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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法庭发问技术 丨 大案刑辩论坛第10讲

大家好,我是肖之娥律师,今天是大案刑辩论坛第10讲,由王兴律师讲法庭发问。

徐昕老师和王兴律师合作过好几个案子,《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提到的漳州案,后来的辽源案,芜湖案,新疆案,都是豪华律师团辩护的大案。

每次合作,徐昕老师都会总结说,“又从王兴律师的发问学到了很多”,这不止是徐老师一个人的评价,我身边熟悉王兴律师的师友,对他庭审发问的技术,没有一个不加赞赏的。我身边还有一些年轻的刑辩女律师,听了王兴律师的庭审,秒变他的迷妹。

有一次庭审,我至今都印象深刻,先跟大家分享一下:

辽源案开庭时,何兵律师发问自己的被告人杨某,说:佟某跟你说雇佣铲车干什么了吗?

王兴律师:反对,这是诱导性发问,没有问杨某是否看到或知道佟某雇了铲车,就直接问佟某用铲车干什么。

我们当时都震惊了,王兴律师当庭反对一个“团队”的何兵教授。震惊之余,更多人意识到王兴律师的专业、敏锐,他并不是故意去反对,而是多年形成的潜意识,下意识的当场反对。

庭后吃饭时,大家都说王兴律师为表歉意,要包揽何老师一年的大红袍,不知道兑现没有。

关于发问,无需强调,是辩护的重要一环,是专业性、复杂性、不可控性最高的环节。美国证据法学家威格莫尔说,“交叉询问是人类迄今为止发明的发现真实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发问是质证和辩论的基础,如何通过发问达到辩护目的,如何通过反对实现辩护策略,大有技巧。也因此,发问可以视为律师水平的重要体现。刑辩律师应当加强庭审发问技巧的训练和实践。

发问的技巧和策略,不容易通过语言来概括,需要通过案例来展示。而王兴律师,他说话很有特点,经常妙语连珠,加上他丰富的实战案例,相信大家会很有收获。

欢迎王兴律师演讲。

辩护人法庭发问的

大致原则及常见问题

王兴

知名律师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分享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正确看待法庭发问的价值和作用

1、不可高估

(1)审判为中心的原则离真正落实还差得远。

(2)直接言词原则也没有真正落实,发问半天,判决书上引用的可能还是庭前笔录,庭上发问所揭示的问题在判决中得不到体现。甚至可能只落得一句话,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其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证,或者通过侦查人员出庭、出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入所体检表等证据,证据合法性的怀疑不能成立,辩护人的申请予以驳回。

(3)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及能力的局限,很难掌握出庭证人及侦查人员的反驳证据。

(4)证人伪证责任小,没有法律风险,甚至很多时候是说真话有风险说假话没风险。没有信仰约束,随意胡说八道。

(5)被告人沉默权的缺位,律师主要问的是被告人而不是证人,难点经常在同案被告人。

(6)法庭发问规则 简陋粗糙,限制太多。

2、也要重视

从庭审效果看,发问环节是不输于法庭辩论的庭审重要部分,也是精华所在。对于在法庭上揭示案件真相、建构双方逻辑体系、反映案件问题特别是被告人冤屈方面还是有重要作用。而对于案件结果看,虽然无法说有必然结果,但可以肯定的是,通过良好的法庭发问支撑起来的庭审效果,对案件的影响必然要好过庭审效果差的。

此外,我们要注意到一个动向或者信号,最高院的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第二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再出示、宣读,

第三十四条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可以不再出示庭前供述;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可以出示、宣读庭前供述中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内容。

虽然仍有许多局限,但还是透露出强调当庭直接言词原则的意味。对于被告人当庭发问,以及证人出庭后的发问,不仅辩护人要重视,公诉人也不能图省事了,至少应该把被告人或者证人庭前笔录里能证明的内容在法庭上进行呈现。

先要申明,很难说是什么普遍适用的绝对原则,也称不上是什么成功经验的分享,只是我的一些理解和做法,供大家参考,如果有共鸣甚至有启发那就足够了。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除了字面上的法律条文是个常量之外,其余的都是变量,都不相同,无法照搬。而自己可能觉得不错的些经验却很难称得上是成功经验。中国刑诉法上的因果关系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迷糊还复杂。有因无果占多数;还有因果关系不明或者没有证据的,即便案件结果不错,也很难说律师的发问或者辩论到底有没有起上作用。也从这个角度说,我们今天谈的原则也好,问题也罢,都是从服务庭审效果这个维度来谈的,没办法基于审判结果来判断对错好坏,请大家注意。

二、大致原则

1、清晰明了,不过多铺垫,不过多开场白

最好开门见山,打个招呼即可,你好,我是某某某的辩护人,现在向你发问几个问题,请你如实回答。

有的会表扬法庭几句,有的会做做证人工作,还有的推辞一下“本来不想问的,还是简单问一下吧”。恐怕都是不必要的。

除非是必须先行提出要求法庭解决的程序性问题,比如有证人在旁听,打开被告人戒具等等。

2、提出问题,提出简单问题

3、逻辑思路清楚

接问续问跟得上,不宜长时间停顿,不宜对回答没有反馈,应该有后续的接问。但有的时候,对对方证人,反倒可以尝试打乱思路,天上一脚,地上一脚,让他琢磨不清楚你的目的。

4、语气平和,不卑不亢

对待自己当事人,引导时注意语气态度。对待证人原则是温和,降低敌对情绪。对于态度明显差胡说八道的应不应该语气强硬一些,也可以尝试,但别抱太高期待。不要训斥,不要辩论甚至争吵,控制情绪。

5、适可而止,见好就收

举例:有没有看到他在场?记不清了。你再认真想想?哦,在的。

6、保持专注,认真听,伺机而动

其他人发问的过程中要能做到全程专注,公诉人发问时,要听有没有漏洞,特别是有一些发问之后当事人想解释却不给机会的,你发问时就要给当事人这个解释的机会,对于发问不当的该反对就反对,能够有所应对。有的时候需要给当事人鼓励支持。公诉人对其他被告人发问,有助于判断不清楚的同案被告人的态度和立场,来决定是否对其发问。对其他辩护人的发问也要认真听,有问到的重复问题要及时调整自己的发问范围,尽量避免重复。如果是敌对立场的辩护人发问违规的,能不能反对?我觉得是可以的。甚至对法官发问也要关注,不当的也要提出反对意见,

法官行为规范30条(六):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

或者在法官发问结束后补充发问,给自己当事人弥补的机会。

举例:某涉黑案公诉人发问态度恶劣同案被告人难以招架,通过提醒公诉人普通话的方式给被告人喘息机会。

有的辩护人,他的被告人被问的时候,全程不在场。

7、有始有终,服务于辩护

发问的问题一般应在质证和辩论阶段予以体现。对于有利的,当然重点说,而不利的也要结合其可信度可采性尽量予以论述。

举例:某涉黑案发问被告人关系,制作图表辅助辩护。

三、常见的问题

1、发问被打断

(1)【重复】要保持专注,尽量防止确因自己疏忽而重复。

有的时候,重复确实是检验谎言的一个利器。说真话的最大好处是不用记住自己说了什么。有意让他重复回答同一个问题,可能确实管用。但往往难有这样的机会。

有些被告人或者证人的庭前笔录明显不符合其文化水平,让其重述很管用。

(2)【无关】常遇到。对于涉及证人品格方面的问题,几乎都会被打断被制止。往往需要解释。(解释时把证人带出去)    

(3)【诱导】

(4)【毫无道理的打断】尽量抗争,申请回避。

2、诱导

如何看待诱导,极端的例子,我在内蒙开庭,发问同案被告人,刚说了个“2006年7月),连日子还没说出来,就被年轻的公诉人说是诱导。

诱导通常对己方证人有效。

把答案直接包含在问题里,明显诱导。

给出逻辑周延的选项,不应认定为诱导。比如害怕还是不害怕。但如果说衣服是什么颜色,是红色还是黄色,实际上排除了其他颜色的选项,更接近诱导。

问题中包括前提,如果包括的是被问话人没有陈述的内容,就属于诱导或者陷阱式发问。

举例:我问我女儿的问题;

北海案公诉人发问,偷换概念,把“没有打过”改成“没有打到”。庭审发问中可以包含的案件事实以什么为界限?北海案审判长通过对我两次反对的处理阐明的原则,我认为是合理的。以庭审陈述过的内容为限。

 诱导式发问的作用有限,显然不能指望凭借语言或文字上的技巧来问翻说谎的证人。

3、反对

第二十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

(二)不得采用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或者误导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人格尊严;

(五)不得泄露证人个人隐私。

当然还有重复性问题,也是辩护人可以反对的理由。

可以对谁反对?公诉人,同案辩护人,法官应当也在此限。

始终保持警惕。

也要稳得住,不要动不动就反对,涉及案件事实的一些焦点内容,恐怕就是当事人

必须要面对的,急于反对其他人发问相关问题,反而会让人怀疑。

4、可不可以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难以避免,保守为原则,冒险为例外。事先要有预判,对方会有几个可能的回答,相应的要如何反应如何追问。也不要有太大压力,毕竟你要想,可能整个发问环节都对案件结果没影响,你问的问题法官早忘了。

5、经常遇到保护性出庭,视频作证

6、询问证人以当庭陈述为准还是之前笔录为准,有必要吗?有意义吗?你会当真还是法院会当真?他说了算吗?

7、核对笔录式发问

《排非规程》

第七条: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就证据问题向被告人的讯问可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再出示、宣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证人出庭作证时遗忘或者遗漏庭前证言的关键内容,需要向证人作出必要提示的;

(二)证人的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需要证人作出合理解释的。 

这里所说的出示和宣读显然只能是发问阶段而不是举证阶段,也就是说辩护人完全有权利这么做。

规则是允许核对的,但如何核对更好,值得研究。对于己方当事人或者证人,特别是涉及翻供翻证的当事人,宣读之前的虚假笔录内容,当然可以让其更从容应对。但对敌方,我觉得还是直接发问问题的方式,尽量暴露出其当庭陈述与庭前陈述的矛盾。如果直接宣读后让其确认,可能他就顺便说这是其真实意思了。

四、对不同对象的发问的零星技巧

区分:队友还是对手?对队友,自己的被告人和辩方的证人、专家证人,基本原则还是保持控制,尽量用问题引导陈述,而不是“你把情况说一下”,“你把你的意见向法庭陈述一下”。

1、对自己被告人的发问

是非常重要的陈述事实作出辩解和喊冤的机会,而且羁押多时之后终于有一个倾诉的机会,情绪宣泄也很重要。应当认真对待。

涉及到排非的,更是非常重要。要尽量争取在法庭上有发问或者详细陈述的机会,提防现在常见的以庭前会陈述取代庭上陈述的做法。

根据当事人的表达水平作出相应的对待,会说的可以多用开放性的问题,不会说的尽量引导。   

注意给当事人辩解的机会。孙杨听证会里很多这样的场景,对方律师很客气的说我的时间有限,你的律师会给你解释的机会。庭审中公诉人经常态度生硬地“你就告诉我是还是不是”,需要给自己当事人说话的机会。

2、对同案被告人的发问,首先要做一个划分,是敌是友

通过公诉人及其自己辩护人的发问分析判断问题的风险。

(1)对与自己当事人立场相同的被告人发问,尽量发问封闭性的问题,别成了帮公诉人的忙。

举例:河南某涉黑案,公诉人问一个被告人,当天还有谁在场,他说记不清了。结果后来另一个同案辩护人问他同样的问题,他一个一个把名字全说出来了。

(2)对与自己当事人立场不同的被告人发问,和对控方证人发问差不多。

举例:福清案。

3、对证人发问

(1)仔细研究,发现漏洞。

举例:北海案某证人劳某、打车钱记得清楚、拒绝回答问题

根据证人自己陈述案发前后花钱的细节可以证明其伪证事实。首先,在外沙桥与裴某、黄某某、杨某某在一起时证人还剩余25元钱,这一点其当庭接受公诉人询问时以及8月11日接受检察院讯问时都予以确认。其当庭还陈述,当晚带了50元钱,买烟及零食后剩下31元(当发问的被告人误以为是30元时,证人还特意强调是31元而非30元),从移动大厅搭摩托车到水产码头花费6元,从水产码头与三被告人一起打车到外沙桥花费6元,此时他应该只有19元,而非25元。中间有一个6元的差错。这也就表明,证人当晚从前进路事发到从外沙桥返回住处之间只打了一次车,花了6元钱。而这一次只能是从移动大厅直接到外沙桥,也就是与三被告人的陈述相印证。当晚,证人劳次直接与被告人裴某、杨某某、黄某某打车去了外沙桥,并没有去水产码头。

证人劳某对花钱非常敏感,对花钱的细节记得非常清楚,而这已经成为了他的一种潜意识,以至于在编造去水产码头的谎言时,忘记了相应调整花钱的细节,结果露出了破绽。

(2)占有更多的材料,逻辑上进行铺垫挖坑。举例:河北朱某某受贿案,行贿人李某某出庭

(3)证人什么样的都有,装傻的,不说话的,装病的,装听不懂的。

拒绝回答问题的,沉默的,沉着应对。

对拒绝回答问题的,我采取的做法是继续发问,提醒书记员记录证人的反应

对装病的,长乐案件中认罪认罚的同案被告人上午接受发问时好好的,下午说耳朵有病化脓听不清,追问其什么时候出问题的。如果是被抓前出问题,为啥侦查期间一直没反映;如果是被抓之后出的问题,则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问题。他占不到便宜,就不提这茬了,继续回答问题。

对于证人拒绝回答问题,明显撒谎,或者说什么记不清记不得了,这种自我否定证据能力的情况,可能在陪审团审判时就好办了,直接就废了。“不能说谎,说一句谎话会毁掉所有信任”。但我们这里不是,往往你在庭上发问取得了战术上的胜利,但在判决书上却可能是承担失败的后果,只有一个证人出过庭的效果。确实不应该。

4、对侦查人员发问  

取得好效果很难,占有的材料太少,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拿不到,体检的医生见不到,同监室人员见不到。

误打误撞取得好的庭审效果,证据却完全没有排除。

举例:北海案四名警察五次出庭。陈某宁出庭,但办案机关却将被告人非法羁押在刑侦大队讯问室,以吊打、电击方式逼迫被告人认罪,并于5月18日上午将被告人带往合浦县继续殴打电击,5月18日下午带回刑侦大队讯问室继续刑讯,至当晚被告人支撑不住被迫认罪,经过近三个小时制作违背被告人真实意思的讯问笔录,然后办案人员陈某宁、黄某银于5月19日凌晨4点52分录制46分钟的“讯问录像”,期间只是装模作样的讯问,根本就没有制作笔录,让被告人签字的笔录是提前制作打印好的。

其他的对侦查人员出庭的发问,整体上乏善可陈。需要制度层面的突破。

结语

虽然讲的都是开庭的技术问题,但不认同“律师决胜在法庭”,“律师的舞台在法庭”这样的说法,因为你的对手可能根本就不在法庭上。所以,庭外辩护与法庭辩护同样重要。另一个方面,技术当然重要,辩护的勇气更为重要。

主持人肖之娥律师

总结

谢谢王兴律师,相信大家有不少收获。开篇王兴律师就提到不可高估发问的作用,提出了6个原因,但同时也要重视发问,这样评价庭审发问的价值和作用,确实非常客观。

我认为,任何时候我们都要提升和训练自己的技术,当下庭审,除了发问被告人,其他发问的机会确实很少,作用也有限。但是,我一直相信并且期待我们法治的春天,再此之前,要训练好自己,以待来日。

他总结的一些原则,包括:清晰明了、提出简单问题、逻辑清楚、语气平和、见好就收、保持专注等等都非常对,也是大家发问的共通之处。也梳理了发问常见的问题。以及对不同的人发问,需要注意的事项,控方证人、侦查人员,都要掌握更多的材料,反驳的证据。北海案对侦查人员的发问,也很值得学习。演讲确实非常实用。

我想补充两点:

第一,诱导。

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213条明确规定,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但什么是诱导,确实没有任何规定。我们自己通常会有一个判断。

庭审中,辩护人发问,如果对方不反对,审判长通常不会直接制止。你问了,也诱导了,但没人反对没被制止,这个问题就过去了,也许你就达到了发问的目的。所有的发问都是有目的的,一刀切的禁止诱导性发问,实际上是不合理的。

王兴律师总结了一些诱导性发问的情况,那如果我们自己发问,被反对或制止说是诱导,怎么办?通常可以解释,回答问题的人,庭前笔录或当庭陈述过这一事实,发问只是对回答者先前陈述的“确认”,对已经陈述事实的引用,不是诱导。这就解释了。 

第二,庭审发问的反对。

反对包括了别人反对我,我反对别人。

通常别人反对我的,庭审中,作为刑辩律师,千万不能一被反对就熄火,你要解释他的反对是错误的。即便你发问真的有问题,也要圆回来。千万不要说好,我问的不合适,我重复了,我不问了。我认为这是大忌。

我反对别人,包括反对公诉人、法官、其他辩护人。庭审中反对的到位、果断和勇敢,有很多作用:

1、阻止对方不利于被告人及辩护的举动;

2、打乱对方节奏,掌握庭审主动权;

3、帮助被告人稳住阵脚、提振信心;

4、借机表达辩方的态度和辩护观点;

5、获取发言机会;

6、遏制法官违法,使法庭重视辩护人的意见。

好些案件,我们反对之后,公诉人直接就不问了。怎么反对,还是要遵循发问的原则和方法,王兴律师都提到了,关键是,我们要形成敏感性。这种敏感性的建立,就是在无数次的庭审中,自己发问,听同行发问,不断训练、积累而来的。

再次感谢王兴律师的演讲。下一讲,张磊律师主讲《证人制胜》,5/17,不见不散。

特约评论员卢义杰

点评

王兴律师开场对法庭发问之作用先给了“不可高估”的评价,这耐人寻味。确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任重道远,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也较低,此情况再不改观,对被告人、证人特别是侦查人员的庭审发问技术,岂不是有沦为“屠龙术”的危险?庭审一大功能在于查明事实,但实践中,一些在卷的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或前后矛盾,或无法与客观证据印证,而律师自觉有力的发问却打不掉这些陈述,甚至有的法官根本不同意律师的证人出庭申请。那么,庭审的意义和功能体现在哪里?

当然,法庭发问的技巧值得学,也必须学,它是论辩、说服的实务技能,是律师本来该有的样子——无论证人出庭率多低,无论庭审实质化进展到哪一步。希望,伴随司法改革推进,这项硬功夫能成为每位辩护人的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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