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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法院不予判决呢?2019诉讼法:这4类案件不予受理

说到诉讼,大家觉得就是上法院打官司,其实诉讼是有不同类型的,不同的问题对应不同的诉讼,而不同的诉讼受理范围也完全不同。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

大家遇到的最多的是民事诉讼,简单的生活中的纠纷;而刑事诉讼则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一些案件;而今天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状告行政机关或拥有行政权的工作者,这就是大家口头上称的“民告官”相关案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对于这一类案件,很多问题大家拥有上诉法院要求判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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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仅限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不正当”行为受到损害时,有一些案件不满足条件则法院不会受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4种类型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群众不能以个人觉得某项决策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就向法院要求该决策实施者撤销或赔偿。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谓“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大多数人都要遵守的相关规定,一些规定肯定会制约到不合适的行为,损害到某些人的不正当利益,对普遍适用的约束性规定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行政机关有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奖惩或任免的权利,就像一般的用人单位也是奖惩分明、能者居之的;工作人员因为奖惩或任免的决定可能会导致利益受损,但这不在诉讼的范围之内。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那么法院将不再有对该裁决结果重申的权利,故对相关人员提出的不满决议,要求审理的主张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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