的,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除了方便当事人,本次《意见》出台也为律师代理立案提供了便利。律师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等代当事人立案的,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同时到场,律师也不用提供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此外,不得限制实习律师代办立案事务。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法院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不得以“不符合条件”“缺少材料”等模糊理由将案件随意退回、反复退回,严禁让当事人反复补正。

为方便群众诉讼,《意见》要求全省法院推行网上立案交费。各中级、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具备办理网上立案的设备,并派工作人员给予指导、协助。法院收到网上登记立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知、回复当事人一律在网上办理。

省高院同时出台的还有《关于加强和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诉前调解应当征询当事人意愿。严禁不经当事人同意,将所有民事纠纷以“民调”案号强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据介绍,当事人对法院立案工作不满意的,可通过12368热线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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