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个税改革延续了原税制下的一些税优政策,其中包括将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1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该举措不但体现了此次个税改革降税的首要目标,也契合当下企业运用类似股权激励的长期激励工具的大环境,并以税务优惠的形式给予了支持。 1 时间要求: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 资料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都陆续出台了相应资料接收和审核流程。除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外,还可能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逐一准备。 3 行权、解禁后资料报送要求:部分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在股权激励行权、解禁后完成个税申报缴纳之后向税局提交个税申报表和税款缴纳凭证,以确保备案的股权激励计划已足额缴纳个税。
与此同时,结合以下一系列的观察,企业在拟定公司绩效考核机制以及相对应的激励方案时也应结合自身的情况做出合理的安排:
1 | 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采取股权激励计划作为长期激励核心员工的方式,其中不乏有实力的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是否能够顺利完成上述税务备案以适用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优惠算法,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
2 | 境外非上市公司是否可以财税〔2005〕35号和财税〔2018〕164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3 |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那么通过协议控股的子公司员工是否可以适用呢? |
3 | 财税〔2016〕101号将财税〔2005〕35号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涵盖了不符合税务递延处理的股权激励。但是这与国税函〔2009〕461号中的相关规定有冲突。所以,非上市公司授予不符合税务递延处理的股权激励是否在公司上市后仍继续享受〔2005〕35号的优惠政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如有以上问题,企业雇主有必要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帮助。我们希望可以通过帮助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助力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员工尽可能享受到相应的个税优惠。
1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