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第一要注意的是:“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这提出了建筑面积为300方,我们暂且不管这300方是怎么样的,我们知道有这个300方。

第二要注意的是:“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也就是说,这300方必须与其他用房之间必须达到有效防火分隔。300方是一个单独的防火分区。而且文中提到“完全分隔”,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无论消防上还是功能上,都是隔离的?我想可以这么理解。

第三,还是上一条的内容,“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这里的“其他用房”指的是什么?这一直是我们争论不休的焦点,或许大家都没有仔细看,包括我也没有仔细研究过这一条,到今天我才认真看了这一条,不过这条文真的是说得再清楚也不过了,我们可以说都是在阴沟里翻了船,这么明白的东西根本不需要规范组来解释。
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一句话:“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这样下来,我想这条文说明中的意思再明白不过了:
“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一层、二层小型商业服务用房”“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一层、二层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完全分隔,”

虽然我们做到若干个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不大于300方是可以满足规范,但这样理解势必造成很大浪费。节地,节能,节约成本,虽然必要的浪费是需要,但我们不能肆意浪费,我们不能对规范胡乱理解,执行规范时需慎重再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