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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銘 | 國法與人情——從《公羊》學論親親相隱的限度

重慶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黃銘

本文為「《春秋》與儒家政治哲學」專題系列的第六篇,原載於《哲學與文化》第四十九卷第十一期(總第582期),2022年,第95—110頁。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經典詮釋學基本文獻整理與基本問題研究」(21&ZD055)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

黃銘, 江蘇常熟人,復旦大學中國哲學博士,現為重慶大學哲學系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春秋》學、《禮》學。

內容摘要

親親相隱是儒家倫理中的重要命題,關乎國法與人情的糾葛。前人的研究大多集中於《四書》的範圍,或否定親親相隱,或主張「親親為大」,未能充分討論親親相隱的限度問題。本文通過分析《公羊》學內部不同的容隱觀,指出在理想狀態下,親親相隱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體且有限度的,取決於當事人的政治身份(即是否擁有公權力)。不具有政治身份的民眾可以「親親為大」;具備政治身份的臣子僅能在國法的前提下實施有限的容隱,如要突破國法的限制,對親屬進行徹底的容隱,就必須放棄政治身份。國君的情況與臣子大體相同,差異之處是對其親屬「所犯在己」的罪行,「得申親親之恩」。

關鍵詞:《公羊》學、親親相隱、大義滅親

親親相隱是儒家倫理的重要命題,在先秦時期就有經典的論述,如孔子云:「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1]孟子更是構建了舜「竊負而逃」[2]的容隱故事。由於親親相隱涉及國法與人情的複雜糾葛,所以「竊負而逃」在本世紀初還引發了巨大的爭論。[3]然而爭論的雙方或是否定親親相隱的合理性;或是認為「親親為大」,未能詳細討論國法與人情的邊界,而且所據材料多來源於《四書》,極少論及《春秋》。而《春秋公羊傳》中有大量涉及親親相隱的內容,以魯國的慶父之亂最為典型。其中,季友對公子牙的酖殺,對慶父的「不探其情」、「緩追逸賊」,以及齊桓公對哀姜的大義滅親,三者之間存在極大的矛盾與張力。[4]歷代《公羊》學者都試圖給出圓融的解釋,展現出了不同的容隱觀,甚至同一學者持有多種容隱觀。本文旨在分析這些觀點,利用《春秋》「屬辭比事」的方法,[5]指出其中的正誤;力圖為國法與人情劃定邊界,討論理想狀態下容隱的限度;同時結合法律儒家化的進程,討論親親相隱落實為制度後,對於生活觀念的影響。

《春秋公羊傳》,中華書局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春秋三傳》對於魯國慶父之亂的始末有不同的記載。基於不同的事實,會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而我們探討的是《公羊》學中的容隱觀,故以《春秋公羊傳》,特別是何休《春秋公羊經傳解詁》認定的事實作為基準。

第一起事件是公子牙意圖弒殺世子般,而被公子友酖殺:

【春秋經】(莊公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公羊傳】莊公病,將死,以病召季子。季子至而授之以國政,曰:「寡人即不起此病,吾將焉致乎魯國?」季子曰:「般也存,君何憂焉?」公曰:「庸得若是乎?牙謂我曰:『魯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矣。』慶父也存。」季子曰:「夫何敢?是將為亂乎?夫何敢?」俄而,牙弑械成,季子和藥而飲之,曰:「公子從吾言而飲此,則必可以無為天下戮笑,必有後乎魯國。不從吾言而不飮此,則必為天下戮笑,必無後乎魯國。」於是從其言而飮之。飲之無傫氏,至乎王堤而死。[6]

魯莊公有三個同母弟:公子慶父、公子牙、公子友。牙和慶父與莊公夫人哀姜私通,三人圖謀作亂。公子友(即季子)不得已,出使陳國避禍。莊公病重,召回季子,授以國政,而公子牙脅迫莊公立慶父為君,且做好了弒殺世子般(即子般)的準備。季子當即秘密酖殺公子牙,但保存了牙的後人,即後來的叔孫氏。

第二起事件是慶父弒殺子般,歸罪於鄧扈樂,季子「不探其情」:

【公羊傳】莊公存之時,(鄧扈)樂曾淫于宫中,子般執而鞭之。莊公死,慶父謂樂曰:「般之辱爾,國人莫不知,盍弑之矣?」使弑子般,然後誅鄧扈樂而歸獄焉。季子至而不變也。[7]

莊公三十二年,公子慶父教唆僕人鄧扈樂弒殺子般,並將鄧扈樂作為替罪羊處死。季子趕到現場後,不再追究實情,寬縱了慶父。但慶父還是懼討,出奔至齊國。

第三起事件是慶父由齊歸魯:

【春秋經】(閔公元年)冬,齊仲孫來。

【公羊傳】齊仲孫者何?公子慶父也。公子慶父則曷為謂之齊仲孫?繫之齊也。曷為繫之齊?外之也。曷為外之?《春秋》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8]

慶父是弒君賊,畏罪出奔,絕於魯國,不當使其復歸。季子礙於親情,允許慶父歸國,導致慶父二次弒君。《春秋》避諱此事,故稱慶父為「齊仲孫」。

第四起事件是慶父再次弒殺閔公,季子「緩追逸賊」:

【春秋經】(閔公二年)秋,八月,辛丑,公薨。

【公羊傳】公薨何以不地?隱之也。何隱爾?弑也。孰弑之?慶父也。……(季子)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

【春秋經】九月,夫人姜氏孫于邾婁。公子慶父出奔莒。[9]

慶父第二次弒君,季子還是礙於親情,「緩追逸賊」,放走了慶父。慶父出奔莒國。兩次參與弒君的哀姜也出奔至邾婁國。

第五起事件是季子拒絕了慶父歸國的請求,慶父自盡:

【公羊傳】(僖公元年)公子慶父弑閔公,走而之莒,莒人逐之。將由乎齊,齊人不納,却反,舍于汶水之上,使公子奚斯入請。季子曰:「公子不可以入,入則殺矣!」奚斯不忍反命于慶父,自南涘,北面而哭。慶父聞之,曰:「嘻!此奚斯之聲也。諾已!曰吾不得入矣。」於是抗輈經而死。[10]

慶父弒殺閔公,季子雖然「緩追逸賊」,但依據君臣之義,仍向外「求購」慶父。故而當慶父再次請求歸國時,遭到了季子嚴詞拒絕。最後慶父被迫自盡。

第六起事件是齊桓公對於哀姜的大義滅親:

【春秋經】(僖公元年)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齊人以歸。

【公羊傳】桓公召而縊殺之。

【春秋經】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

【春秋經】(僖公二年)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11]

哀姜參與了慶父的兩次弒君行動,故而齊桓公依據王法,把哀姜從邾婁國召回齊國,在夷地正法,將其靈柩送回魯國,絲毫不顧念與哀姜的親屬關係。[12]

《春秋公羊傳注疏》書影

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藏元刻明修本

以上的事件都體現了國法與人情的衝突,而側重點各有不同:齊桓公對哀姜大義滅親,是國法壓倒了人情;季子秘密酖殺公子牙而保全叔孫氏,是在尊重國法的前提下,有限的照顧人情;季子對於慶父的「不探其情」、「緩追逸賊」,則是人情超越了國法;季子最後逼死慶父,又是國法壓倒了人情。而《公羊傳》對於上述行為均給出了肯定性的評價,[13]作為經典詮釋者的《公羊》學家,必須用一種容隱觀來統攝這些事件。

第一種容隱觀是「親親為大」,即認為血親關係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人倫的根本,親屬之間應該無條件的互相容隱。這種觀念深入人心,且能在《公羊傳》中找到依據。

【春秋經】(文公十五年)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

【公羊傳】其言「來」何?閔之也。此有罪,何閔爾?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若其不欲服罪然。[14]

子叔姬是魯文公的同母妹,出嫁為齊國夫人,由魯國大夫單伯護送。不料兩人在途中淫亂,後被齊國識破,子叔姬就被休棄了。很明顯子叔姬是有罪的,然而站在父母的角度,首要的義理是容隱子女的罪行,即《公羊傳》所云:「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若其不欲服罪然。」據此推論,兄弟之間也應當如此,那麼季子對於慶父弒殺子般的「不探其情」,弒殺閔公的「緩追逸賊」,都是可取的。

既然血親之間應當無條件容隱,那麼季子酖殺公子牙、最終逼死慶父又怎麼解釋呢?孔廣森云:

季子大義滅親,變之正也。《春秋》既善之矣,而又深順其諱文,明乎季子隱之、緩之,不得已而後出於殺者,後若倫、冏之徒,苟翦骨肉以自利者,乃不得假季子為口實也。……於牙不暴其罪,於慶父不探其情,有愛兄之心如季子焉,雖殺兄可也,不然,是亂而已矣。曰「鄭伯克段于鄢」,則其忍於殺弟見;曰「公子牙卒」,曰「公子慶父如齊」,則季子不忍殺其兄見。[15]

孔氏將「親親相隱」視為正道,「大義滅親」視為變道。「大義滅親」之所以能判定為「變之正」,必須要有純正的動機。即「有愛兄之心」,「雖殺兄可也」,否則就是「翦骨肉以自利」,如鄭莊公處心積慮殺其弟段一般。而純正的動機需要由「親親相隱」的行為來證明,所以對待親屬犯罪,應該先施以「親親相隱」,然後才能「大義滅親」。這種先後邏輯用來解釋季子逼死慶父是可行的,如孔廣森云:「子般之弑,歸獄於鄧扈樂,季子親親,不探其情,及其再弑閔公,罪益大,乃拒奚斯之請而誅焉。季子之治慶父,先以仁,後以義,《春秋》所賢也,故季子諱之亦諱之,季子罪之亦罪之。」[16]

但公子牙事件,《公羊傳》的評價是「誅不得辟兄,君臣之義也。行誅乎兄,隱而逃之,使託若以疾死然,親親之道也」。[17]並不是先施以「親親相隱」,然後「大義滅親」,而是先確定「誅不得辟兄」的君臣之義,然後才考慮有限的容隱,即「不暴其罪」。所以在孔廣森先仁後義的邏輯中,君臣之義沒有獨立的地位,需要由親親相隱來證明動機,實際上是取消了君臣之義。這非但與《公羊傳》不合,更會造成極大的義理紊亂,比如《春秋》對於趙盾的「加弒」也就不成立了。[18]既然君臣之義不能取消,那麼親親為大的容隱觀就不能成立,反而要依據酖牙事件中,國法高於人情的義理,來反思季子對慶父「不探其情」、「緩追逸賊」的正當性。

所謂時機主義容隱觀,指大義滅親與親親相隱的抉擇不是抽象的,需要根據不同的時機來確定。季子對公子牙、公子慶父採取或誅或縱的處置方式,是因為所處的時機不同,如《公羊傳》所云:

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慶父弑君,何以不誅?將而不免,遏惡也。既而不可及,因獄有所歸,不探其情而誅焉,親親之道也。[19]

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慶父弑二君,何以不誅?將而不免,遏惡也。既而不可及,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20]

《公羊傳》認為,公子牙與公子慶父都是季子的同母兄,親疏程度沒有差別,所犯的罪行也都是弒君。所不同的是,公子牙僅有弒君的動機,季子為了阻止惡行的發生,故而將其誅殺。而慶父兩次弒君都是既成事實,已經無法挽回,故而順遂親親之情,將其寬縱。

然而這種時機主義容隱觀有重大的漏洞。《春秋》強調尊尊之義,故而極度維護君父,在立法上非常嚴密。首先規定了「君親無將,將而誅焉」,對於君父不能有犯上作亂的動機,有動機便可誅殺。其次規定了「君弒,臣不討賊,非臣也」,[21]國君被弒,臣子有嚴格的討賊義務;甚至求全責備,如趙盾未能誅殺弒君賊趙穿,便被《春秋》加上了「弒君」的罪名。所以,國君被弒雖然是既成事實,但並不影響臣子討賊的義務。《公羊傳》對情節較輕的將弒行為施以極刑,卻對更為惡劣的既弒行為加以寬縱,造成了刑罰不中的後果。不能不說,時機主義容隱觀是一種投機理論,大有害於義理。

《左傳》,中華書局

所以有一些學者為《公羊傳》進行辯護,通過修正事實來完善時機主義容隱觀。上文關於慶父之亂的始末之敘述,依據的是何休對於《公羊傳》的解釋。其實《左傳》有不同的記載,直接關係到季子「不探其情」、「緩追逸賊」的義理定性。下面我們通過表格來展示兩者的差異。

莊公三十二年,慶父唆使鄧扈樂弒殺子般,《左傳》記錄了「成季奔陳」,[22]落姑之盟後方回國魯國,孔廣森據此來修補時機主義容隱觀,孔氏云:

子般之弑,季子奔陳,於是召而復之,故言來歸。何邵公必不信《左氏》,乃以上傳季子至為從家至朝,此經來歸為自洛姑歸,支離之説,今悉無取。[23]

將而縱之,是與成其弑也;既已弑矣,不及得救,季子以愛兄之道受逸賊之過,其幾於仁乎。[24]

《公羊傳》中,季子的「不探其情」,指慶父歸獄鄧扈樂後,「季子至而不變也」。季子何時至,從何處至,《公羊傳》未明言。何休解釋道:「至者,聞君弒,從家至朝。」即季子處理此事時,身在魯國,且之後沒有出奔。基於這種事實認定,季子沒為子般討賊,是有虧於臣子之義的。孔廣森則根據《左傳》的記載,以為子般被弒後「成季奔陳」,說明彼時季子無力討賊;而閔公元年「季子來歸」,則是落姑之盟後,自陳歸魯。故而孔氏推定《公羊傳》所云的「季子至而不變也」,發生在「季子來歸」之後。另一方面孔氏又認同何休的說法,認為此時慶父已經出奔齊國。那麼季子衹能用向外求購慶父的方式,履行討賊大義,[25]而事實上寬縱了慶父,這樣就恩義兩全了。孔氏進而批評何休「不信《左氏》」,導致了義理上的窘境。

《公羊傳》本文的確沒有說明閔公元年「季子來歸」的具體所指,故而孔氏牽引《左傳》解釋《公羊》,不能指責他變亂家法,最多是反對何休的觀點。但孔氏的修補衹對「不探其情」有效,不能用來解釋「緩追逸賊」。因為孔氏所言的「不探其情」的合法性,是基於慶父不在國內的既成事實,所以討賊衹能通過向外求購的方式實行,如果慶父歸國,就必須誅殺。然而閔公元年,慶父歸魯,季子非但沒有討賊,反而接納了慶父,故而《春秋》諱稱慶父為「齊仲孫」。孔廣森亦云:「慶父懼討,久稽于齊,聞季子至而不變,乃肆志復入。季子不探其情,似也;聽其來,抑過矣。」[26]我們認為,季子聽任慶父歸國不僅是「過矣」,而且直接導致了閔公被弒。那麼慶父再次弒君時,季子既在國內,又有執政的權力,即時可討,還負有先前接納慶父的責任,就不能故技重施,對內「緩追逸賊」,對外求購慶父,而應該大義滅親。

《左傳正義》書影

中華再造善本影印宋慶元六年紹興府刻宋元遞修本

另一方面,季子最後逼死了慶父,能否算作討賊,以此為「緩追逸賊」開脫呢?我們認為,《春秋》對於義理的論斷,有即時性,但更加注重延續性。閔公元年,慶父回歸,季子應該直接誅殺,這是最正當的討賊。季子卻接納了慶父,就影響到之後的討賊認定。閔公被弒後,假設季子誅殺了慶父,衹能說明即時的決斷是對的,但根據義理的延續性,能否認定為討賊,是存疑的。更何況季子選擇的是「緩追逸賊」,那麼即便向外求購,最後逼死慶父,衹能說即時的決斷是對的,但絕不能認定為討賊。所以無論如何,「緩追逸賊」都是非法的。

綜上,時機主義容隱觀是以未弒、既弒作為容隱與否的判定標準,未弒則選擇國法,誅不避親,既弒則選擇人情,寬縱親屬。然而季子處死公子牙,是在未弒時選擇國法;而「緩追逸賊」發生在弒君之後,季子仍應選擇國法;即便是孔廣森認定的「不探其情」,本質上也是選擇國法。所以無論何種時機,季子都應該選擇國法,最多是在國法的前提下,進行有限的容隱,如酖牙之事。所以時機主義容隱觀是不能成立的。

一、臣子的身份與抉擇

季子對於公子牙和公子慶父的處置,都應該以國法為重,這取決於季子的臣子身份。因為《春秋》之義,「君弒,臣不討賊,非臣也」。[27]另一方面,《公羊傳》中也有合法的「不討賊」事件,即吳季札不殺闔廬。

【春秋經】(襄公二十九年)吳子使札來聘。

【公羊傳】謁也、餘祭也、夷昧也,與季子同母者四。季子弱而才,兄弟皆愛之,同欲立之以為君。謁曰:「今若是迮而與季子國,季子猶不受也。請無與子而與弟,弟兄迭為君,而致國乎季子。」皆曰諾。……謁也死,餘祭也立。餘祭也死,夷昧也立。夷昧也死,則國宜之季子者也。季子使而亡焉。僚者,長庶也,即之。季子使而反,至而君之爾。闔廬曰:「先君之所以不與子國而與弟者,凡為季子故也。將從先君之命與,則國宜之季子者也。如不從先君之命與,則我宜立者也。僚惡得為君乎?」於是使專諸刺僚,而致國乎季子。季子不受,曰:「爾弑吾君,吾受爾國,是吾與爾為篡也。爾殺吾兄,吾又殺爾,是父子兄弟相殺,終身無已也。」去之延陵,終身不入吳國。故君子以其不受為義,以其不殺為仁。[28]

吳季札同樣也面臨親屬弒君的倫理困境。作為吳國的大臣,季札首先應為吳王僚誅討弒君賊闔廬,但闔廬又是自己的侄子。季札不忍「父子兄弟相殺」,最終決定寬縱闔廬,但前提是「去之延陵,終身不入吳國」。即拋棄政治身份,變為百姓,方能順遂親親之恩,故而是合法的。[29]而魯季子沒有拋棄政治身份,卻寬縱慶父,是非法的。

所以國法與人情的選擇,取決於當事人的身份:具有政治身份的人臣,擁有公權力,應該以國法為重,最多進行有限的容隱;如要寬縱親屬,就必須放棄政治身份。由此推論,不具備政治身份的普通百姓,可以無條件的容隱親屬。這在《公羊傳》中也有印證。比如上文提及的子叔姬「道淫」之事,《公羊傳》以為「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若其不欲服罪然」,強調的身份是「父母」,即表明無政治身份之百姓,可以持親親為大的容隱觀。

《春秋公羊經何氏釋例》書影

《續修四庫全書》影印養一齋本

二、「親親之道」當為「親親之過」

另一方面,既然季子對慶父「不探其情」、「緩追逸賊」是非法的,而《公羊傳》的評價卻都是「親親之道」,如要貫徹身份主義容隱觀,就必須重新闡釋傳文。何休就將「不探其情」中的「親親之道」,解讀為「親親之過」。何氏云:

論季子當從議親之辟,猶律親親得相首匿,當與叔孫得臣有差。[30]

所謂「議親之辟」是指定罪時,要顧及親親元素。季子比照的是叔孫得臣。得臣明知公子遂意圖弒君,卻知賊不言,故而被《春秋》誅絕。季子「不探其情」,與叔孫得臣「有差」。「有差」指的是有差別而減刑,不是定性上的截然相反。同樣是不誅弒君賊,得臣與公子遂無親屬關係,而季子與慶父是同母兄弟,季子可據親親而減刑,但不能說季子無罪。故而陳立云:「《注》云『有差』,亦止謂差於得臣耳。弑君之賊,雖曰親親,究難舍縱。季子之不探其情,似亦未能全謂無過。」[31]同樣的,針對「緩追逸賊」中的「親親之道」,何休云:「與不探其情同義。」[32]即也是「親親之過」。

「親親之道」至少是中性的評價,而「親親之過」則是負面評價,何休的解讀是否歪曲了《公羊傳》的意思?其實並未歪曲,何休通過屬辭比事,找到了一些佐證。首先,何休云:「(閔公)不書葬者,賊未討。」[33]按照《春秋》的義例,國君被弒,如臣子不討賊,則不書國君之葬,以此譴責臣子。魯閔公是被慶父所弒,《春秋》不書閔公之葬,即證明季子未能討賊,而「不探其情」、「緩追逸賊」是非法的,那麼「親親之道」實為「親親之過」。

其次,《公羊傳》為何不直言「親親之過」?這是考慮到季子一生功大於過,故有所避諱。何休云:「嫌季子不探誅慶父有甚惡,故復於託君安國賢之,所以輕歸獄,顯所當任,達其功。」[34]季子有誅公子牙,擁立僖公,安定魯國的功勞,也有「不探誅慶父」、「緩追逸賊」的過失。為了避免有過大於功的嫌疑,所以要「輕歸獄」,即「不探誅慶父」不能有「甚惡」的嫌疑。此據邏輯,推斷《公羊傳》把「親親之過」書寫為「親親之道」,也是合理的。[35]

三、君王的容隱抉擇

具有政治身份的人,除了臣子之外,還有君王。何休以為,君王的容隱抉擇與臣子不同。

【公羊傳】(莊公三十二年)公子牙,今將爾,辭曷為與親弑者同?君親無將,將而誅焉。然則善之與?曰然。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季子殺母兄,何善爾?誅不得辟兄,君臣之義也。然則曷為不直誅而酖之?行誅乎兄,隱而逃之,使託若以疾死然,親親之道也。

【解詁】以臣事君之義也,唯人君然後得申親親之恩。[36]

臣子的容隱抉擇,以季子酖殺公子牙為典範,首先是依據國法討賊,「誅不得辟兄,君臣之義也」;其次是有限的容隱,「隱而逃之,使託若以疾死然」。何休認為,唯有國君才能突破限制,「得申親親之恩」。根據上下文語境,國君的「親親之恩」絕不是有限的容隱,如季子酖牙一般,而是類似「緩追逸賊」的直接寬縱。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春秋》並非片面注重「尊尊」之義,而是在「親親」與「尊尊」之間取得平衡。國君作為一國至尊,如果忍心殺害至親之人,如世子、母弟,《春秋》就會「稱君甚之」。更何況還有國君處心積慮殺害母弟之事,如「鄭伯克段于鄢」,就更要求人君「申親親之恩」,何休云:

鄭伯為人君,當如傳辭,不當自己行誅殺,使執政大夫當誅之。

禮,公族有罪,有司讞于公,公曰「宥之」。及三宥,不對走出。公又使人赦之,以不及反命。公素服不舉,而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親哭之。[37]

且不論鄭莊公對於共叔段不應「養成其惡」,僅就處理叛亂本身而言,何氏認為,鄭莊公應該「申親親之恩」,即「不當自己行誅殺,使執政大夫當誅之」。結合何休下文引用的禮制,這句話往往被解讀為,人君不親自誅殺,而「派」執政大夫誅殺。如俞樾云:「使執政大夫秉國法以誅之,而己不與焉,斯合親親之道矣。」[38]這是極其有限的容隱。但如果何休衹有這一層意思,衹需說「使執政大夫誅之」,或者「『當』使執政大夫誅之」,不用說「使執政大夫『當』誅之」。其實「使」字既有「派遣」的意思,也有「假設」的意思,那麼何注可以解釋為,國君不當親自誅殺,假設是執政大夫,就應當誅殺,這樣「當」字才有著落。那麼在義理上,鄭莊公「申親親之恩」,既可以選擇不親自誅殺,也可以選擇不讓共叔段落入執政大夫之手,此即「緩追逸賊」。這個解釋可以得到《穀梁傳》的印證。

【穀梁傳】然則為鄭伯者宜奈何?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

【集解】君親無將,將而必誅焉,此蓋臣子之道;所犯在己,故可以申兄弟之恩。[39]

《穀梁傳》認為,鄭伯應該「緩追逸賊」。范甯《穀梁傳集解》進一步說明了「緩追逸賊」的理由,是「所犯在己」,即僅限於親屬針對國君本人的罪行。由此推斷,其他違反國法的罪行就不能徹底寬縱,衹能在國法的範圍內進行有限度的容隱,即派遣執政大夫誅殺;或者拋棄君位,才能徹底的「申親親之恩」。如此,國君的容隱抉擇就完整的呈現出來了。

《春秋穀梁傳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以此為標準,也可以解釋齊桓公對於哀姜的誅討。哀姜是齊桓公的近親,參與了慶父兩次弒君行動,侵犯了王法,但又不是針對齊桓公本人的犯罪,所以齊桓公作為霸主,不能寬縱哀姜。

綜上,身份主義容隱觀強調國法與人情之間的抉擇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取決於當事人的政治身份。不具有政治身份的百姓,可以徹底的容隱親屬。具備政治身份的臣子,是公權力的行使者,當以國法為重,最多衹能有限的容隱,如季子對待公子牙;如果要徹底容隱親屬,就必須拋棄政治身份,如吳季札對待闔廬。國君對於親屬「所犯在己」的罪行,應該採取「緩追逸賊」的做法,其餘與臣子的容隱觀相同。身份主義容隱觀能統攝《公羊》學中所有涉及親親相隱的事件,又細化了孔、孟的容隱觀,在理論上最為完備。

既然身份主義容隱觀在理論上最為完備,但審視我們的生活觀念,似乎仍是親親為大的容隱觀佔據主流,這又是為什麼呢?其實容隱不僅是理論問題,還在法律儒家化的進程中落實為制度,在理論與制度的互動中,才成為生活觀念。

法律的儒家化肇端於董仲舒的「《春秋》決獄」,《公羊》學起了極大的作用。而用儒家的經義改造法家的法律,起初難免會矯枉過正,過於注重「親親」。如董仲舒云:「魯季子之免罪,吳季子之讓國,明親親之恩也。」[40]將魯季子寬縱慶父,等同於吳季札不殺闔廬,顯然是「親親為大」的容隱觀。何休作為身份主義容隱觀的建構者,也有一些「親親為大」觀念的殘餘,如云季子有「不殺慶父之賢」。[41]所以《公羊》學家的理論並不純粹。

另一方面,身份主義容隱觀對於君權的限制極大,比如要求國君對於「所犯在己」的罪行進行徹底的容隱,並允許百姓容隱親屬所有的罪行,包括謀反罪。這些在現實中很難推行,故而後世的法律轉而以罪行大小作為判定標準,如《唐律疏議》云:「謀反、謀大逆、謀叛,此等三事,並不得相隱,故不用相隱之律,各從本條科斷。」[42]這種處理打破了國法與人情在理論上的平衡,引發的反作用便是「親親為大」觀念的抬頭。所以在人們的生活觀念中,「親親為大」仍是主流的容隱觀,同時也認同大義滅親,僅做了簡單的調和,如徐彥所云:「誅不辟親,王者之道;親親相隱,古今通式」、「義各有途,不可為難矣」。[43]

參考文獻

唐.孔穎達,《春秋左傳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唐.楊世勛,《春秋穀梁傳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

清.陳立,《公羊義疏》,北京:中華書局,2017。

清.孔廣森,《春秋公羊經傳通義》,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清.劉逢祿,《春秋公羊釋例後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清.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北京:中華書局,1992。

清.俞樾,《俞樾全集》,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7。

陳壁生,《經學、制度與生活:《論語》「父子相隱」章疏證》,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

段熙仲,《春秋公羊學講疏》,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

郭齊勇主編,《儒家倫理爭鳴集——以「親親互隱」為中心》,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1996。

注释

[1] 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頁146。

[2]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然則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蹝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頁359-360)

[3] 詳見郭齊勇主編,《儒家倫理爭鳴集——以「親親互隱」為中心》(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

[4] 也有一些學者涉及了《公羊》學中的容隱問題,如陳壁生,《經學、制度與生活:《論語》「父子相隱」章疏證》(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張國均,〈《春秋》懷疑大義滅親而發育親屬容隱〉,《孔子研究》2(2014)、陳姿樺,〈論儒家倫理中的「親親」之道〉,《天府新論》1(2018)。然而這些學者基本都持「親親為大」的容隱觀,未能留意容隱事件之間的矛盾,也沒有根據矛盾梳理出不同層次的容隱觀,故而未能充分討論國法與人情的邊界問題。

[5] 本文討論的議題集中於《公羊》學內部,辨析的方式也是「屬辭比事」,為避免枝蔓,故暫不涉及其他儒家學派或者中西比較哲學的論述。

[6]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頁337-340。

[7]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347-348。子般之弒發生在莊公三十二年,詳情記錄在閔公元年。

[8]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350。

[9]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355-356。

[10]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373-374。

[11]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370-371,375,378。

[12] 據《史記.齊世家》記載,哀姜為齊桓公女弟。當然《史記》的說法備受質疑,但即便不是女弟,也應該屬於近親。

[13] 當然我們指的是字面意思上的肯定評價,實際上《公羊傳》對「不探其情」、「緩追逸賊」的評價是負面的,詳下文。

[14]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584。

[15] 清.孔廣森,《春秋公羊經傳通義》(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頁393。

[16] 清.孔廣森,《春秋公羊經傳通義》,頁395。

[17]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341-342。

[18] 根據《公羊傳》記載,趙盾本身是賢臣,數次勸諫晉靈公,反被靈公迫害,故而出奔。在出奔途中,族弟趙穿弒殺了靈公,將趙盾迎回,而趙盾沒有為靈公討賊。《春秋》原心定罪,將弒君的責任歸在了趙盾身上,以此嚴君臣之義。如果按照親親為大的容隱觀,趙盾不殺趙穿是正當的,那也就無須承擔弒君的責任。這顯然是違背《春秋》大義的。

[19]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346。

[20]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355。

[21]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110。

[22] 唐.孔穎達,《春秋左傳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344。

[23] 清.孔廣森,《春秋公羊經傳通義》,頁398。

[24] 清.孔廣森,《春秋公羊經傳通義》,頁396-397。

[25] 嚴格來說,「不探其情」指的是不追求實情,將弒君的罪責歸於鄧扈樂,而慶父無罪。這樣的話,對於君臣之義傷害極大,孔廣森的修補就沒有任何意義。故而我們退一步,將孔廣森修補的「不探其情」闡釋為,基於慶父已出奔的事實,認定慶父有弒君之罪,並向外求購慶,僅在客觀事實上造成了寬縱的結果。這樣時機主義容隱觀才有成立的可能。

[26] 清.孔廣森,《春秋公羊經傳通義》,頁398-399。

[27]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110。

[28]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886-890。

[29] 季札能否接受君位之後再討賊呢?段熙仲先生云:「由賊立而討之,則何以異於晉夷吾乎?雖討賊,而《春秋》不以討賊予之,弗予其為臣子之辭也。」(《春秋公羊學講疏》,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頁413)如果季子接受君位,則是坐享了闔廬弒君的果實,二人連為一體,都是弒君賊,就沒有誅討闔廬的合法性了。如晉里克弒君後擁立晉惠公夷吾,之後惠公殺死里克,《春秋》不用討賊之辭,認為里克是惠公之大夫,人人可以誅里克,唯獨惠公不可。所以從現實層面而言,季札無力討賊,也不能接受君位後再討賊,衹能選擇拋棄政治身份,進行親親相隱。

[30]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346。

[31] 清.陳立,《公羊義疏》(北京:中華書局,2017),頁996。

[32]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355。

[33]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355。徐彥將「賊未討」解釋為當時未討賊,但僖公元年《公羊傳》記載了季子逼死慶父之事,最終是討賊的。我們在上文已經論證,逼死慶父不能認定為討賊,故而不取徐彥的說法。

[34]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349。

[35] 自何休之後,很多《公羊》學家在否定季子寬縱慶父的合法性時,都引入了功過相抵的視角,如段熙仲先生云:「閔公不書葬,從賊未討,以為無臣子辭。諸侯臣諸父昆弟,季友固其臣也,無臣子者,絕臣子也。季友當絕,但以存國功覆過耳。」(段熙仲,《春秋公羊學講疏》,頁412)而劉逢祿的觀點則幾近嚴酷,云:「得臣黨遂弑赤,季友知賊不誅,坐視子般、閔公之弑,以成其立僖之功。《春秋》褒其功而誅其意,於不書葬閔公、殺慶父見之。弑君之賊,吾聞大義滅親矣,未聞親親得相首匿也。」(《春秋公羊釋例後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頁307)

[36]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340-342。

[37]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24。

[38] 清.俞樾,《群經平議(下)》,《俞樾全集》第2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7),頁661。

[39] 唐.楊世勛,《春秋穀梁傳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頁5-6。

[40] 清.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北京:中華書局,1992),頁120。

[41]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350。

[42]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1996),頁467。

[43]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注疏》,頁376。

编辑:刘思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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