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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饮酒出事,哪些情况同伴可免责?

作者:王振乾。原题:聚会饮酒中同伴的义务与责任。

武汉20余名七旬老人组织同学聚会,主动签订了《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大有凛然赴约,冒死聚会的气势。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三五好友,一两杯淡酒,纵论天下大势,微醺而眠,确实是一生一大幸事。在我国,成年人饮酒本身不违法,而且是一种正常的交往活动,劝酒的人大多也是基于友情,出于好意。

那么,聚会饮酒中同伴有法定义务吗?聚会饮酒组织者、参与者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签订免责协议,可以一概免除吗?如果需要担责,比例是什么呢?

一、组织者、参与者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

聚会饮酒可能引起的风险大致包括两类,一是饮酒人自身健康风险,比如过量饮酒导致死亡,过量饮酒诱发其他疾病等。二是饮酒人酒后行为失当引发的风险,包括饮酒后游泳、洗浴遭遇不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劝酒过程中相互撕扯导致贵重物品受损等等。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反民事义务,而民事义务的来源包括两类,一是法律规定,二是当事人约定。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法律要求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怠于承担,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如果在聚会饮酒时一方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另外一方死亡或者遭受财产损失,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结合已经发生案件看,如果有同伴在聚会饮酒后身体发生不适,作为组织者有义务采取及时、合理、必要措施。比如按照常人经验判断同伴身体情况,如果身体失控,还应当安排有效方式确保安全到家,必要时还应当送医观察等;如果有同伴饮酒或者醉酒后强行驾驶机动车,组织者也有义务立即阻止,从而防止饮酒人将自己和他人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

此外,如果一方恶意劝酒、斗酒导致另外一方死亡时,劝酒一方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需要根据侵权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双方因为劝酒产生拉扯,一方佩戴的贵重物品被损坏,另外一方如果有过错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者、参与者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责任来源于义务,义务来源于法定或者约定。我们生活在社会中,难免参加各种聚会,每个人都是可能是组局者,也可能使参与者,适当加重组局者的责任,其实还是为了每一个人的平安。这是用一种成本低,效果好、便利程度高的方式提升大家参加聚会,参与饮酒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在聚会饮酒时,组织者有义务考虑每个人的大致情况,并根据对每个人的事先了解,主动判断参与者的身体特点,适时提醒、劝告大家适当饮酒,如果有同伴过量饮酒,给予必要的协助、适当的照看。

此外,参与者也不能置身事外。饮酒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会降低人的控制力和判断力,共同喝酒意味着同伴们放任自己置身于危险境地,同伴们一般都是亲朋关系,正是因为信任才会一起饮酒。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参与饮酒的先行行为,引起了相互之间救助义务,参与人也有义务进行必要帮助、扶持。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个人都是整个国家。法律不会让人无故承担责任,也不会放纵有责之人。在聚会饮酒时,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谨慎行事,予以必要的提醒、规劝、协助、救助,当然不应当苛求过高,以至于影响正常人际交往。同时,参与者也应当承担必要的帮扶。如果存在斗酒、拼酒、灌酒、恶意劝酒,落入侵权责任法构成要件范围,则还要按照侵权责任法认定责任。

三、如果组织者和参与者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组织者可以一概免责吗?

大量饮酒会降低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可能诱发身体疾病或者引发危险行为,在共同饮酒的特定场合,组织者、参与者都对其它人负有法定注意义务。因此,按照法律对此类行为有特别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通过协议方式放弃自己的生命健康权,相当于给予对方法律豁免,让对方任意行事,可以随意放弃法定义务,即使出现拼酒、灌酒等行为也无需承担责任,相信这不是双方的本意,也不应当被社会提倡,更不被法律所允许。

既然法律规定了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有义务事先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比如详细询问身体情况、动员家属积极参与照顾、主动准备必要药物、寻求专业志人员帮助等等,而非拿协议书当作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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