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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召大家加班,就那么不堪吗?

软柿子吃习惯了,硬的别咯到牙了。


素材来源 | 投稿
编辑 | Z

最近两篇关于某某院的文章,包括评论区的某些言论,都引起广泛的关注,后台也收到了非常多的留言和鼓励,承蒙大家厚爱,给了计成坚持的底气。
不清楚前文的朋友们,点击图片可以补课。

《深圳某院: 关于组织全员加班的通知》:

《全院加班得到甲方认可》:



今天的文章主要是鉴于身为优秀青年建筑师、未来院长的优秀人选的某某声称“我可以代表某院”,所以我们秉承“只有事实,没有阐释”的宗旨合理表达一些疑问(关于“驯化”的人身侮辱此处就暂且不提了,我们已在公证处保留证据),期待答复。

首先应某某的强烈要求,“正能量满满的原文”附上。


也不废话了,总结一下,明确违反了劳动法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据公司员工反馈,存在违法第四十四条的可能,感兴趣的可以自己去搜劳动法都是怎么写的。

针对这个“正能量满满的原文”主要有以下几个疑问:

一、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书\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文书在哪里?

二、加班的工时如何计算的?具体的加班费是多少?以何种形式发放?耗时多久能发放到劳动者手里?

三、如果公司不安排劳动者调休,那么即使支付加班费,也是违反了第四十一条。所以咱们也留点余地,就只问:调休了吗?

此外,据该院员工透露,“加班”也是需要审批的,通过审批后,才算加班,不通过就是没加班,自然也就不用支付加班费用。


那么请问,判断加班事由成立的“合理性”,它的界定是什么?

此外,某某院下有四千上下的在职员工,上有十位主要人员,你能代表谁?


照说,“这样一个公众透明的时代,谁也隐藏不了”,那么就请贯彻这个宗旨,透明地回答我们以上的疑问吧。

现此通知已经被撤销,我们对此的态度在昨天的推文也很清晰明了。直接跳下一个问题:在支付加班费的前提下,号召大家加班,就那么不堪吗?

我们不打算代表任何人发表观点,请大家在评论区自由讨论。

不过很明显,在部分人看来,不仅不难堪,甚至是与有荣焉。


对于有责任感,愿意与雇员在意愿和薪酬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号召加班的公司,既然达成了解决公司困难的同时也为自己增加了收入的双赢局面,相信很多人是欢迎的。

问题在于,有人是否混淆了“号召加班”和“要求加班”的概念,又是否按合理标准支付了对应的薪资。

或许在“收款不顺、朝不保夕”的情况下,也是有员工愿意与公司共度难关的。但不依靠寻找转型出路创新,而是试图把风险嫁接给员工,以此来应对危机的企业,只能衷心“祝愿”你们不能化险为夷了。

至于律师函警告,暂时还没有收到,况且不提某某院可查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自身作为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解决完了吗?就又给人法务部来新活。


最后,真诚疑问,什么是“计某”?这里是【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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