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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房子引发杀人案!判决再起争议(浪子背包客)


 “江西农民铲杀乡干部”一案,经过审理近日宣判。嫌疑人明某,涉“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如果没有意外,以后会是无期徒刑。

消息一出,引起一些波澜。问判得是否公道?

个人认为,此案的判决存在事实上的瑕疵。几个明显的疵点,一个一个来:

1、案件的起因:因何开打?

根据司法机关和媒体披露,该事件的初始起因,是因为“村委会”要拆除几户村民的房屋,造成“不在拆除范围”的明某家房屋损坏。

按照国情,村委会通常被认为是一级公权力组织,实际也的确掌握着一些实权。而且乡里去了人,近于政府承认和撑腰,相当于政府在作拆除。

从事件表面陈述看,有关的拆除行为很可能是“强拆”,或是变相强拆,起码是涉嫌。这里先不过多纠缠强拆本身的合法性,只是一个“强拆色彩”,就足够“迫使”普通百姓倍加关注,提高精神敏感度——关系到私人财产和争议性暴力的强拆,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焦点。

实际过程中,当事人明某的房屋因“挖掘机手操作不慎”而损坏。必须指出,在强拆色彩弥漫的情况下,不论是不是“不慎”,这种损失都很容易被百姓联系到强拆本身。或者说当事人认为官方要强拆他的房子,是合理思维。

而“操作不慎”明显是官方的结论,显然并未得到当事人明某一方认同。

其实不论如何解释,官方过失是少不了的,只是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官方过失被春秋笔法掠过)

过失发生后,进行强拆的官方明显没有离开以平息事态(是不是继续拆房?公开信息中略过),反而留在当地不走,也没有(提及)“及时通知受损屋主及道歉、承诺赔偿”,以至于当事人屋主返回时满肚子猜疑和愤恨,直接就找到了“目标”进行泄愤,致使事件一发不可收拾。

另外,村委会搞强拆,法律上并没有这个授权。

就是说,事件由官方过失而起,这一点没有问题。

2、案中死者的身份及职权问题。

公开信息显示,案中死者卓某,身份是乡人大主席,被表达为“乡干部”。当天在场是来作“拆除动员和现场督导”工作的。

可是,人大并不是干这个的,他的干部身份也存疑。根据有关法律及惯例,人大是立法机关,主要权力是: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其中立法权和任免权与本案明显无关,至于监督权,主要指的是监督国家机关的行为,惯例上有权对社会生活中的大事发言,但不是监督一切。

退一步说,就算人大有监督一切的权力,但是监督不等于要具体管事,这个很重要。按照有关法律和法制精神,谁的职责就是谁的职责,不可以乱来。明显,关于强拆问题,有多个政府部门可行使管理权,并不需要人大来帮忙——监督除外。

何况,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乡”仅仅是科级,这个级别的人大组织不能认定为“人民代表大会”,而仅仅可算是没有常设机构、不在国家编制的“支会”。乡人大主席,也只能是个“人大代表”,其“人大主席乡干部”的身份大有问题。

人大代表行使所谓的人民监督权倒是可以,具体管事则存在问题,(受指挥?)跑去介入强拆这种具体敏感问题的话,涉嫌越权行事。

具体社会生活中,一个涉嫌越权的人大代表出来代表官方管事(甚至带着安全帽宛如施工领导),的确更容易引起有关的“误解”和敌视。

这方面搞“责权不清”,成为官方的另一过失。更重要的,死者卓某涉嫌在案中并不是在行使合法职权。

3、嫌疑人明某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认定,很重要的一条是,当事人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前面说过,他家的房子莫名被破坏,简单地说,这时明某有权力阻止破坏。

当时挖掘机就在当地没走,还有一些涉强拆相关人员在场,有理由推定,嫌疑人明某认为自己需要用暴力阻止对方的强拆,包括暴力施压及抗压。于是可以说,开始他对挖掘机的打砸存在一定合理性。这部分主要可记为“正当防卫”,至于是不是“防卫过当”,涉嫌吧,但即使“过当”,也不算重——如果没有后面的事,恐怕他顶多就赔部分打砸损失而无须承担刑责,官方则要赔他的房子等。

这里插一句,现代社会常对暴力深恶痛绝,但事实上在广大的偏远农村,暴力及暴力施压仍是惯性常见的解决问题办法——不管是官是民。

对前面明某涉嫌报复的行动,法律规定的确有所限制,涉嫌超过了正当防卫范畴。但是从进一步分析,对一群胡乱拆掉自己房子(基本生活资料)的人实施报复,就算不提什么“可以原谅”,起码算“事出有因”。

案件陈述中有“不顾解释劝阻”等等。但是以社会关系现实及其当时的“官方作为”来看,明某有理由不相信、不理会有关的解释劝说。

其间死者卓某很可能参与了“解释劝阻”,甚至很可能是其中的主角之一。在“解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他打电话给派出所报警。

报警当然可以,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报警。问题是事件正在“高潮”,而且官方的确有所过失,这样呼唤警方介入(是不是要抓人?),恰不恰当先不论,客观上的确会起到“火上浇油”的作用。

插句话:高喊一句“政府赔你房子”,恐怕比找警察施压效果要好得多。

“乱拆我的房子、还拉公安来整我”,火头上的明某,如果这样想一点也不奇怪,所以他转去攻击卓某不是没有合理理由的,事出有因。

另一个角度,明某攻击卓某涉嫌报复伤人,明显主体动机是报复强拆本身,报复打电话报警次要。针对报复的动作开始就是直接伤人,一铲打倒——这里有个疑问:突袭式的一铲,有没有可能当场打倒一个带安全帽的人,并使其“丧失自卫能力”?

按照有关描述,当卓某“倒地丧失自卫能力”后,明某仍旧持铲攻击,最终造成卓某死亡。这个的确带有较多的报复动机和表达,但是从整个事件来看,也与“一场官民纠纷引起的暴力冲突”脱不了干系。

明某面临许多人包括疑似官方人员的“劝阻解释”,而且描述中那些人有动作——说“群殴”可能过分,“拉偏架”不能说没有这个可能。(具体细节再次被略过)

有人可能会问,他来挥铲什么的,还不让我们阻止、抱住了?可是,官方人员的如此行为事实上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劝什么阻?大家还不早早全体撒腿跑路嘛。

强调一点,倾向性的“阻止”,本身就涉嫌参与斗殴。大群人留在现场不走,态度欠端正,涉嫌集体施压。

总的来说,明某开始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情节居多,攻击卓某的行为则报复伤人及伤人致死的情节不少。联系整个事件,此案可简单定性为:官民纠纷引起的暴力冲突致死,存在正当防卫部分。(如果认定官方人员出手,则存在斗殴情节)

涉及到具体定罪量刑,主要争议无非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以及具体量刑多少问题。

从情节来看,明某实施伤人行动很可能并未经过深思熟虑,而是一种“应激性”举动,初始动机在于保护自己的合理合法权益,不具备“故意杀人”的长远动机。所以我们可以进一步把焦点集中在“临时报复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方面。

联系整个事件进行分析,笔者更趋向认为“故意伤害致死”和“临时起意报复杀人”的情节都有。

故意伤人的动机很明显,这不用说。联系当时现场,临时起意报复杀人,是一种合理的动机推定,而且击打脑部致人死亡这一点,的确具备杀人的“动作表达”。但从较广的范围来看,明某是不是真的想杀死卓某?多半不是。有关案情介绍并未提及两人有宿仇之类。

或者说,明某的报复杀人动机是一种临时的、矛盾激化的产物,所谓“激动杀人”,并非典型的“谋杀”——虽然仍旧涉嫌故意,但和蓄谋的故意仍有区别,情节没那么严重。

案中“故意伤害”和“激动杀人”两种动机都有,混合在一起难以彻底区分——毕竟,可以闪过杀人念头,但真正下决心杀人并不那么容易。

再回头关注整个事件,事件的起因来自官方,就是说官方起头、明某应激反抗和涉嫌报复。因为造成死亡,过当肯定是过当了,但不能说没有一点正当防卫的根由。

所以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故意伤害(致死)、防卫过当、激动杀人”等多种动机和情节,并联系事件的起因。

总的来说,判决“故意伤害(致死)罪”似嫌不够,那么判“故意杀人罪”?却又似过了,或者说不典型。

那么就判两种罪好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前者针对他前面的伤害举动,后者针对他最后那几下。一个案子两种罪,如此可能给司法机关带来新的挑战,不过也较合理些。

具体量刑方面,法院给予的一审判决是死缓,这方面个人认为偏重。

一方面考虑到“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激情杀人)”的综合因素,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案件整体情节和前因后果。还有,本案没必要对“干部”做出特定保护。

我国的法制传统中有一种习惯,那就是给公权力和手握公权力的人提供更高程度的法制保护。本案的量刑,似乎合乎这个习惯。

可是前面已经论述过,案中死者卓某的“人大主席干部身份”本身存疑,其在案中表现的职责角色同样值得推敲,所以非要把这个人代入“公权力”,不恰当,也不必因为保护这个人提高刑罚门槛。

至于公权力的作用,在这个案子中角色“尴尬”,无条件保护违背法制精神。

但是,毕竟涉及杀人,又不好太轻。个人认为,可以判决有期徒刑10-15年。

……

再回顾早年的一个案子:某医院院长在家中遭到下属(一名医生)持刀攻击,最后造成他重伤送院抢救。最终结果是攻击实施人被判故意杀人罪——死刑。而院长本身,后来又上班几年,然后退休了。

这个案子,按照一般法制精神和有关法条,是判重了的。既然没有死人,判故意杀人罪便存疑,说“故意杀人未遂”或许有理,但是如此就不宜判死刑,无期徒刑应是顶点。

之所以要重判,自然是为了保护权力,以刑罚进行威慑。这方面从法制精神角度看,不甚恰当。法制之下人人平等,官吏或有钱人的命,并不比老百姓的命更珍贵。从纯技术角度,管理靠团队而不是片面强调的个人,特定官吏因侵害不能履职,并不会对国家造成多大损害。

……

再说些不是题外话的题外话。

就本案件,其实本可以不闹到死人这么极端的。不管是不是故意的,出了事之后先把大部分人和机械撤走,然后找人通知当事人,首先承认错误,然后承诺赔偿,这事也就差不多完了,起码不会当场引来暴力攻击。

可“当事官”并没有这样作,而是在现场等着人家归来“解释劝阻”,那么一大群人,大有施压之嫌。是不是赔偿?赔偿多少?恐怕也存在很大的分歧。

不得不指出,官场中存在不正之风,部分官员的作为不够合理合法,“以势压人”的情况客观存在。从安定团结的角度,这样很不合适。

————————

因细节模糊,也只好分析到这样。个人水平有限请理解,欢迎正当交流。

浪子背包客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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